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史 西法史第九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法律的趋同
1. 四大自由 1)商品流通自由; 2)人员迁徙自由; 3)劳务自由; 4)资本流通自由。
(四)法律趋同
2. 定义 指在继续维持各国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情况
下,在欧盟获得成员国授权的那些领域, 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在共同市场中创造尽 可能相同的条件。
(四)法律趋同
3. 法律趋同的主要领域 1) 消费者保护 2) 商法和公司法 3) 不正当竞争 4) 知识产权保护 5) 税法
西法史第九周
一、纳粹时期的法律与司法
(一)纳粹党的上台
1933年1月30日,纳粹党魁希特勒被任命为 帝国总理。1934年8月起更兼总统与总理于 一身。
希特勒的目标,是建立权威的“元首国 家”、推动经济发展、灭绝犹太人和通过 战争抢占“生存空间”等。
(二)纳粹对法律的敌视
法律,就是对人民有用的东西 。 这个世界上只有一种法律;这种法律就是
Communities) 6. 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 7. 欧洲中央银行 (European Central Bank)
(三)欧盟法律的渊源
1. 原初的法律,指各成员国之间签订的条约; 2. 派生的法律,指欧盟根据原初的法律赋予
的权限,由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包括: 1)规则 2)指令 3)决定 4) 建议与意见
二、欧盟的法律制度
(一)欧盟发展简介 1. 1946年9月丘吉尔的苏黎世演说; 2. 1951年《巴黎条约》(“欧洲煤钢联
盟”); 3. 1957年《罗马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
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 4. 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洲联盟)。
欧盟旗帜
(二)欧盟的主要机构
1. 欧洲理事会 (European Council ) 2.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3. 欧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 , 4. 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 5. 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
3. 立法上的反映
1949年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并保护人的 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
4. 政治人物的道歉: 威利.勃兰特的一跪
二、欧盟的法律制度
“总有一天,到那时,……,所有的欧洲 国家,无须丢掉你们各自的特点和闪光的 个性,都将紧紧地融合在一个高一级的整 体里;到那时,你们将构筑欧洲的友爱关 系……” ——维克多.雨果
“与那些主张所有人都平等,以及个人原 则上享有针对国家的不受限制的自由的理 论相对, 纳粹主义主张一种严厉但又必要 的认识,即人天然就不平等和不相同。 从
种族、民族的不同,必然会产生个人权利 与义务的区别。 ”
(选自当时的法学著作)
2. 《将犹太人排除出德国经济生活条例》 ( 1938年11月12日)
2. 法学
纳粹时期,法学也基本上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 宪法教授们分成了三类,一类因为犹太出身或政
治立场而被解聘,一类继续留在大学,但与政治 保持距离,研究一些其它的问题,或者保持沉默; 还有一类则向”元首”靠拢。 在刑法理论上,一些学者将纳粹极其严酷的司法 予以正当化。 民法理论上也发生了一些倾向于纳粹立场的变化。
我们自己的力量。
(三)元首崇拜与元首国家
今天的德国只有一种权力,那就是元首的 权力。—— 汉斯.弗兰克
(四)种族与法律
纳粹法律观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种 族观念,这尤其体现在对犹太人的仇恨和 斗争上。
纳粹的种族理论,对于无数人的命运产生 了决定性和悲剧性的影响。
纳粹时期反犹太人的立法举例:
§ 1 从1939年1月1日起,犹太人不得从事 零售、运输、代购和独立的手工业经营。
从同一天起,犹太人也不得在所有类型 的市场、展销会或展览上提供产品或经营 性的劳务,对此进行广告或获取订单。
违背以上禁令进行的犹太经营活动,依 警察法予以取缔。
3. 《与犹太人的租赁关系法》 (1939年4月30日)
(三)战后的反思
1. 去纳粹化措施 每一个成年的德国人都要接受详细的检查,
填写调查问卷,交代自己的政治经历。特 别法庭根据调查结果将被调查人分成5类: 政治问题严重者;有政治问题者;政治问 题较轻者;随大流者;无政治问题者。列 入前两类的人,被禁止从事所有的公共职 务。
2. 学术界的反思
拉德布鲁赫公式:
1. 《德意志血统与德意志名誉保护法》(1935年9月15日)
禁止犹太人与德国或相近血统的公民结婚。违背该法律缔结的 婚姻无效。为了规避该法律而在外国结婚,婚姻同样无效。 犹太人与德国血统或同类血统公民的婚外性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男性犹太人不得雇佣45岁以下的德国血统或同类血统的女性公 民从事家务。 违背以上禁令者,会被投入监狱。
§ 1 非犹太血统的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如 能由当地政府证明租赁关系结束后犹太承 租人确定可以找到其它住处,则犹太承租 人不得请求法定的对承租人的保护。
奥斯维辛集中营
(二)纳粹时期的司法与法学
1. 司法 司法被当作可以任意替换的、执行强权政
策的工具而遭到滥用。法律丧失了维护正 义的功能。取代法律的,是政治上的恣意 妄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