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概念的哲学辨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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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6-04-14; 修订日期:2006-05-22 作者简介:曹诗图(1954-),男,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旅游哲学、旅游文化和人文地理的教学与研究。E -mail :caoshitu @
旅游概念的哲学辨析
曹诗图,郑宇飞,黄 蓉
(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摘要:现有的旅游概念存在严重泛化现象,主要问题是没有抓住旅游的本质———异地消遣与审美的愉悦体验,经不住逻辑推敲。利用哲学思维对旅游进行科学辨析,将旅游定义为:“旅游是人们以消遣、审美等精神愉悦为主要目的,到日常生活环境之外的地方旅行和逗留的各种身心体验,它是人们的一种短期异地休闲生活方式和跨文化交流活动”。消遣与审美等愉悦体验是旅游的灵魂和本质,对旅游的认识与定义应抓住本质,否则任何分析与描述都将缺乏解释力,甚至是错误的。
关键词:旅游;概念;审美与消遣;愉悦体验;哲学辨析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504(2006)04-0071-04
从旅游哲学的角度审视,目前旅游学科发展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旅游概念不清有关。从哲学上讲,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它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离散性、排他性等属性。概念和定义最重要的是应经得起精深细致地分析和严格的逻辑
推理,它对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至关重要。实践证
明,一个基本概念不清的学科是很难健康发展的。为促进旅游学科的健康发展,有必要从旅游哲学的角度对旅游的概念进行科学辨析和准确定义。1 旅游概念综述与评析
在旅游学科理论体系研究中,学术界普遍感到困惑和无奈的一个问题是关于“旅游”这一学科核心概念的界定问题。1976年Frechtling 对80余篇关于旅游概念研究的文献进行了综述,得出43个不同的概念。关于旅游的概念,学术界有上百种说法。Eric Cohen 曾经在《Who is a Tourist ?A Conceptual
Clarification 》一文中感叹:“有多少人从事旅游研究,便会有多少个旅游概念”。由于人们对旅游认识、理解不一致,旅游定义的泛滥导致旅游学术研究和旅游教育上的重大分歧。我国出版的各种版本的《旅游学概论》教材对旅游有多种定义。纵观各种定义,其差别主要在于各自的视角和研究侧重点不同。归纳起来,旅游的概念大致有以下几种。
(1)强调旅游目的和内容的定义。在国内外的一般性语言词典中,对旅游一词的解释是指人们因消遣性原因或目的而离家外出旅行的活动。如法国学者让・梅特森认为“旅游是一种休闲活动,它包括旅行或到离定居地点较远的地方逗留。其目的在于
消遣、休息或为了丰富个人经历和文化教育”[1]。美国学者马丁・普雷认为“旅游是为消遣而进行的旅
行”[2]。我国学者冯乃康认为“旅游是以去异地寻求审美享受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短期生活方式”。这些定义强调旅游的目的性,如消遣、求知、审美等。
(2)强调旅游功能的定义。一是强调旅游经济
功能,如奥地利经济学家Herman Von Schullard 认为“旅游是外国或外地人进入非定居地并在其中逗
留和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的总和”[3]
;我国有学者
认为“旅游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种人类社会
经济活动”。二是强调旅游文化功能,如我国有学者
认为“旅游是人们为寻求文化差异所进行的一种暂时性文化空间跨越的行为和过程”。这些从某一学科的视角定义旅游,难免以偏概全,而且容易导致理解上的困惑和误解(如单纯从经济的角度解释旅游,易导致对“旅游”和“旅游业”的误读)。
(3)强调旅游本质的定义。英国学者伯卡特和梅特利克认为“旅游发生于人们前往和逗留各种旅游地的流动,是人们离开他平时居住和工作的地方,短期前往一个旅游目的地运动和逗留该地的各种活动”。该定义强调定义者所认为的旅游“本质”———人的流动[2]。其实该定义并没有抓住旅游的本质,
表现为舍本逐末。旅游的本质应该是“游”
(消遣与审美等愉悦体验)而不是“旅”
(人的流动)。我国著名旅游学者谢彦君认为,
“旅游是人们以前往异地寻求愉悦为主要目的而度过的一种具有社会、休闲和
消费属性的短暂经历”[3]。该定义强调旅游活动的本质———异地愉悦经历,应该是正确的。
(4)强调旅游时空的定义。世界旅游组织将旅
第22卷 第4期2006年7月 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G eography and G eo -Information Science
Vol.22 No.4
J uly 2006
游定义为“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们惯常环境,到某些地方停留,但连续不超过一年的活动”[4]。该定义强调旅游活动的空间性(异地性)和时间性(时间界定)。
