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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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范本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范本

第一节争端的存在和仲裁契约的意义

第一条

(一)在成立仲裁法庭之前,假如受仲裁契约拘束当事国对是否存在着争端,或者对目前的争端是否全部或一部分有提交仲裁的义务持不同的意见,则在一方当事国的要求下,在当事国之间没有就是否采取别的程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这个先决问题可以提交将按简易诉讼程序进行裁决的国际法院。

(二)假如国际法院认为情况需要,它有权指示应采取哪些保全每一当事国之权利的临时性措施。

(三)假如已经设立仲裁法庭,关于是否应提交仲裁的争端则应提交该法庭裁决。

第二节仲裁协议

第二条

(一)除非事前有充分的规定,特别是在仲裁契约中有充分的规定,否则诉诸仲裁的当事国应签订一仲裁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具体说明:

1.将据以把争端提交仲裁员的仲裁契约;

2.争端的标的以及,如有可能,当事国达成协议或未达成协议之点;

3.法庭成立的方式和仲裁员的人数。

(二)此外,当事国认为宜于列入该协议的其他一切规定,主要是:

1.法庭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以及如有必要赋予法庭的象立法者本着公平与善良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利;

2.可能承认法庭拥有向当事国提出建议的权力;

3.可能承认法庭拥有自行规定诉讼程序规则的权力;

4.法庭遵循的程序,只要法庭一经组成,它便有权排除仲裁协议中可能阻碍它作裁决之条款;

5.开庭的法定仲裁员人数;

6.作裁决所需之多数票;

7.作裁决的期限;

8.允许或禁止法庭成员把分歧意见或个人意见附在裁决上;

9.辩论中使用的语言;

10.费用的分配方式;

11.可能要求国际法院提供的帮助。

以上列举的事项并不是包括无遗的。

第三节法庭的设立

第三条

(一)在争端当事国之一要求把争端提交以后,或决定提交仲裁以后,受仲裁契约约束之当事国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通过达成仲裁协议或特别协议以成立仲裁法庭。

(二)假如在要求把争端提交仲裁或决定提交仲裁以后三个月内尚未成立法庭,则国际法院院长应当事国一方或另一方的请求,应任命尚未指定之仲裁员。倘该院长不便任命或他是当事国一方之公民,则应由副院长任命。倘该副院长亦不便任命,或他亦是当事国一方之公民,则由法院中非当事国任何一方之公民的年龄最长的法官任命。

(三)第二款所指之任命,应依仲裁协议或仲裁契约产生的任何其他文件的规定,并在当事国磋商之后为之。倘缺乏这样的安排,则法庭的组成经当事国磋商以后由国际法院院长或代理院长的法官确定之。在此情况下,仲裁员之人数当然应为奇数,最好是五人。

(四)在规定由仲裁员选择仲裁法庭庭长的情况下,庭长一经指定,法庭即视为组成。倘在任命仲裁员之后两个月内尚未指定庭长,则将根据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指定之。

(五)除案件有特殊情况外,仲裁员应从公认具有国际法权威的人中挑选。

第四条

(一)法庭一旦成立,其人员的组成直到宣布裁决均应保持不变。

(二)但是,在法庭之程序开始以前,每一当事国均有权更换一名自己任命的仲裁员。诉讼程序开始后,当事国之一任命的仲裁员只有双方协议一致才可更换。

(三)程序开始后,经当事国一致同意、或已经任命的仲裁员的同意而任命之仲裁员,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更换。依照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任命的仲裁员,即使双方协议一致亦不得更换。

(四)当法庭庭长或独任仲裁员发布他关于诉讼程序的第一道命令时,诉讼程序即为开始。

第五条

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倘由于一位仲裁员死亡、失去行为能力或辞职而发生仲裁员出缺,则应根据通常任命仲裁员之程序补缺。

第六条

(一)由于法庭成立后出现的原因,一方当事国可以提出仲裁员之一回避。该当事国不得出于法庭成立之前出现的原因而提出回避。除非它能证明该仲裁员系在隐藏此原因或进行欺诈的情况下任命者。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应由法庭的其他成员裁定。

(二)倘涉及的仲裁员是独任仲裁员或法庭庭长,则在当事国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国际法院应当事国一方的要求,应对回避作出决定。

