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B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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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福特随车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Q QMS-A版作业文件QG/LIFT F01-2008
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发放编号:
受控状态:
修改状态:
编制:审核:批准:生效日期:年月日
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1 目的
明确技术图样与文件的编制、签署、更改及标准化等内容,对(电子版)技术图样与文件,进行有效的控制,。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图样、工艺图样、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的管理。

3 职责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由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4.产品及技术文件编制和管理
4.1 术语和定义
a.车辆类别代号
表明车辆所属分类的代号。

b.主参数代号
表明车辆主要特性的代号。

c.产品序号
表示主参数代号相同的车辆的投产顺序号。

4.2整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整车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和专用汽车分类代号组成。

a.随车起重运输车
随车起重运输车型号标记如下:
FT 5 ×××J SQ ××
企业自定代号:(表示起重机最大额定起升质量);
用途特征号:(表示随车起重运输车);
结构特征代号:(表示起重举升车);
产品序号:(原车型为0;其余为1、2、3…);
主参数:(表示车的总质量);
车辆类别代号:(表示专用车);
企业名称代号:(表示公司)。

标记示例:LIFT5261JSQ10 表示公司生产的整车总质量为26吨、最大额定起重量
为10吨的随车起重运输车,产品序号为1。

b.液压起重机型号的构成
液压起重机产品型号由用途特征号、最大起重量、臂的结构形式、设计顺序、臂的节数、副臂及副臂的节数组成。

液压起重机产品型号标记如下:
S Q 3 Z A 2 (T) J 2
副臂伸缩的节数(用数字表示1、2、3…);
折叠副臂(用字母“J”表示);
特殊行业专用起重机(用字母T表示);
液压伸缩臂的节数(用数字表示1、2、3…);
设计顺序(用字母表示:A、B、C…);
臂的结构形式(“S”表示伸缩臂,“Z”表示折叠臂;“F”表示折叠臂);
最大起重量(用数字表示单位:吨;非随车起重机表示最大工作幅度及起重量);用途特征号(SQ表示随车起重机;GKD表示港口起重机;CD表示船舶起重机;)。

标记示例:
_____ SQ3.2SA1 表示最大起重量为3.2 吨的伸缩臂式液压起重机,其中该产品为第一次设计(基本型)的伸缩臂的节数为一节。

_____ SQ6.3ZB2 表示最大起重量为6.3吨的折叠臂式液压起重机,其中该产品为第二次设计(该进型),伸缩臂的节数为2节。

_____ GKD1015 表示港口液压起重机,最大工作幅度10米,最大起重量1500kg。

4.3产品图号编制规则
a.产品图号采用隶属编号规则,前半部分表示产品型号(底盘改制号、附件型号,通用件型号,客户定制产品型号等,其中客户定制产品型号的编制由科技部负责人统一编制,确保不重复的原则即可),后部分表示隶属编号,每位采用两位(通用件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部件之前用点隔开,零件之前用短横杠隔开。

其中附件包括如下内容:泵架总成、油泵总成、副梁总成、卷杨机构总成(专指折叠臂产品使用的)、附加支腿总成、散
热器总成、座椅总成、手动臂总成、动力机组总成、吊钩总成等。

标记示例:SQ10ZA2.05-08 表示10吨折叠液压起重机上的零件。

LIFT5100JSQ.05-08表示某种底盘改制上第05号部件的08号零件。

FJ01.05-09 表示01号附件上的零件
TY008.06-08表示08号通用件上的零件
4.4产品明细编制规则
产品明细表编号采用产品(或部装图)图号加MX标记表示,产品明细包括零部件、标准件、外购件、借用件、通用件和附件等,其中明细及图纸明细栏的具体规定见附录A和附录B。

