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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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8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4
【实施日期】2010.11.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附:《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
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府办〔2010〕8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完善人口调控管理,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和我市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请广州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农民工以及城镇户籍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犯罪记录、未办理广州市居住证、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五种情况之一的人员除外,具体认定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原则上按本办法积分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积分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加分,共12项指标,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见附件)。
第四条申请入户人员积满85分可提出入户申请。
第五条各项指标的积分按照广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达到申请积分分值的申请入户人员,可由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本人向工作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一般在当年3月31日前通过广州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按照申请人积分排名,每年7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分两批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积分相同情况下,按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如积分仍然相同,则按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
第八条通过积分制入户广州的人员,其家属随迁政策另行规定。
第九条申请入户人员要确保申请入户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的积分入户工作,将积分入户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并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