(三)在这些条件下发生的仲裁员出缺,均应依照通常任命仲裁员之方式补缺。

第七条

倘系在程序开始以后进行补缺者,则诉讼将从出缺时为止所到达的地步继续进行。但是,倘庭讯程序业已开始,则新任命的仲裁员可要求此程序从头开始。

第四节法庭的权力与审理

第八条

(一)当仲裁契约或任何补充协议包含有足以充作仲裁协议之条款时,且法庭业已成立,则当事国之一方可以直接引用该条款将案件提交法庭。假如另一方以上述条款并不充分为由拒绝应诉,则法庭应根据第二条判断当事国之间是否已就仲裁协议的主要方面达成充分的协议。倘已存在此种协议,则法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开庭审理或继续审理。倘断定并不存在此种协议,则法庭应命令当事国在它认为合理的期限内完成或缔结仲裁协议。

(二)倘当事国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或补充仲裁协议,则法庭在指出它们未达成协议或如有可能就是否可以提交仲裁作出裁决之后三个月内,着手审查争讼,并应当事国一方之要求作出裁决。

第九条

仲裁法庭有权决定自己的职权,它有权解释仲裁协议和这种职权赖以建立的文件。

第十条

(一)在当事国未就应适用之法律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庭应适用:

1.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确承认之准则的一般的或专门的国际条约;

2.已证明其为通例、并被接受为法律的国际习惯;

3.文明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4.作为确定法律规则之辅助手段的司法判决和各国最有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二)假如当事国之间达成的协议有所规定,法庭亦可依公平与善良原则裁判。

第十一条

法庭不得以应适用之法律没有规定或暖昧不清为借口而宣布无法受理。

第十二条

(一)倘当事国未就法庭程序达成协议或当事国所作之规定不完备,法庭有权制定或补充其程序规则。

(二)一切决定均以法庭成员的多数票作出。

第十三条

如仲裁协议没有确定使用的语言,由法庭确定之。

第十四条

(一)当事国应向法庭派去代理人,其任务是充作法庭和当事国之间的中间人。

(二)当事国可以委托顾问和律师,在法庭上为它们的权利和利益辩护。

(三)当事国有权通过它们的代理人、顾问和律师向法庭书面或口头陈述它们认为对维护它们的利益有用之一切理由。他们有权提出抗告和附带诉讼。法庭就这些事项作出的裁决是最后的裁决。

(四)法庭成员有权向当事国的代理人、顾问和律师提出问题,并要求他们予以澄清。无论是提出的问题还是在辩论中发表的意见,都不得视为法庭或其成员的意见之表述。

第十五条

(一)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两个不同的阶段:书面预审和辩论。

(二)所谓书面预审,即当事国各自的代理人将诉状和答辩状,必要时将答辩和再答辩,交给法庭成员和对方交相传阅。每一方当事国都应附上它在此诉讼中援引过的所有文件和字据。

(三)仲裁协议规定的期限,得由当事国的共同同意延长之,或者,倘法庭认为为了出作公正的裁决有必要延长,亦得由法庭延长之。

(四)所谓辩论,即当事国在法庭上口头阐述其理由。

(五)当事国一方提出之任何文件均应把核对无误之副本交给另一方。

第十六条

(一)庭长主持辩论。只有根据法庭在当事国同意下作出的决定,辩论才得公开进行。

(二)每次开庭均需作出一份笔录,由庭长以及一名书记官或秘书签字,此系唯一可凭信之笔录。

第十七条

(一)在法庭结束书面预审后,它有权把未曾提出的,但当事国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打算提出的一切文书与文件排除在辩论之外。但是法庭仍有考虑当事国一方或另一方的代理人、律师或顾

问提请它注意的上述文书与文件之自由,条件是应使对方当事国知晓这些文书与文件。对方当事国也有权要求再次延长书面预审,以便提出一份答辩诉状。

(二)法庭得要求当事国提出种种文书,并要求作任何必要的解释。倘遭拒绝,法庭应将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一)法庭应判断所提出的证据是否可取及其作为证明材料之价值。法庭有权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中命令进行鉴定和要求证人到庭。必要时,法庭得决定到现场调查。

(二)当事国在提出证据和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措施方面,应与法庭合作。法庭应将当事国之一方拒绝遵守为此目的而作之决定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除仲裁契约或仲裁协议有相反规定外,法庭应就它认为与争端的标的不可分的、对争端的最后解决是必要的一切附带请求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

法庭和在紧急情况下的法庭庭长,如果认为情况需要,有权指示采取保全每一当事国之权利的临时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一)当代理人、顾问及律师在法庭监督下,把他们的理由申述完毕时,辩论即告结束。