标记示例:
SQ5SA2.00MX 表示产品SQ5SA2总装图中的零部件明细表
SQ5SA2.01MX 表示产品SQ5SA2.01装配图中的零部件明细表
4.5.1整机产品及复杂组合产品编号规则
a.整机产品及复杂组合产品的编号与型号不同,该编号主要考虑工厂内部的生产组织,与客户签订合同以及成本核算等的需要。

b.随车起重运输车的编号由随车起重运输车型号加上液压起重机型号及各种附件组成;其它组合产品的编号由产品型号加各种附件组成。

各种编号(型号)之间采用斜杠隔开。

标记示例:
5100JSQ/3.2SA2/FJ08/FJ09*3/FJ18*10/TY008*6 表示FT5100JSQ型号的随车起重运输车安装型号为3.2SA2的液压起重机并额外安装了型号为FJ08,FJ09和FJ18的附件及TY08通用件,其中附件FJ08数量为1个,附件FJ09数量为3个,附件FJ18数量为10个,通用件TY008数量为6个。

SQ10ZA2/FJ02/FJ06 表示SQ10ZA2型号的液压起重机安装了型号为FJ02,FJ06的附件,该两种附件的数量均为1个。

4.5.2底盘改制编号
5 ×××E(C)。

××
隶属编号
产品序号:(原车型为0;其余为 1、2、3…);
主参数:(表示车的总质量);
车辆类别代号:(表示专用车)
说明:隶属编号的规则同液压起重机编号。

E(C)底盘厂家。

4.6. 技术图样与文件的签署
4.6.1 技术图样的签署
4.6.2签署栏目分为设计、校对、审核、标审、批准、日期和更改等,必要时可增设其它栏目。

以上栏目中“设计”、“校对”及“审核”栏必须有签署人,其它栏目可根据需要进行签署。

上述栏目中,“校对”和“标审”可由同一人签署,其余各栏必须由不同的人签署。

4.6.3 各栏目签署人的资格和责任:
凡技术图样的各栏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签署方为有效;签署人对自己的签名负有相应责任。

a.签署人的资格:
栏目签署人由设计或制图项目总体设计人或其授权的设计员、制图员和指定的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

b.签署人的相应责任:
满足设计输入的要求;对设计的技术性能指标、图样的结构、尺寸等正确性负责;对工艺、安装、调试负有配合责任。

校对图样的校对者对图样的装配、尺寸、配合、工艺要求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

审核或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审核对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设计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负责,对结构、关键工艺、总体方案的合理性负技术把关责任。

工艺审核人对工艺(含加工、安装调试工艺)进行审查;标准审查由标准化工作人员检查图样是否正确执行有关标准。

c.审定项目负责人、总工、副总或直接领导者责任:
对总体方案和技术、安全指标负领导责任;对以上栏目签署人的资格负认可责任;对技术文件的完整性、成套性负责。

d.会签人据事项而定对会签事项负责
4.6.4技术文件的签署
签署栏目分为编制、审核、批准和更改等,必要时可增加会签等其它栏目。

编制、审核、批准和会签栏必须由不同的人签署。

一般技术文件可仅签“编制”和“审核”栏,设计任务书、总体设计说明书等关键技术文件,“批准”栏必须要有签署。

技术文件各栏目签署人的资格与责任
4.6.5技术文件的签署人、资格和责任
a.栏目签署人资格:
编制技术文件具体编写人由该项工作的责任人或主要完成人编写
b. 签署人、资格和责任:
对文件内容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按有关要求编制,清晰明确。

c.审核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或指定具备资格技术员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文件编写人的资格负认可责任。

批准总工或副总负直接领导和最后把关责任。

d.会签有关会签部门具备资格的人员对会签文件的共同条款或双(多)边关系条款负认可责任。

4.7 审查的程序
4.7.1技术图样或文件完成或告一段落后,由设计(编制)人员交下一文件签署人审查,原则上应将全套技术图样或文件送审,必要时图样可按组、部件分类送审。

