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赋税 简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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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籍定样,
又称“输籍法”。中国隋朝制定各户等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开皇五年(公元585年)隋文帝采纳高熲建议,规定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查,令百姓五党或三党为一团,根据标准定户等高低,重新规定应纳税额,以防止人民逃税和抑制豪强地主占有劳动人口,造成税负不合理现象。
一条鞭法
明朝后期实行的新税法。“鞭”就是“编”,也叫“条编法”。公元1581年,明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多少征税,叫作“一条鞭法”。这就使赋税制度头绪不繁,征收和交纳的手续大为简便。由于大地主的阻挠反对,实行不久就停止了,但是,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了下来。
“地丁银”制度
清朝的赋税制度。康熙时,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时,又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叫“地丁银”制度。这种赋税制度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削弱,赋税负担
也比过去较为均平
初税亩
公元前594年,鲁国国君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都由国家按田亩实数收税,这就是“初税亩”。税亩的实行,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
唐朝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唐朝沿用北魏的一种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均田制规定,十八岁以上的男子授田一百亩。其中二十亩叫做“永业田”,八十亩叫作“口分田”。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谷物二石,叫作“租”;纳绢二丈或布二丈五尺,叫作“调”;服徭役二十天,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输庸代役不再象隋朝那样有年龄限制。这些制度不触动地主阶级的利益,地主的田地保留不动,贵族和官僚可以按照等级占有永业田。他们都不纳租调,不服徭役。但是,均田制使农民可以耕种一定数量的土地。纳绢代役的规定使农民的生产时间比较有保障,这都在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两税法
唐后期实行的赋税制度。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为了解决财政上的困难,公元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主要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分夏秋两次收税。两税法的实行,唐政府的收入增多了,但地主把赋税转嫁给农民,农民所受的剥削更重了。
均输与平准
均输,西汉时为克服贡物运输征用大量农民从事劳役,妨碍农业生产等弊端,桑弘羊主持在各郡国设置均输官吏,一般贡品则按当地市场价格,折合成当地丰饶而价廉的土特产品,交给均输官,由他负责运到其他价高地区销售。既可免除各郡国输送贡物入京的烦难,减轻农民的劳役负担,又可避免贡物在运输中损坏和变质,使国家财政也能增加收入。平准是封建国家运用手中掌握的大量物资和经济力量,贵时抛售,贱时收买,以稳定市场物价的一种经济活动。桑弘羊于西汉元封元年在京师长安设置了平准机构施行此方法。
算缗告缗
元狩四年(前119年)在御史大夫张汤的建议下和桑弘羊等的具体筹划下,武帝颁布了算缗告缗令。所谓算缗,就是向工商业者和高利贷者征收财产税。所谓告缗,就是向朝廷揭发工商业者和高利贷者隐产漏税的违法行为。这既是为解决财政困难的燃眉之
急,也有打击豪商的用意。算缗、告缗令的具体实施是凡是从事工商业的人必须申报个人的财产,以一千钱为一缗,每二千缗纳税一百二十钱,作为一算。另外,凡百姓家有小形马车,或有五丈以上船只的,都要征算。凡隐匿财产不报,或申报不实的,罚戍守边塞一年,钱财没收。凡告发别人隐匿财产的人,赏给被告发者财产的一半。
占田制,
西晋颁布的土地、赋税制度。是战国、秦汉以来「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产物。晋初社会经济有所发展,土地兼并渐趋严重,为加强对自耕农民的控制,及限制土地兼并,以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徵发,太康元年(280年)灭吴统一全国后,西晋政府遂颁布占田、课田令。占田、课田令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贵贱占田,从第一品占五十顷,至第九品占十顷,每品之间递减五顷。此外又规定可依官品高低荫庇亲属,最多可至九族。
大索貌阅,
隋代检括户口的措施。自南北朝以来,户口隐漏日趋严重,国家所能直接掌握的劳动力减少,而地方豪强地主占有的人口增
多,严重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力量。开皇五年,隋文帝下令在全国各州县大索貌阅,核点户口。所谓“大索”就是清点户口,并登记姓名、出生年月和相貌;所谓“貌阅”,则是将百姓与户籍上描述的外貌一一核对,防止诈老扎小。如有不实,保长等要办罪。通过检查,大量隐漏户口被查出,增加了政府控制的人口和赋税收入。
支移
宋代赋税输纳方式之一﹐实际上是赋税与劳役相结合的又一种两税加税名目。赋税输纳有固定的地点、仓库﹔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支移始行于河北﹑河东和陕西等路﹐以便充实边境军储。
折变
宋赋税输纳办法之一﹐实际上成为一种加税名目。征科赋税有固定物品﹐官府根据一时所需﹐变而取之﹐谓之折变。按照规定﹐折变并用平估﹐使其值轻重相当﹐且以纳月上旬时估中价准折﹐实际上却往往增取其值﹐亏损人户。
和买
原意是指两厢情愿公平交易,後和买逐渐变为官府强取民物,为应付军需及官府的种种需要,贫苦民户往往被迫以高价从市场或
富户手中购买用来缴纳的物品。因此﹐名为和买﹐实为抑夺﹐与赋役的抑配方式实无二致。
和籴
在丰收的年份或者粮食盛产地区,政府用低价收购粮食,来避免粮食欠收的时候出现饥荒。
唐中期以后﹐逐渐成为官府强加于百姓的抑配征购。
客户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中的一类户口﹐与主户相对而言﹐泛指非土著的住户。它不是一个统一的阶级或阶层﹐其中包括有地主﹑自耕农﹑城市小商贩﹑无业游民。
主户
旧时指世代居住在本地的人家(跟“客户”相对)
宋代户口中的一类。凡属有常产的税户﹐都划为主户。
假民公田
汉代经营国有耕地和安置流民的一种方法。汉代的国有土地称为“公田”,除了使用士兵、服役农民耕种之外,还“假”(出租、借贷)给百姓,征收一定的假税,称为“假民公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