(二)但是,在辩论结束后,只要由于新发现的证据理由对法庭作裁决有决定性影响,致使法

庭尚未作出裁决,或者假如法庭经过更深入的审理发现它需要弄清某些具体问题,则法庭有权重新开庭辩论。

第二十二条

(一)除原告承认被告的要求有理由外,法庭只有在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原告撤回起诉之请求。

(二)一旦经当事国双方协议要求法庭停止对案件的审理,则法庭应将此点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如当事国之间和解成立,法庭应将其记录在案。法庭应当事国一方的请求,法庭亦认为可行时,可用裁决的形式来宣布这一和解。

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原则上应在仲裁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宣布。但如果法庭无法作出裁决,则法庭可以决定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一)如果当事国之一方没有出庭或未申述其理由,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法庭把它作出的结论交给该方。

(二)在宣布裁之前,仲裁法庭可以给没有出庭的一方宽限日期。

(三)宽限日期届满时,法庭在确定它有权裁决以后,便可作出裁决。法庭只能在确信它得出的结论在事实上与法律上均有根据之后,才能把它的结论给予出庭的当事国一方。

第五节法庭评议

第二十六条

法庭评议秘密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一)所有的仲裁员都应该参加裁决。

(二)除非仲裁协议规定了法定人数,或者,倘仲裁员之缺席并非庭长所准许,否则缺席之仲裁员应由国际法院院长任命一位仲裁员代替之,在此情况下,可以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第六节裁决

第二十八条

(一)仲裁裁决由法庭成员的多数票作出。裁决应作成书面文件,并写明作出裁决的日期。裁决应写明仲裁员的姓名,并由庭长和投赞成票的法庭成员签字。仲裁员不得在表决时弃权。

(二)倘仲裁协议无相反之规定,则法庭的任何成员均可在裁决上附上他的个人意见或不同意见。

(三)裁决在当事国的代理人出席或被正式召集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宣读后,裁决即为已经作出。

(四)仲裁裁决应立即通知当事国。

第二十九条

仲裁裁决应就一切争执之点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有拘束力。除法庭对裁决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规定有期限外,应立即真诚地执行该裁决。

第三十一条

在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国之后一个月内,法庭可以主动地或应当事国之一方的请求改正任何书写、印刷或计算上的错误,或任何类似的明显错误。

第三十二条

仲裁裁决是争端的最后解决。

第七裁决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一)当事国之间可能产生的关于裁决的解释及其意义方面的任何争端,可应一方的请求,并在宣布裁决后三个月之内,提交作此裁决的法庭。

(二)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把争端提交作此裁决的法庭,且如果在上述期限之内,双方未就别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则此争端得应当事国之一方的要求提交国际法院。

(三)倘就裁决的解释问题提起上诉,则将由仲裁法庭或根据情况由国际法院决定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中止执行裁决,直至上诉作出裁决为止。

第三十四条

在未就解释问题提起上诉的情况下,或在就解释问题作出裁决之后,仲裁法庭庭长应将全部诉讼程序文件提交常设仲裁法庭国际局,或提交双方同意指定的其他保管人。

第八节裁决的有效与无效

第三十五条

任何当事国得以下述一项或几项理由对裁决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1.法庭越权;

2.法庭一成员受贿;

3.裁决未说明理由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一项基本规则;

4.仲裁契约或仲裁协议无效。

第三十六条

(一)如果在对裁决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国未就别的一个法院达成协议,则国际法院有权根据当事国之一方的要求宣布该裁决全部或部分无效。

(二)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应在宣布裁决之后六个月内对裁决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在第二款和第四款的情况下,则应在从发现受贿或发现引起仲裁契约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事实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无论如何应在宣布裁决之后十年以内,对裁决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三)国际法院应有关一方当事国的要求,假如情况需要,得停止执行裁决,以待就关于裁决无效的异议作出最终的裁定。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国际法院宣布裁决无效,则争端应提交由当事国设立的,或在当事国未设立的情况下依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设立的一个新的法庭。

第九节裁决的再审

第三十八条

(一)由于发现一个对裁决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当事国一方或另一方得要求再审,但以在宣布裁决前,法庭和提出再审要求的当事国一方均不知道此事实,且不知道此事实并非该一方之过错时为限。

(二)修改裁决之请求应在发现新的事实之后六个月内提出,无论如何应在宣布裁决之后十年内提出。

(三)在进行再审程序时,法庭首先应就新事实之是否存在作出决定,并就提出之请求是否可以受理作出裁决。

(四)如果法庭裁定此项请求可以受理,该法庭随后便应就争端之实质问题作出决定。

(五)只要有可能,再审请求应向作出该裁决的法庭提出。

(六)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可能把此请求提交作出该裁决的法庭,除当事国已就别的解决办法达成了协议外,当事国之一方得把案件提交国际法院。

