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验资实务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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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验资实务培训讲义
山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一部分独立审计基础培训讲义
第一讲:独立审计
本讲目标:使学员能够深刻理解独立审计的差不多内涵,熟练掌握审计的一般思路,区不政府审计、内部审计与独立审计的差异,了解审计业务类型差异对审计操作思路的阻碍
1、独立审计定义
——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同意托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1.1、独立审计的主体
1.1.1、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A、独立、客观、公正
——独立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他所服务的对象。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和托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托付单位的身份来是独立的。
——客观原则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推断和意见的表达,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
依据,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不以主观好恶或成见行事,不同意因个人成见、偏见阻碍其分析、推断的客观性。
——公正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正直、老实的品质,公平正直,正确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社会公众期望注册会计师具有专门多品行,但最差不多的是独立性,一种公正、客观执业的能力。
独立性一直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差不多概念,是其哲学结构的基石。不管注册会计师多么能干,关于那些依靠他的人或机构,不管他们是托付人或是从未见面的贷款授与人、投资人、政府机构等,假如注册会计师不保持独立性,则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就没有什么价值。
超然独立的立场是保持公正客观心态的前提条件,客观公正的心态又是独立性的本质要求。客观性是就注册会计师的态度而言的,公正性是就其品质而言的。没
有实事求是的态度,就不能讲具有老实正直的品质;没有老实正直的品质,也就不可能做到事实求是。
阻碍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⑴、经济利益
⑵、未结审计费
⑶、担任托付人的决策人或雇员
⑷、其他关系
①、业务关系,如作为托付人持股人、要紧工作人员或与托付人持股人、要紧工作人员有重要的直接或重大间接业务关系;
②、社会关系和私人关系,如与持股人、董事、高级治理人员、雇员一起度假;占大量时刻的社交活动,相互交换礼物或其他私人利益;
③、独立性遭受损害的假定情形:合伙人
或职员的近亲属在托付单位有重要利益,或身处重要的、对审计敏感的职位,或有其他的重要业务关系;
④、兼职产生的与托付人的关系,会损害会计师的客观性,继而损害独立性,包括担任法律顾问、证券经纪人或从事与托付单位直接竞争的商务。
B、应有的职业慎重态度
——应有的职业慎重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具备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
应有的职业慎重态度是一个职业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
“麦克逊•罗宾斯”案件
“银广夏”事件
“ST猴王”事件
在其他案例中还认为,假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觉的疑点,未进行扩大范围的审查,确实是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慎重的态度。而一切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慎重的行为差不多上过失的表现,因而将视情节的轻重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C、专业胜任能力和技术标准
D、对托付单位责任
E、对同业责任
F、其他
1.1.2、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A、专门学识
学历教育: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学习以及思维方法的培养;
资格教育:从事某一职业必须具备的思想品质和专业素养的培养;
学识要求:会计、审计、理财、计算机、法律、法规等知识的积存,但更重要的是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方法。
B、实践经验
申请执业证书的差不多条件:两年事务所审计实践经验。
C、专业训练
后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职业生涯。
D、业务能力
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具有的分析、推断和表达能
力。分析推断是注册会计师所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审计过程的始终。从对内部操纵制度的调查、评价、测试,审计程序的设计,凭证有效性的确认,到审计证据的取得以及审计意见的形成,都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分析推断。分析推断能力是一个注册会计师素养的综合反映,它不仅需要拥有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也需要有足够的职业敏感。同样,审计人员必须就其审计结果向托付人、投资人、债权人等提出报告,故必须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讲明能力,否则,审计效果必定会受到阻碍。
1.1.3、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
A、对托付单位的责任
保密原则:保守商业秘密而非违法舞弊;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密。
不以或有收费为条件同意托付
B、对同业的责任
公平竞争;相互支持;相互监督;
C、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老实守信,客观公正;
1.2、独立审计的对象
1.2.1、一般对象:
独立审计对象与审计的法定业务相联系。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一般来讲,独立审计的对象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1.2.2、与审计类型关系
审计类型不同,审计的具体对象也有所不同。
年度(期中)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某一时点企业净资产审计业务;
投入资本、变更资本审验业务;
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
厂长、经理离任审计业务;
债转股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