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并轨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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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并轨问题探析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代际正义视角下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本文概述了我国养老保险双轨制存在的弊端,分析了养老保险并轨存在的困难,对我国养老保险改革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第一,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第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注意公平与效率的结合;第三,建立明确的法律保障。

标签:养老保险并轨;养老金;公务员

目前讨论的热点仍然是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养老保险双轨制造成了政府财政负担大、人口老龄化、冲击政府的养老金支付问题等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实现,但是在现实运行中也存在着诸多执行的难题阻碍着养老保险双轨制的进行。养老金是退休人员生活的保障,理论上也是根据社会贡献而发放的。然而不公的养老金,令人终究意难平。政府多年来,不断地提高企业养老金额度,实质上也是在努力弥补双轨鸿沟。非事业单位人员需要企业20%、个人8%,合计28%的缴费率,换之而来的是一二千元的养老金,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无需缴费,都能有三四千元退休金。双轨制导致的巨大待遇落差,持续成为舆论焦点。公众期待得到一个答复,但是制度改革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养老金并轨,是制度回归公平、和谐必须走出的一步。

一、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弊端

1、养老保险系统制度分割

随着社会文明发展,公民的权力得到了提升,而养老保险的划分依旧是依据职业身份划分,社会不同职业、不同阶层、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样分割的养老险制度就带来了养老保险的一系列问题,使得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变窄,同时也僵化了养老保险体系,在增加养老保险成本的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2、人力资源管理混乱

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需要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各个地区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同,但又处于同一个市场机制下,这样就会使人力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更造成了区域间、管理间难以很好的衔接等问题。在管理上,双重制度体系,必然导致执行能力下降和机构的重叠设置等问题。养老保险可以说是社会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双重的养老保险体系也不利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

3、加剧政府财政负担

公务员也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庞大的养老金支出也必将带来财政上的沉

重负担,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可以说是政府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保障,近年来我国公务员热的现象只增不减,庞大的公务员体系带来的不仅是行政效率的提高,也使政府的支出不断的加大,加之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所具有的刚性特点,政府压力不断加大,财政负担越来越重。

二、中国养老金并轨的问题

1、思想观念问题

现有的养老金双规制导致了现有的养老保险的利益格局。将养老金并轨解决了福利待遇差距过大的问题,但是也带来一些制度衔接方面的问题,比如公务员的个人缴费问题。最为难以转变的是思想上的保守观念,既得利益集团不愿放弃现有的利益成果,难以从社会的大局出发,如果不从观念上彻底根治,那么我国养老保险并轨的道路必然是艰辛而曲折。

2、资金保障问题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和福利国家相比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还相距甚远,我国目前各地区和不同的群体之间还没有一套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并轨不可避免的就会带来两方面问题,首先,我国养老保险账户存在空账,养老保险金的调整会带来经济上的通货膨胀,为基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了风险;其次,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待遇中,养老保险账户的设计按“老人”、“中人”、“新人”划分,但是其需要一个科学的管理方法,老龄化不断加剧的今天,养老金并轨就将带来巨大的并轨成本,同时也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

3、并轨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平衡衔接问题

养老金并轨问题必然会涉及到新旧制度的转换,在计发办法以及待遇差距上存在问题。如果以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标准,将公务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拉齐水平,那么新制度实施后的机关公务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数额必然要低于以前离、退休制度规定的标准。因此,要因人而异,对“中人”须采取过渡办法:对“老人”实行待遇不变;对“新人”采取并轨的办法,保证退休人员的待遇衔接和“中人”在养老保险待遇上的平稳过渡。

4、法律保障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的不成熟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建设相对滞后,与此同时,在养老保险的实施过程中,各地法律法规存在差异,缺少一套全国统一完善的法律规范支撑养老保险的实施。“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对公务员养老保险作具体的规定,推行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必须解决养老保险的立法问题。”[1]

三、关于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建议

第一,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世界上并没有两个完全同一的制度,对于社会保障发展成熟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也不能照抄照搬,在借鉴的同时务必要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我国近些年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在国际竞争方面存在着诸多优势,目前我国虽处于国际大国的位置,但经济发展仍处于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也必然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地区间又存在差异这些都是我们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值得注意的问题。每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背后都有一套与之相对应的社会福利价值观,与民众的社会福利意识形态也是息息相关,我国自古到今就有善待老人的优秀文化传统,所以我国在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务必要与自身的福利文化相对应,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第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注意公平与效率的结合。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调动全社会劳动力的积极性来最大限度的实现效率,更没有缩小不同群体的待遇差距,实现公平。然而,在调整和改革养老保险体系中,只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并且始终贯穿才能获得改革的成果。一方面,需要建立公务员养老保险筹资责任共担机制。建立起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承担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有利于在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同时,加强个体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增强社会共识,加大了社会认同感,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并且符合市场规律。只有建立起科学筹资、责任共担的机制,才能实现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未来的可调控性发展。另一方面,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要多层次的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该以与普通国民相一致或接近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为基础,建立补充性的职业养老保险制度和国家支持的个人自愿储蓄制度。[2]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走向完善的关键,这是制度融合的路径选择,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第三,建立明确的法律保障。现代养老保险理论认为,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权保障离不开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律为起点的。例如美国1974年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1978年的《美国国内税收法案》、1983年修订的社会保障法案、1986年的《税法改革修正案》、2001年《经济增长与减税调和法案》及2002年《企业改革法案》为美国养老金改革做了有效的引导。我国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与补偿。”2010年《社会保险法》中第十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虽在原则上规定了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但并没有实质性的具体措施,从另一方面阻碍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进步。公务员养老保险法制层面至今没有质的变化,由于政策法规不配套,所以改革办法也就不统一,导致各地发展不平衡。因此,在即将进行的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中一定要重视立法工作,保证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强制性,提高运转效率。

【注释】

[1] 姜小鸿.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探析[J].创新论坛,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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