(七)仲裁法庭或国际法院应有关一方的要求,倘情况需要,得中止裁决的执行,以待就再审的请求作出最后的裁定。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数字优搜(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 第三条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至少有外部监事以及职工代表。 第四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长。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 (四)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 (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七)审议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八)向董事会抄送审计报告; (九)根据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任内审负责人; (十)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十一)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活动; (十二)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 (十三)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 (十四)接受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 (十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负责人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在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完成后披露前召开,由监事长召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合同范本字体要求

合同范本字体要求 合同文本编排格式规范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统一合同文本格式,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减少合 同争议,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学校投资或 合资设立并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格式合同、由外单位负责制作的合同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该规定。 第三条封面格式 合同封面应注明合同签订方、合同名称及合同制作时

间。合同签订方字体一般为二号黑体加粗。合同名称如“合作协议”(或“关于××的合作协议”)、“租赁合同”等,合同名称字体一般为一号黑体加粗。合同封面最后一行为合同制作时间,字体为小二黑体。合同签订方、合同名称、合同制作时间处于页面居中位置。 第四条正文字体 合同正文一般采用四号仿宋字体。合同正文第一行为合 同签订方,字体为三号黑体加粗。合同正文第二行为合同名称,字体为二号黑体加粗。合同签订方与合同名称应处于页面居中位置。合同名称之后为合同签订方名称及简称(如“甲方”、“乙方”),合同签订方名称采用四号黑体,并

第五条正文间距 正文一般采用1.5倍行距。正文中合同名称与下文之间 间隔1行,签章栏与上文之间间隔2行。 第六条结构层次_合同范本字体要求。 合同结构层次序数一般采用:第一层为“条”,第二层 为“1.”,第三层为“(1)”。如合同条文较多,可采用如下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章”,第二层为“条”(条为全文连续编号),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其中“第×章”字体为四号仿宋加粗,“第×章”、“第×条”与后文间隔2个字符。 第七条签章栏

劳动合同书填写范本

劳动合同书填写范本 劳动合同书填写范本 劳动合同书 注:填写说明及建议均用红色表示,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 编号:__________ 注:为便于规范管理,建议用工单位为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统一编号。《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建议用工单位将劳动合同书编号与职工名册编号保持一致 甲方:__________(用工方) 乙方:__________(劳动者)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注:签定日期是重要的,用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面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面临双倍工资惩罚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

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注册地与经营地址(本合同履行地)则关系到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以依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原则,若注册地标准高且双方有约定按注册地标准执行,则从其约定。 依据:《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 第二条乙方性别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在本市居住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注:用工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名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若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也是用人单位为数不多的权利之一。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谈完善程序机制到法律适用的统一

谈完善程序机制到法律适用的统一 一、改变劳动仲裁不可诉的规定,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能否成为行政主体,不在于它是否是一个法人,而在于它是否拥有行政权力。劳动争议仲裁所行使的仲裁权与行政裁决无异在行政权力非专属的潮流下,行政主体变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因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行政主体不应该有理论上的障碍。 目前,把劳动仲裁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适格行政诉讼的主体。理由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三方面代表组成,自身并不是行政组织,也不是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或行政组织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的组织,因而具有不可诉性(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的被诉主体(适格被告)是实施了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 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组织或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所以不能成为适格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仲裁不是行政诉讼的可诉对象。理由是:劳动仲裁仅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并不是一裁终了,当事人对结果不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防止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过分迟延,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现在的救济机制已经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很好的保护,因此劳动仲裁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可诉对象。 笔者以为,以上两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其不足之处也在实践中暴露无遗。首先,劳动仲裁是行政仲裁的一个组成部分,具备行政仲裁所独有的行政行为性质,而行政与仲裁之间是不可兼容的。其次,现在的救济机制已为实践所证实,将导致劳动仲裁程序的可有可无,这种救济机制除了增加争议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外,并不具有科学性。实践证明,

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示范

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示范 CIETA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the parties.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效力。 HKI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or the breach, termination or invalidity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at present in force and may be amended by the rest of this clause. The appointing authority shall b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in Hong Kong at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There shall be only one arbitrator.