4.7.2 校对应形成记录,并将结果记录于《设计开发评审记录》中。

4.7.3审查在原稿上进行,一般在需要修改的部位用铅笔打上标记,将审查意见记录于《设计开发评审记录》后,连同原件转交下一文件签署人。

4.7.4技术图样或文件完成审定后,将审查意见连同原件返回设计(编制)人员。

由设计(编制)人员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交由各签署人复查修改内容。

当所复查的内容完全无误后,方可进行签名。

4.7.5 各栏目的签署次序为:设计(编制)→校对→审核→审定(批准)。

“更改”可于审定(批准)后各阶段进行。

凡无前一级签署人的签名,后一级责任人不予受理,并责成前一级责任人完成签署手续。

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前一级责任人承担。

4.7.6 如审查员与编制者双方意见分歧时,由批准人员或直接领导仲裁。

4.7.8 各栏目完成签署后,由设计(编制)人员将底图(或原件)连同审查意见移交技术文件档案管理员处存档。

4.8 技术图样与文件的更改
4.8.1 更改的原则
4.8.1.1图样与文件的更改,不得降低产品质量,也不得违背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8.1.2 更改后的图样与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并保持清晰。

4.8.1.3 更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并保证更改前的原图样与原文件有据(档)可查。

4.8.2 更改的实施
4.8.2.1 更改人员确定需要更改的内容及处数,填写《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更改通知单》,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4.8.2.2 更改人员按审批后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更改通知单》(及附件),对底图(或原件)进行更改,并将《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更改通知单》(及附件)移交技术文件档案管理员处,作为原图样或文件的一部分。

4.8.2.3 负责更改的技术人员将审批后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更改通知单》(及附件)的复印件发放于原图样或文件的受控场所,并做好相应的发放签收记录。

更改人员应按《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更改通知单》(及附件)的要求,及时对各受控场所原图样或文件进行修改或更换。

4.8.2.4 科技部负责公司内各受控场所原图样或文件进行修改或更换;采购部负责按照《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更改通知单》的要求督促、监督供应商进行修改或更换“采购用图”,如采购部保留“采购用图”则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更换。

4.8.3更改的方法
4.8.3.1划改
图样与文件的更改一般应采用划改:将需要更改的尺寸、文字、符号或图形等,用细实线划掉(被划掉部分应能清楚地看出更改前的情况),然后填注新的尺寸、文字、符号或图形等。

4.8.3.2 刮改
当划改会引起误解,或有损文件的清晰,或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可采用刮改的方式,在保证有据可查的原则下(如先将原件复制盖“参考”印章后存档),将被更改的内容刮掉,填写新的内容。

4.8.3.3 重绘
若图样或文件的底图经多次使用与更改而污损不能再用时,或更改的内容不能在原底图上进行更改时,根据最后更改的文字、图形等进行重新绘制或打印底图,旧底图或其复印件应及时收回,保留一份存档备查,盖“参考”或“作废”印章,并由经办人签上姓名、日期,其余销毁。

4.8.3.4 其它
为避免误解,印刷图样或对外文件(如:铭牌、包装箱印刷图、产品说明书等)的更改采用刮改,不做标记,只在更改栏上填写《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更改通知单》号、更改人签名和日期。

4.8.4更改的标记
4.8.4.1 划改时在靠近图样与文件的更改部位,写上更改标记:用加圆圈的小写英文字母表示(如:a、b、c……)。

4.8.4.2 更改的内容,如地方紧凑,允许划掉更改部分,在其附近空白处写上新内容,自更改标记处引出一条带箭头的细实线指向更改处。

4.8.4.3 部分图形的更改,用点划线将更改部分围上,然后用细实线打“×”,另在图纸空白处给出新图形。

4.8.4.4 整个视图的更改,用细实线划去,在附近或采用附件给出新图,以一个更改处数计算。

4.8.4.5 更改标记一般按每张图样或文件编排,但对多张表示同一代号的图样或文件,更改标记应按全份图样或文件编排,并填写在需要更改的各张图样或文件上。

4.8.4.6 凡经更改的图样或文件,均应在更改栏中填写:
a.更改标记;
b.同一标记下的更改处数;
c.《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更改通知单》编号;
d.更改人签名;
e.更改日期。

