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规范申报要素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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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规范申报提示

(仅供参考)

一、企业在申报前请仔细阅读当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使用说明”,先查看各类、章注释、注解,再查正文。注解、申报要素内容以及申报要素后括号内的说明提示的内容必须在报关单上体现。注意要素填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所填写的内容要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审单等的需要(至少不会对归类、审价造成明显的影响及产生歧义)。

二、企业在申报时,对于商品规范申报辅助系统提示的诸如“是否…”、“有无…”之类的申报要素,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以确保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内容的完整性,避免出现歧义。

例如:“是否野生”可填报“非野生”,但不能填写“无”;“有无活性”可填报“无活性”,但不能填写“无”。

三、申报要素附带有“括号”,提示说明内容的,应根据实际商品判断其提示的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还是“和(and)”的关系,并准确申报。主要有三种情形:(一)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申报,如品目25.19的申报要素“外观(粉末、粒状、块状等)”,应按实际申报“粉末”或“粒状”或“块状”或说明内容未列明的其他外观形状;

(二)说明内容之间是“和(and)”关系的,应逐项具体申报,如品目48.11的申报要素“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按实际逐项具体申报为“成条、浸渍甘油、300克/平方米”;

(三)说明内容之间既有“或(or)”又有“和(and)”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分别申报,如品目08.02的申报要素“制作或保存方法(鲜、干、去壳、未去壳)”,应按实际分别申报“鲜、未去壳”或“干、去壳”。

四、《目录》注解对申报要素作具体要求的,应按照注解要求填报。如2013版《目录》注解要求28、29、30、32、33、34、38等章节商品的要素“包装”内容应足以判断是否零售包装,则具体格式应填写为“××计量单位(如公斤等)/包装容器(如桶等)”。

注意:部分《目录》注解提示要求未在商品规范申报辅助系统中进行提示,企业在申报前仍需先查阅《目录》。

五、其他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等要求。如品目8482项下滚珠轴承,申报要素“结构类型”应根据归类要求选择填写“调心球轴承”、“深沟球轴承”、“角接触轴承”、“推力球轴承”等。

六、对于针对某一级税号项下部分商品申报要求,如申报商品确属无需填报之特殊情形的,应填报为“无需报”。如税号28299000,其对应的申报要素2—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如申报商品为溴酸盐、碘酸盐等,该要素的对应内容应填报为“无需报”。

七、《目录》及商品规范申报辅助系统提示要求填写“中英文”的,应填写中文和英文。

八、对于“拉丁学名”要素应填写国际通用的拉丁文或拉丁化的希腊文表达的正式学名,

不应填写成英文名。

九、“成分含量”要素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及“含量”。“成分”指货品所构成的部分或要素,一般指所含物质的种类;“含量”一般指所含物质的数量。28、29章的化工品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清且含量相加为100%,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留物质不影响归类。

十、“规格型号”要素应同时申报货品的“规格”及“型号”。规格,主要表示货品大小尺寸,应申报完整,如块状、板状物申报“长宽厚”,卷状申报“宽幅、单层厚度、长度”,管状物申报“外径内径长度”等,原则上不能申报为无规格,不规则品应填报为“不规则形状”;型号,一般由一组文字或字母和数字以一定规律编号组成,反映货品性质等级等,如无型号,应据实申报,不应用其他数据或用商品的料号、零件号、P/N号、序列号、S/N号等代替。

十一、“包装规格”要素,应注明具体包装和规格(单位包装容量×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如750毫升×6瓶 /箱。

十二、“外观”要素主要指货品的颜色形状等表观性状,《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如品目3915废塑料的要素“外观”包含颜色、尺寸,对于尺寸范围较固定的,应申报尺寸范围;对于无法判断尺寸的,应填“不规则,无固定尺寸”。

十三、“材质”要素,应以不影响商品归类为前提进行具体申报。如塑料材质的货物应填写为“聚乙烯”、“PET”等,钢铁类应填写为“不锈钢”、“硅锰钢”等。

十四、“用途”要素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及其具体作用,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对于同时要求申报功能和用途的,用途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如果影响归类的,特别是机械、电器设备的零部件税号,不能仅注明“某某机器用”,应注明“某某机器的某某部位用”。

