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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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根据《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从2015年1月起,我中心对各参保单位的征缴工作将进行一定调整,具体如下:

第二章第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总额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总额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账户的基数。

第十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9.5%,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7.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

第十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第十四条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各参保地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指各参保地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入部分和利息构成。

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包括个人缴纳的2%):35岁以下2.2%,36-45岁2.7%,46岁至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前3.2%;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划入比例5%。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可办理关系转移接续。单位参保地发生变更或参保职工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就业,应在30日内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条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8%。

征缴科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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