4.8.4.7更改的补充说明
技术图样与文件《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更改通知单》应注明编号,其原件应存档备查。

借(通)用件的图样更改应慎重,不得破坏借(通)用件的性质。

否则,应绘制新图样另编代号并相应更改与其有关的一切图样及文件,而原通用件和借用件的图样仍予以保留。

更改后的图样与文件,如破坏了互换性,应改变图样及文件的代号,也可制作新的图样或文件,并相应更改与其有关的图样与文件。

4.9 技术图样与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4.9.1 编号方法与绘制标准的审查
图样与文件的幅面、格式、标题栏、名称、编号、应符合本制度4.1条和GB/T18229-2000 CAD工程制图规则的规定,审批的次序和签名应正确、完整、齐全并符合5.1.3条的有关规定。

4.9.1.2 名词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等标准的审查
图样与文件中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引用的标准代号、名称应正确、有效,前后要统一。

序号书写及排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4.9.1.3 参数与文字说明的审查
图样与文件中的主要参数应符合标准,所用参数应前后一致。

技术要求及必要的文
字说明应简明扼要、通顺、易懂。

文字书写应工整、清晰,标点符号的使用应正确,内容应完整齐全。

4.9.2 尺寸与公差的审查
图样上标注的外形尺寸、连接尺寸、安装尺寸,标注的形位公差、尺寸公差与配合、表面粗糙度应符合标准的规定;有配合要求的零件表面粗糙度与尺寸公差、形位公差应相互适应。

4.9.3标注的审查
图样上焊接、中心孔、滚花、螺纹等的标注应符合标准的规定;齿轮、螺纹、弹簧等图样的数据应齐全。

4.9.4其它
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通用件、借用件、外购件;选用的结构要素、材料牌号、规格等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大小相近、形状和用途相似的要素尽量统一,装配图明细栏内容和填写方法应符合标准的规定等。

4.10借、通用件的管理
4.10.1 借、通用件的划分
借用件和通用件均属设计继承,但存在下列差别:
项目借用件,通用件
前者含义产品中采用其它已有产品的组成部分有一定先进性和继承性,后者可在不同类型或同类型不同规格的产品中互换
审批手续不需经批准, 后者须经领导批准
适用范围适用产品范围小, 后者适用产品范围大
图样代号沿用原设计图样代号,后者有专用的代号
推荐方式不以企业标准方式颁布、一般编成图册,后者以企业标准方式颁布投产方式可组织集中投产,但通常储备量较小具备组织集中投产条件,后者储备量较大。

4.10.2 借、通用件的原则
4.10.2.1 跨系列产品中可广泛采用的零部件,应尽量地制订为通用件。

4.10.2.2 通用部件中不应借用产品专用件(基本件)。

4.10.2.3 同系列产品以及同一产品的各专用部件之间,应最大限度地建立借用关系。

4.10.2.4 派生产品或变型产品应尽量地借用原产品的零部件。

4.10.2.5被借用件通常应是已经样机试制鉴定,并具备小批量试制或成批投产条件的产品零部件。

4.10.2.6 同时设计的同系列产品,虽然图样未经样机试制鉴定,仍可建立借用关系。

4.10.2.7 采用借用件应考虑其结构先进性和质量可靠性。

4.10.2.8 应尽量地避免借用一次性产品的零部件。

4.10.3 借、通用件的编号
4.10.3.1 借用件沿用原设计的图样代号。

4.10.3.2 通用件必须有专用的代号,其编号方法按4.1.3要求编制,其中前半部分为“TY”,后半部位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数字为从001开始的流水号。

4.10.4 借、通用件的登记与管理
4.10.4.1 通用件应设计、汇编成图册,并编制明细表。

4.10.4. 2 借用件如使用广泛,应及时提升为通用件,以便简化管理。

4.11技术图样和文件的发放管理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由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底图、缩微品和外来图样均应集中管理;经验收归档的底图,如有损坏、遗失应办理重描、补制或注销手续。

