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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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做好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决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两级,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下设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2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委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设主席1人;可设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委员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通过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五)通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名单;

(六)做出增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决定;

(七)审批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型或

领域的增列、调整及撤销;

(八)做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九)审核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各级学位授予质量;

(十)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三)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指导和协调学位论文答辩;

(四)审议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博士学位申请,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

(六)做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的决定;

(七)审核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申请,提出是否建议增列的意见;

(八)对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撤销提出意见;

(九)审议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文件、规章制度及相关事项;

(十)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各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召开时间。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

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需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十条投票表决涉及的申请材料和专家意见必须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会议现场展示。展示时,必须向与会委员提供申请材料和专家意见的纸质件。

第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委托主席、副主席处理紧急事项,并在之后召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研究生教育的决策、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工作中,按时参加会议。如不能出席,需向学位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透露会议内容。如会议研究事项涉及本人利益,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校务会议批准后生效,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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