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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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

一、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企业重整,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问题,对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等问题,则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破产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罚则与复权三大部。(3)破产法是一部社会涉及面甚广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具有密切的联系,其正确实施要靠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4)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法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5)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加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也称为破产原因。《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据此,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为:(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4)债务人负债(不论到期与否)数额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偿还因素)。

为解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申请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载以如下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申请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立案。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但对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对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时,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公告、通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⑴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⑶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⑷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⑸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3.债务人的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⑴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⑵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⑶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⑸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所称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也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三、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指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回答询问;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员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和追回:(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行为的: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二)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四)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要求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的债权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已采取冻结、扣留、查封、扣押措施的,或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等情况,都应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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