4.11.1底图的归档和管理
4.11.1.1 底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清晰,无破损,无水迹、污迹和皱褶,无折叠印;
b 标题栏按要求填写完整,签署齐全;
c 产品图样按产品、部件明细表或目录成套归档;
d 产品图样、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均需完整成套归档。

4.11.1.2 底图可采用产品成套、零部件分类、幅面大小等不同方法来保管,但必须按顺序排列。

多张(页)组成的同一代号底图应保存在一起。

4.11.1.3 底图存放一般不允许折叠,须平放或立放,大幅面可卷放。

大于4号幅面的底图应缝边或包边,使用频繁的4号幅面底图亦可缝边或包边。

4.11.1.4 存放底图的器具上应有标签,以便查找。

4.11.1.5 库存底图、底稿应定期检查、清点。

对破损的底图及时修补;对因沾污而不能再用的底图应重新描制。

底图遗失要查明原因,在办理复制手续后方可复制。

4.11.1.6 底图一律不许出借,当因设计原因更改或重新复制而必须出借时,应按制度办理借用手续。

4.11.1.7 重新绘制的底图须经有关设计、工艺人员校核后归档(标题栏中用仿宋体签署原编制人姓名,在更改栏中注明“重绘”字样并签署校核人姓名)。

在被替代的旧底图上,上述校核人应在标题栏处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印章,另行存档备查。

4.11.2蓝图的复制与发放
4.11.2.1 复制的蓝图必须整齐、清晰。

成套图样按GB10609.3规定折叠,并按要求装订成册
4.11.2.2 生产用的图样和技术文件按定额发放,发放部门及数量见附表一。

4.11.2.3定额分发范围内发放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可加盖分发部门的名称或代号,分发时应办理签收手续。

4.11.2.4 非生产用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加盖“参考”专用章,更改时不予调换。

4.11.2.5 因技术转让及外单位需要的外供图样和技术文件,应由经办部门按规定填写申请单,经批准后复制,并注明“参考”的字样。

4.11.2.6外协、外购件用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应由生产或采购部门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申请复制和更换。

4.11.2.7技术用图、检验用图、生产用图每张需加盖部门和“年审”确认印章,以示区别。

4.11.2.8定额分发范围外的本公司各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而要求增加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应该部门按规定填写《技术资料复制申请单》,经批准后复制和登记发放。

4.12图样和技术文件蓝图的使用管理
4.12.1 生产用图样和技术文件必须确保与底图一致,保持清晰完整,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4.12.2各部门必须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生产用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其职责:
a 验收、登记、注册
b 整理、装订、保管和出借、收回
c 办理更改、污损图的更换和遗失补图
4.12.3 生产、采购、外协等用图样和技术资料的分发必须建立台帐,在受控范围内,确保更改或换图一致。

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4.12.4 因底图更换需分发新的复制图样和技术文件时,除做好记录外,应同时收回全部更改的旧图,予以注销。

如更改的图样和技术文件涉及到借用关系,旧图还需继续留用时,科技部应规定限期收回。

4.12.5 图样和技术文件因沾污、破损或自然损坏影响使用时,应由各部门专职或兼职人员按规定填写《技术资料复制申请单》,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批后复制必须按时按数交回旧图换取新的图样。

由科技部资料员登记发放。

如无法按时交回旧图将按10.6条论处。

4.12.6 生产用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如遗失,将追究遗失者或部门的责任,按规定赔偿或处罚;按图纸大小不同,赔偿金额为A1-30元,A2-20元,A3-10元,A4-5元;由部门按规定填写《技术资料复制申请单》,办理申请,财务确认,经审批后才能重新复制,但必须有防止遗失图样和技术文件被重复使用的措施。

4.12.7 公司内部使用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发放,由科技部发放,并应建立详细的台帐及
签发手续。