十五、“功能”要素指商品所发挥的作用的或所具有的本有属性,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如贴片式电感“功能”应填写“在交流电路中起阻流等作用”。

十六、“原理”要素指商品在运行机制中存在的基本规律,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如归入90275000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原理应填写“通过单色光照射到被测物上,检测被测物的消光度”。

十七、“适用车型”要素,应注明汽车品牌和型号,如“日产天籁2.3L小轿车用”,而不能简单填写为“小汽车用”;如多种车型通用,则应填写为“日产天籁2.3L等小轿车通用”。

十八、“技术指标”要素应填报相应的指标单位,如合模力×× KN、细度××微米、电池容量××安时Ah等。

十九、39章塑料原料的“成分含量”与“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应明确区分。如乙烯-丙烯共聚物,其“成分含量”可申报为:乙烯-丙烯共聚物99%,炭黑1%;其单体单元可申报为:乙烯 8%;丙烯92 %。

二十、48章纸张的“纤维种类及含量”、“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填写具体,如“机械方法制木纤维100%,硫酸盐化学制浆”、“成条,甘油涂布,200克/平方米”。

二十一、固体废物应结合总署2010年16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二、葡萄酒应结合总署2010年17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三、汽车零配件应结合总署2006年64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四、品目“2710”项下的成品油申报应结合总署2013年10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五、上述20-23项公告中,如果对品名及其他项目的申报要求能够在规格型号栏目中的规范申报要素中进行体现的话,则仅申报规范申报要素即可。如汽车零配件64号公告要求品名栏应申报“品名/品牌”,如规范申报要素已要求申报“品牌”,则品名栏可以不再申报。

二十六、聚合物的“单体单元种类及比例”申报要素所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强,在申报时不易把握并且容易出现差错。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先行了解商品实际情况或征询相关专业人员后再申报。

(一)关于“聚合物”、“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聚合物成分含量”的几个概念。

1. 聚合物:(Polymer)是指具有非常大的分子量的化合物,分子间由单体经共价键连接在一起。组成特定聚合物的单体的性质,往往也是聚合物本身最重要的性质。聚合物的命名也多是根据他们的单体去订。只有一种特定的单体组成的聚合物称作同聚物(如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聚甲醛等);不同单体组成为共聚物如聚酯、聚碳酸酯、蜜胺树脂、聚氨基甲酸酯等;)

2. 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在高分子化学中,单体是可与同种或其他种分子通过共价键链接生成聚合物的小分子。单体可以按照聚合反应的方式分为两类:加成聚合单体和缩合聚合单体。简要地说:单体成分含量更侧重于合成聚合物的原料,如聚丙烯的单体单元为100%丙烯。

3. 聚合物成分含量。主要是指聚合物本身的组成。如:聚丙烯胶粒的成分组成为聚丙烯95%、碳酸钙5%。

(二)常见聚合物单体单元申报差错情况。

1. 混淆聚合物成分、单体概念。在“成分含量”要素和“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要素中申报同样的内容或是在“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要素中填写聚合物名称。例如:申报税号39011000项下PE塑胶粒,所申报的单体单元为“聚乙烯”;申报税号39033090项下ABS胶粒,其成分和单体均申报为“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

2. 商品品名和单体单元名称不匹配。例如:申报的商品品名为聚酰胺颗粒,但所申报的单体单元为“丁二烯、聚醚”,即品名与单体单元不匹配。

3. 将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视为同聚物,报错单体成分含量。

4. 申报错误单体种类的,错将聚合物作为单体单元申报。如聚丙烯,申报单体为聚丙烯100%的。

二十七、税目85.32项下钽电容器和铝电解电容器“介质类型”申报要素的提示

税目85.32项下钽电容器和铝电解电容器“介质类型”要素的申报及审核要求提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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