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当前司法效率提升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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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当前司法效率提升之路

【摘要】当前地方案件逐渐增长,在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有限降低司法成本,从司法效率的多重形态和多重内涵出发,应该以提高司法效率为价值取向,对审判组织及其审判程序的方面进行制度建设。本文从多角度这一基础新难题进行探讨,供大家商榷。

【关键词】司法效率;司法公正;提升之路

效率”一词是近代或现代才出现的,纵观辞海及汉语大词典对“效率”的解释综合起来分析,“效率”一词内涵包括“资源”、“时间”、“效果”。司法效率,是指司法资源的投入与办结案件及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司法效率和司法产出是正比关系,单位成本产出的司法公正越多,司法效率就越高,反之,司法效率就越低。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和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司法效率,就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履行职责时,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当前司法效率现状之分析

当前很多地方以简化程序、快审快执,作为提高司法效率的思路之一,其实这种行为是影响效率提高因素之一。虽然简便和快捷是司法率的重要体现,但是并非它的全部,效率不仅仅是速度。有效的司法应当是有效率的地产出“公正”绝不是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案子办完。相反在很多情况下欲速则不达。我们从时间上来看,虽然在很短的时间内把案子结了,看上去效率很高,但反过来讲,如果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甚至还可能申诉,这样的效率是高还是低?公正要讲效率,效率同样也要公正之维。就审判机关而言;法官也存在重要的原因;一司法效率观念淡漠;二怠于职责、办事作风拖泥带水;三无限期拖延审判;四个人能力有限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五恶意拖延案件。从更深层次而言,由于人民满意不满意是衡量人民法院工作的标尺,所以衡量是否有效就不能单方从其进度衡量,而是让人民满意,这才是最大的效率。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实践上也存在影响此法效率的因素。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当时也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现在来看,灵活性较差。例如:对小额表的诉讼的受害人来说,诉讼成本仍然比较大。先在民事诉讼以固定模式影响着司法效率的提升。再从资源上来看,这也是影响其因素,我国司法讲究的是统一性。例如:我国中部地区的安徽许多地方法院办案经费十分紧张,而在其他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经费可能并不成为问题;有的法院如今面临着“诉讼爆炸”,当事人立案要排队领号而有的法院却案件不多,法官忍受绰绰有余;还有些法院平时工作量相对平衡,一旦遇到地方上搞大规模拆迁,继而引发诸多诉讼,案件陡增,法院顿时陷入人手不足的窘境。社会上的纷纷全部涌入法院就造成地方法院的“诉讼拥堵”诉讼拥堵正如我们通常说的“交通拥堵”,解决交通拥堵的一般思路大家一般认为,把道路修得更宽不就解决了吗。但有法律经济学家指出,道路越宽就觉造成

交通越堵。正因为路宽了,买车开车的就越多,车子多了,路自然就更堵了。当前对我共司法机关而言,由于诉讼便捷了,打官司的人越来越多了,诉讼也就不便捷了。这样,又不得不追加头司法资源,因而就提高司法效率而言之,无疑增加了难度。

2.提高司法效率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院作为刑事审判权的机关,(一)明确程序上繁简分流程序法只是规定了一个基本框架,案件从立法到审理再到执行的个各个环节都存在司法成本与效率的提高。在具体操作曾面上,应以当繁则繁,该简则简,既要从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提高办案进度,而不能以强制性的牺牲程序权利为代价来实现权力。从另一实施角度来看,民事诉讼中建议的程序,显现给我们的是揥后,对比郊县的饿表的诉讼受害人来说,诉讼成本较大。笔者认为,应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其诉讼成本应与诉讼收益成正比而不是原有的一个固定模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或当场受理身体有残疾的居民诉讼请求,或预约时间,或上门到有困难人员家中办案。这些举措方便了群众诉讼,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必须应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将起诉程序表格化,一次审结,即日宣判。这样才能使人民满意,又能充分,司法效率提升。(二)建立灵活的管理体制就法官体制而言,我共法官有地方人大任命,因此法官异地办案缅因职权的合法性问题。具体的管理体制存在着管理机制上的资源配置还不够活。笔者认为,在管理机制和资源配置上实行灵活管理,同时对这种灵活管理实现予以明确制度规范,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司法效率。建立良好灵活的管理体制法院应在人员管理、资源配置上要充分考虑到因时、因地和新式的变化而产生的工作量的变化,把灵活“规范化”。建立基层“调解网络”、“执行人在场网络”和“法庭信息共享网络”,形成富有基层特色的控制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节制阀”,为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渠道。可以针对法院工作量不同的问题,设立流动法官制度,忧伤以及法院任命一些流动办案的法官,哪里案件比较多,当地法院忙于应付时,就派流动法官到那里办理案件,分担那里的工作量。当前的司法制度需要保持某种弹性,面对多元化的纠纷和多元化的当事人,面对不同的地域、不同级别的法院,要有多元化的应对。三、建立“多元化解纷共进”方案尽快建立非诉讼解决机制。虽然社会上发生的纠纷是有限的,假如悠闲的纠纷全部涌入法院,也将成为司法不可承受之重量。我们的清楚认识讲提高司法效率,应不识只要专心提高效率,问题就自然消解,因为效率也有其承受极限。司法是以其审判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一环,、相会协调。为此吸收和借鉴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补充现存的一元解决机制的独霸局面。总之,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从客观上对原有机制进行相互补充、有机搭配、错落有致,继而形成良好的组合。唯有从多角度进行有机组合,才能提升司法效率长足前进。

参考文献

[1] 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政法论坛1997

[2]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3]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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