而由制造部和采购部负责二次分发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部和采购部应有相应的发放台帐和签发手续,以确保文件在受控范围内。

4.12.8 因生产加班、产品返修和质量改进试验等所需的临时生产用图,必须加盖“临时用图”章,由科技部负责绘制、发放登记、收回和销毁。

4.13 旧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处理
4.13.1 科技部应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对存底图进行清理与鉴定,将淘汰产品不用的底图和技术文件列出清单,申请报废。

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在帐、册、卡上注销。

4.13.2 凡已批准注销的底图,为备查用,应妥善保存或制成缩微品存档后再行销毁。

销毁该类底图时,同代号的复制图应一并销毁。

4.14 技术图样的版本及新产品技术图样的发放
4.14.1 技术图样分为“试制阶段”版本用“S”表示,“定型阶段”版本用“D”表示。

每张技术图样都应图样标题栏中“阶段标记”注明版本。

4.14.2 根据QG/LIFT 07-2007《设计开发控制程序》定型的产品应列入《产品目录》,其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即为“定型阶段”版本,并且应满足《技术完整性规定》(附表二)要求,其发放执行9.2.2规定。

科技部发放“定型阶段”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时,应通知相关部门收回“试制阶段”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由科技部统一进行注销、作废。

如无法立即收回时,科技部应规定限期收回。

如无法按时交回旧图将按10.6条论处。

4.14.3 新产品发放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属于“试制阶段”。

其发放部门及数量见附表三。

4.15 企业标准的发放要求及范围
国家、行业标准、产品标准及企业内控标准的发放应根据标准的类别并按标准化人员提供的标准发放登记表由资料员进行发放,各种类别的标准发放范围大致如下:
4.1
5.1 相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原则上由专职标准化人员保管备查(技术人员必备的基础标准和检验人员必备的检测标准除外)。

4.1
5.2 产品标准按照产品发至生产部门、检验部门、装配车间及采购和销售部门。

4.15.3 设计管理及设计规范类标准发至相关设计人员。

4.1
5.4 工艺检测及工艺要求类标准发至生产、检验部门及相关车间。

4.1
5.5 产品内控标准发至生产、采购、检验部门及其相关车间。

4.1
5.6 其它
4.1
5.
6.1 引进产品的图样及有关技术文件,由引进部门登记后,移交科技部集中管理。

4.1
5.
6.2 外来图样及技术文件,应由销售部门登记后,移交产品所对应的技术人员审定后,再归档集中管理。

如作为合同产品,科技部应按“设计文件完整性”要求,将其转化为本公司图样及技术文件并进行管理。

当外来图样及技术文件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多套
图样),由科技部加盖确认章后按附表的发放范围下发。

4.16 电子文件的管理
4.16.1 电子版技术文件由科技部负责人集中管理,技术员每季度将个人电子版技术文件整理打包并注明日期后交负责人存档。

4.16.2 技术员管理个人电子版技术文件时,应区分新旧技术文件。

在对每个产品或各类文件的文件夹命名时,其文件夹名称除包含基本名字外,还应加入相应日期。

例如:SQ5ZA1产品技术文件夹的命名应为:“SQ5ZA1(07.03.07)”。

4.16.3 技术人员在更改电子版技术文件时,应保存原技术文件一段时间。

另存为新技术文件时,必须在新文件名称中加入更改时的日期数字,同时将原文件移出,单独存放。

例如:07年3月7日更改完成SQ5ZA1说明书,其新的使用说明书文件名称就应该命名成“SQ5ZA1(07.03.07)说明书”,同时将原SQ5ZA1说明书移出,单独存放。

4.16.4 电子版技术文件在技术人员之间相互传递、交接或相互核对时,其相关文件名须包含当日日期。

传递文件夹时,其文件夹名称中必须带当日日期。

4.16.5 新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应以设计阶段日期或者改动完成日期来区分技术文件的新旧。

5.相关文件
《设计开发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
《设计开发评审记录》
《技术更改通知单》
《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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