良法与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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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与恶法

法律有良法与恶法之分,正如人有好坏之分。所谓良法,就是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与之相对应是恶法,恶法就是维护独裁专制、维护暴政、侵害人权、肆意剥夺人们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同样的法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有人称之为良法,有人称之为恶法。

对于二者的判断标准,历来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这也不足为奇,因为“良”与“恶”都属于主观的道德哲学范畴,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层,不同利益角度的人,自然会有不同的善恶观,资本阶层看来是良法的,劳动阶层看来可能是恶法,统治阶层看来是良法的,被统治阶层看来可能是恶法,古代人看来是良法的,现代人看来可能是恶法,中国人看来是良法的,外国人看来则可能是恶法。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辩证的看待良法与恶法的关系呢?这需要我们运用理智客观科学的研究精神,运用法理学知识,来辩证的认识良法与恶法。

在我看来,服从良法与抗拒恶法都是正义的,是我们必须提倡的。

人们应该去寻找一个区分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比如是否属于多数人意志的体现,是否体现多数人的利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是否符合时代精神,是否符合人类的一般道德观念等等。对于已有的良法,我们应该尽力去完善。对于阻碍社会发展,侵犯人民权益的恶法,我们要坚决的改造和剔除。

良法,是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从形式上来看,良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统一性,稳定性,先在性,可行性和公开性。这七个特征是法治之法在形式上所应具有的特征。法自身的这种形式上原则对国家的法治状态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状态的初步要求。虽然有了这些原则,或者说法体现了这些原则,并不必然意味着一个国家存在法治状态,但没有这些原则就必然意味着一个国家不存在法治状态。

良法善治。加快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以法为纲,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营造崇尚法治的氛围;必须坚持良法善治,认真实施体现科学发展的良法,积极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善治,把依法治国工作推上新台阶。

要实现良法,必须努力实践法律的终极精神,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良法是维护和保障人民利益的法律,这对其立法程序有着更高的要求,这要求立法的时候要广集民智,广征民意。

良法体现的是发的道德性和人文性,体现的是人民的利益。

在我们服从良法的同时,也必须抗拒恶法。

恶法,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具体地说恶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二是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三是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与西方成熟的法治国家相比,中国并无宗教精神与自然法的社会洗礼过程,更没有政府权力三分的制度设计。中国法制现状,融合了部分苏联时代的精神与规范、西方的部分法治精神与规范,以及中国历代传统中仅仅出于稳定社会目的而制定的律条。没有了宗教精神的洗礼,对于中国人的精神塑造有一定的弊端,宗教,本身对人的精神是一种约束,中国少了这种精神约束,所以需要用更加精细的法律去弥补。

在恶法的探讨中还存在着两种理论,这两种理论一种是恶法亦法,一种是恶法非法。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其实也是双方价值取向之争,恶法亦法者强调秩序,强调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强调执法和守法习惯的养成;恶法非法者强调正义、自由、平等,强调个人的基本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毕竟秩序和自由都是对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所以我认为最关键的是如何防止恶法的通过以及如何有效地废止已经生效的恶法。

恶法的出台,有立法不民主的原因,也有立法腐败的原因,还有立法技术的原因等等。因此,实行立法民主,实行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参加立法听证程序,将法律草案交与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去制定,实行立法草案招投标制度,严格遵守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与程序等都可以防止恶法出笼。

在恶法已经出台后,除了立法机关本身颁布的新法令予以修改和废止外,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制度以废止恶法,应该启动审查机制,一方面借鉴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即最高法院可以主动通过对恶法的司法审查而宣布其违宪而予以废止;另一方面通过实行宪法诉讼,让全社会公民或组织有权到法院起诉恶法违宪。

每一个良法的产生,会给人民带来尊严,带来安康。

每一个恶法的产生,都将让我家和人民付出长远的代价。

我们必须服从良法,抗拒恶法,这才是一条使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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