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的通知 武房发(201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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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房发〔2011〕129号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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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规范交存行为,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中心)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行代管,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和购房人交存,实行专款专用。

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幢设分账,核算到单元。

购房人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户账。

第三条首期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以项目竣工备案时市房管局公布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准;没有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以实际交付使用时间为准。

第四条集资建房的维修资金由购房人交存,执行购房人2

交存标准。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武汉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通知书》(实测)后,到市维修资金中心办理开户建档手续,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建档申报表》;

2、测绘技术报告书和测绘实测图纸;

3、楼盘汇总表(按栋)和楼盘已售与未售房屋清册;

4、物业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及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2-4项资料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电子档。

第六条市维修资金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查验开发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办理开户建档手续,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领取交存清册、购房人交存通知书(电子文档)、开发建设单位交存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并退回已提交资料。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前,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窗口或专户银行公布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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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存维修资金,并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向权属登记部门出示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购房人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发放的交存通知书后,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购房人)》、个人身份证件、《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指定窗口或专户银行公布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并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出示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交存证明包括: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区房管局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市维修资金中心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第八条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但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其住宅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原业主与买受人对交存维修资金的主体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原业主交存。

第九条房屋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维修资金返还手续:

1、业主持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持双方身份证件及委托书)、住宅拆迁协议或其他灭失证明,到区房管局填写《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登记表》,并提交前列资料。4

2、区房管局受理后,核实业主分户帐余额,查验资料,并出具意见,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维修资金中心;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提交资料;

3、市维修资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办理退款手续。

附件:

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建档申报表

2、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

3、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登记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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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建档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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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建设单位)打印日期:年月日编号:

交存人签字:交存人电话:收款机构(章)

注:请到项目权属登记的市、区房管局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全市交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交存手续。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购房人)

打印日期:年月日编号:

交存人签字:交存人电话:收款机构(章)

注:请到项目权属登记的市、区房管局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全市交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交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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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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