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制度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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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2Fra Baidu bibliotek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3
多部委联合文件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 [2017]62号) • 财政部国土 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16]4号) •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每亩6万元
第十部分
01
——整案制
统筹、分期、分类处置土地
• 测算城中村改造面积、范围 • 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面积、范围 • 市政府储备土地面积、范围 • 区政府(管委会)管理土地面积、范围
不实行“整案制”方式的,不予审批城中村改造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项目
第十部分
02
第十八部分 — — 适 用 范 围
本意见适用于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
高新区。其他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
01
02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自实施之日起与本意见不符的土地储备政 策统一按本意见执行。已启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按原政策执行,特殊情况
03 房屋征收政策补偿
02 4:6分成方式补偿
04 公开出让经营性用 地改变用途的补偿(新 增)
01 原用途评估方式补偿
07 预估出让总价款,
按4:6分成测算,一揽子 补偿(新增)
05 置换方式补偿
(新增)
06 一事一议
企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土 地 补 偿
第 八 部 分
——
第九部分— — 九 项 基(资)金
• 农业土地开发基金,每平方米13.5元 •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出让总收入的5 % •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出让总收入的5%
•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的10% • 教育资金,出让收益的10% • 铁路建设资金,出让价款的3% • 轨道交通专项资金,每亩40万


失地农民风险基金,出让纯收益的5%
留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以外的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使用地
政策一
市政府优先安排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指标和耕地 占补平衡指标 土地出让净收益(指土地出让总价
政策二
政策三
款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国家规定用
途资金)全部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部分— — 奖 励 政 策
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集体建设用地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
由市储委会议定。执行过程中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适时出台补充规定
第十九部分
01 02
03 04
让利于民 权力下放,权、责、利统一
——亮点
以地为先,先有地后上项目,提高效率 整案制是土地储备政策创新,为大片区土地储备提供政策支撑
THE END
4
国土资源部文件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储备信息监测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1092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
5
财政部文件
•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土地储备制度重大变革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26日
目录
政策出台背景 主要政策文件 政策出台的主要原则 组织架构
做地公司职责 管理工具 市区土地分配、分级入库 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补偿 九项基(资)金
目录
整案制 奖励政策
储备土地管护 储备土地招商 绩效考核
安置房政策
适用范围 做地流程 亮点
政策层面
土地储备中心办理
第十四部分 — —
资金筹措
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土地储备专项债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城中村、旧城改造做地项目,可由区政府(管委会)单独实施,也可
引入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实施,社会资本合作主体由区政府(管委会) 确定。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城中村改造社会资本合作主体,需区政府 (管委会)批准,区政府(管委会)有权否决
——整案制
区政府(管委会)管理的土地
• 收回土地、解除承包经营权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 补足新旧区片综合地价差额 • 区政府(管委会)统一接受土地,并负责管理 • 征地时,区政府(管委会)与村集体组织签订协议
第十一部分— — 奖 励 政 策
面积10%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
单独征收集体土地时, 村集体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 国家土地储备政策变化大
• 市政府土地储备政策出台早、主体多、内容分散、 补偿政策不统一
现实层面
• 违规项目多、产生问题多、根本原因是制度设计 出了问题
• 土地开发一、二级分离政策出台后,实际效果不 佳,亟需再立新规
政 策 出 台 背 景
第 一 部 分
——
第 二 部 分
1
国务院文件
主 要 政 策 文 件
第六部分
—— 管理工具
• 编制市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市储委办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
总体规划,对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按照土地储备范围、面积、 规划用途和空间分布等编制市土地储备专项规划,报市储委会批准
后实施。
• 建立“ 一库四计划”制度。信息库;做地计划、 储备计划、资金计划、供地计划。
• 各计划年内可修改调整。
可以从区政府(管委会)土地出让中提取出让净收益的45%用于支持村集 体经济组织发展
政策四
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征收。可从区政府(管委会)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
资金作为奖励用于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公益事业、村民福利、村留地安置项目以 及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等事项。具体奖励细则由区政府(管委会)制订
政策五
区域统筹
体育、工业等产业类型项目可以降低分摊成
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各类产业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七部分
主体下达任务
——绩效考核
市储委会根据批准的做地计划和储备计划,向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做地
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政府(管委会)重要经济工作综合考核
体系,并加大权重
市储委办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做地主体做地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的 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第七部分
栾 藁 城 城 区 区 高 鹿 新 泉 区 区
— — 市、区土地分配、分级入库
• 纳入市级平台,统一出让管理。
• 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性用地出让总 价款10%上缴市财政部门,剩余全部归区政府(管委会)。 • 如项目出现亏损,由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意见经市储委办 审核报市储委会批准后可以调整上缴比例。
第十四部分— —
资金筹措
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单独出资实施的做地项目,并参与土地竞买的, 如未竞得土地,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给予社会资本合作主体 利润;如竞得土地,不再给予做地利润 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单独出资实施的做地项目,并参与土地竞买的, 如未竞得土地,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给予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利 润;如竞得土地,不再给予做地利润

政府主导原则
以地为先原则
利益共享原则
问题导向原则
优化程序原则
部 分

实事求是原则
规范操作原则
主 要 原 则
——
第四部分
—— 组织架构
决策机构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
第五部分

申办手续 土地前期开发
—— 做地公司职责
编制和报批做地方案
二 三
四 五
安置房建设
协助区政府 • 集体土地征收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安置补偿
提前建设安置房
优惠提供安置房
安 置 房 政 策
第 十 二 部 分
——
第十三部分— —
市级做地主体拟定做地方案
向市储委会提出做地申请
做地流程
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集体土地征收做地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或
市储委办报市储委会批准后纳入做地计划 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条件成熟后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做地完成后入库储备,适时供应。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储备原则上由市
• 严格执行计划。
第七部分
桥 新 西 华 区 区 长 裕 安 华 区 区
— — 市、区土地分配、分级入库
• 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市财政收取九项 基金,其余
直接缴入区财政。 • 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土地出让总价款40%缴入市财政,其余 直接缴入区财政。缴入区财政部分,包干用于安置补偿、税 费、利润、工作经费等,超支不补,结余归区财政。市财政 政部门不在评审、审核。
•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
6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
7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 •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政发[2008]14号) • 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14号)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 •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
第十五部分
——储备土地管护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储备土地交付竞得人前由区政府 (管委会)负责管护。 • 管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第十六部分
——储备土地招商
储备土地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招商,并统筹安排各类产业用地
储备土地供应时,成本实行片区统筹,按照不同产业类型分摊 房地产项目用地适当提高分摊成本;鼓励发展的文化、卫生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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