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课间玩耍 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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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初中组:

1.某乡镇学校组织初三学生到县城参加考试,在考生出发前学校专门向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上午考试结束后老师又反复强调,中午休息不准私自外出,有事必须请假,尤其不能外出游泳。一学生16岁不听老师安排私自去游泳,不幸溺水身亡。这起事故中责任在于谁?请予说明。

在这起案例中,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就其16岁的年龄、智力而言,他完全应该知道私自下水塘游泳的危险性,学校也告诉了他这样危险,并且在学校三令五申的告诫后,还是违反纪律,私自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偷跑出去,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无过错,应认定为该生对存在的危险性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某初中一年级学生杨某在操场玩耍,被两名同班同学撞到在地,杨某受伤,学校马上送往医院治疗,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请问此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请说明原因。

未成年的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也是正常的,不应当限制,学校未禁止学生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

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当然,对事故责任的判断是难以完全予以客观化描述的,关键还是以教师是否根据专业的知识、职业的道德,尽到了谨慎管理者的义务为依据,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具体地分析

3.某乡镇中学二年级学生小芳,女生15岁,她父亲不让其上学,送到一小卖部打工。老师后来了解到小芳的情况,找到了小芳的父亲,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的父亲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挣点钱呢。再说了我的孩子,让不让她上学我说了算。”请问此事件有哪些违法行为?请予说明。

答案:无。

4. 初中一年级学生扬扬。两年前扬扬的爸爸妈妈离了婚,扬扬与妈妈生活在一起,两年来扬扬的爸爸从不来看望扬扬,也不给扬扬抚养费。前不久,扬扬的妈妈下岗了,一个月只有300元生活费,家里生活很困难,扬扬的妈妈让扬扬放弃学业,以减轻家庭负担。扬扬的妈妈做的对吗?请予说明。

答案:无。

5.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较差。一天,马某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学校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在每周纪律评比中点名批评;(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学校的处理是否妥当?请予说明。

答案:无。

6.实验课上同学做实验。老师已做到安全教育以及注意事项。其中一同学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引起火灾造成事故。事故当中损坏的物品和受伤同学的医疗费该谁来承担?请说

明理由。

【法律评析】

事故的起因是那名男同学的违规操作。实验之前,老师已经反反复复地强调了安全事项和操作规程,所以老师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务义务,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在法律上不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虽然那位男同学有过错,但因为是未成年人,不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受伤害的当事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高中组:

1.2010年4月,某高中二年级学生包某某,在学校里因多次参与和同学打架,后经过学校多次批评教育,仍然不思悔改,被学校开除。包父认为,儿子学习成绩不错,只是因为打架就被除名觉得不妥,如果就这样不读书了,担心会影响到儿子的将来,请问学校开除学生是否合理?请给予分析。

答案:无。

2.张某,女,16岁,刚升入高中,体质娇弱。其平时上学、放学一般由其父母接送,偶尔因父母有事,则本人自行坐人力三轮车来往。一天下午,因学校第二天要组织期中考试,学校决定提前一节课放学。放学后,张某自行坐人力三轮车回家,途中三轮车意外翻倒,张某摔伤,住院治疗。三轮车车主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张某父母与学校协商未果,遂起诉要求学校赔偿。试问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无。

3.中学生王某在进行课外活动中不慎摔伤,没有外伤,休息片刻继续活动,放学后感到头晕,回到家哥哥给他服药,王某特别嘱咐哥哥不要告诉父母,第二天王某上课晕倒在课堂上,老师这才了解情况并迅速送到附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学校及教师是否有责任?请予说明。

【法律评析】

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却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首先是因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起因是其在课外活动时间,因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为所致;其次,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也无法预见其前一天受伤的事情。故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所以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

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学校意外事故。属于学校意外事故的情形有多种,其中就包括: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所致的学生受到人身伤亡的事故。而本案正是属于上述情形的学校意外事故。学生王某最终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前一日的课外活动时因其踢球突然跳起却意外跌倒而造成脑部受伤,这是导致王某死亡的最根本原因;二是在次日的体育课上,王某没有告知教师其特殊情况,因前一日的跌伤而头晕,而继续参加课堂活动,最终导致其因脑部积血而死亡,这是王某死亡的促进因素。可见,前一日王某跌伤纯粹是其不可预料的个人偶发行为所致;而次日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的教学行为又并无不当,故本案应属于学校意外事故。因此,本案中王某因意外而死亡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4.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某中学初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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