(5)强调旅游综合关系(或关系总和)的定义。汉泽克尔和克拉普夫认为“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逗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长期定居,并且不会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1](该定义被旅游科学专家联合会采用,称为“艾斯特”定义)。美国学者罗伯特・麦金托什认为“旅游可以定义为在吸引和接待旅游及其访问者的过程中,由于游客、旅游企业、东道国政府及东道国各地区居民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2],他强调旅游活动的综合性或旅游活动所涉及和产生的广泛社会关系。该定义在我国学术界得到较多的认同,如李天元编著的《旅游学概论》中将旅游定义为“旅游是人们出于移民和就业任职以外的其他原因离开自己的长住地前往异国他乡的旅行和逗留活动,以及由此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1]。马勇主编的《旅游学概论》中将旅游定义为“旅游是旅游者在旅行和暂时性停留中所引起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
(6)所谓的权威性定义(官方或半官方的定义)。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将旅游定义为“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商务和其他目的,离开他们惯常的环境,到某些地方去以及在那些地方停留的活动。其访问的主要目的不应是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暂时停留的时间不超过一年”[2]。该定义自相矛盾,既强调“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商务等其他目的”,又强调“旅游的主要目的不应是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而商务活动必然与从访问地获取报酬有关联。
上述定义中,除(1)和(3)(谢彦君的定义)两种定义外,大多没有抓住旅游的目的和本质———以审美、消遣为主的愉悦体验或游览活动。如艾斯特的定义在“游客统计”上是“简单、实用”的,但在“科学定义”上是谬误的。从哲学角度分析,大多数旅游概念和定义未能反映对象本质属性,不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离散性、排他性等概念属性。
2 旅游概念的哲学辨析
旅游定义多种不同的表述特别是不严谨的表述,是长久以来困扰旅游研究人员的难题。1991年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对旅游的定义是“人们为了休闲、商务及其他目的到一个他们日常生活环境之外的地方旅行和逗留的各种活动;通常不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包括来访者的所有活动”,访问的主要目的不应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并规定旅游者是“出于任何非职业原因离开常住地前往另一个国家访问的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商务活动是旅游的一种类型。该定义在逻辑上自相矛盾,既然规定旅游者是“出于任何非职业原因离开常住地前往另一个国家访问的人”,却又将“商务、事务、会议”这些职业活动纳入旅游活动范围,显然不能自圆其说。基于此定义,出现了诸如“商务旅游”、
“会议旅游”、“会展旅游”等新概念、新名词。从旅游本质和社会活动的角度定义旅游,最关键的一点是将旅游活动(或异地休闲娱乐活动)与职业性或职责性活动加以区别。旅游活动通常是指摆脱了职业性或职责性束缚的带有愉悦性质的异地活动。从时间结构上看,旅游时间应是在时间谱中将职业性和职责性时间扣除。旅游与人类各种职业性和职责性活动相悖,是一种映射人类天性的生命自由活动(谢彦君等的观点)。因此,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关于旅游的定义和现在流行的商务旅游、会议旅游、修学旅游、会展旅游等均存在问题,给旅游研究和旅游学者的沟通以及学科构建带来困难。
笔者认为旅游的本质是异地消遣和审美的愉悦体验,即旅游的主要目的是去外地寻找并感受美、享受快乐的活动,是非功利性的,而不应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得报酬。离开了消遣和审美体验谈旅游没有意义,也难以科学阐释旅游的本质,难以体现其丰厚的底蕴和活力,使其发展失去本原性的根基和动力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冯乃康指出“旅游是以去异地寻求审美享受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短期生活方式”。目前关于旅游的理解和定义越来越“泛化”(“去中心化”),好像到异地的一切活动都可以称为“旅游”,如商务旅游、会议旅游、购物旅游、医疗旅游等,从哲学思辨的角度分析,这些名词概念值得商榷,但对这些名词概念的花样翻新和应时应景的研究,旅游学界却趋之若鹜。
传统的旅游定义外延过于宽泛(如汉泽克尔和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把旅游看作是“非定居者”的行为所引起的“关系和现象的总和”),给旅游研究带来许多问题。如到异地经商(商务)、开会、会展、调研、访问、政治活动、探亲访友、看病、奔丧等就不具备消遣和审美的愉悦体验,严格地讲,这些活动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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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 第22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