监事会议事规则(参考)

【】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会批准;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 (四)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六)提名聘任公司内审负责人; (七)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并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八)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活动; (九)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十)接受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本司年度报告完成后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与股东会、董事会同期同步召开。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北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范本

北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范本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

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

第三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 法律适用 (C h a p t e r T h i r t y–t w o A p p l i c a t i o n o f l a w f o r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o m m e r c i a l A r b i t r a t i o n) 本章基本内容 一、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1.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 (1)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适用裁决作出地法 (3)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法律和仲裁地未确定时,依一般合同的冲突规则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一、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2.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一般不适用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其行为能力主要适用其属人法或仲裁协议缔结地法;如果当事人为法人,其行为能力主要适用该法人成立时所依据的法律。 一、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3.国家及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问题 关于国家及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问题,不同国家的态度有很大的差别。有的国家,如瑞士、英国、德国、法国等,对国家缔结仲裁协议不加限制;有些国家则明文禁止或限制国家与他国国民缔结仲裁协议。对于国家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的准据法,国际商会的实践是排除适用国家或其机构的本国法,国家及机构不得援引本国法的限制性规定对其同意提交仲裁的事实提出异议。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一)仲裁程序法的范围和独立性 1.仲裁程序法的范围 仲裁程序法在不少学术著作中被称为“仲裁法”,意指支配仲裁的法律。有些学者为将其与仲裁中可适用于争议的实体法明确区分起见,又将其称为仲裁程序法。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严格意义上的仲裁程序法即仲裁法,与仲裁程序规则是有区别的。程序规则通常是指调整仲裁内部程序的规则,而仲裁法不仅是简单地调整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内部程序,还确立了进行仲裁的外部标准,例如,管辖权决定的程序、仲裁过程中证据或财产保全的程序以及裁决撤销程序和撤销理由等。仲裁法一般是指国内的仲裁法体系,而仲裁规则除了包括国内仲裁法体系中所规定的仲裁规则和当事人自行拟定的仲裁规则。仲裁依照当事人选定的机构仲裁规则或当事人自行拟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一般都必须依从仲裁法(通常是仲裁地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否则,仲裁裁决可能被判定无效。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仲裁法是有关国家制定的可用以控制仲裁和在当事人无约定时可对仲裁起到 协助和支持作用的法律。仲裁法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用以确定实体法的冲突规则;仲裁是必须适用实体法规则,还是可以依公允善良原则解决争议或进行友好仲裁;以及法院对仲裁的某些监督或干预,主要涉及到仲裁员的任命、对仲裁程序的异议、裁决理由的说明和对仲裁裁决的异议等问题。 仲裁庭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例如,位于瑞士的仲裁庭可能适用美国纽约州或某一非洲国家的法律,判明争议的是非曲直,而仲裁程序却不受该国法律的支配,支配仲裁程序的法律是仲裁庭所在地的瑞士法。 2.仲裁程序法体系的独立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二)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1.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 2.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时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仲裁程序法时:(1)推定当事人未明示的默示选择;(2)适用仲裁地法。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财务检查程序 监事会有权指派监事随时查阅公司会计报表、帐册及其他会计资料。 查阅会计资料时,监事应出示有关证件及监事会委托书,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故意刁难。如有必要,监事可以复制会计资料,但应履行复制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监事在查阅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资料时,如存有疑问,应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对于上述疑问,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应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形成决议后,以公司名义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查。监事也可在监事会定期会议上对上述疑问提出议案,形成决议后,以公司名义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查。 第四条质疑程序 董事会的决议、董事长的决定、总经理的决定及报告应送达全体监事审阅,监事对上述决议、决定和报告如有疑问,可以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递交书面质疑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在收到质疑案之日起(不包括收到当日)二个工作日内转交给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该等人员应在收到质疑案之日起(不包括收到当日)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转交。 第五条监督程序 如果监事发现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已经或可能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时,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报告,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应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监事也可在监事会定期会

标准租房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标准租房合同范本完整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8 页

标准租房合同范本完整版 出租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_号的房屋____栋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类型____,结构等级____,完损等级____,主要装修设备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个月,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个月或空关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 第 2 页共 8 页

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元,由乙方在____月_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第 3 页共 8 页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香港: 当事人可自由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如HK1ACD内部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或诸如ICC之类的其他协会规则),但不能选择依照香港法律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程序规则。UNCIRAL示范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协商仲裁员适用的程序法。若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员可根据他们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仲裁。 对内部仲裁应当适用仲裁条例条款。该条例第14(1)节赋予仲裁员在程序中以较大的权力,它规定:“任何仲裁协议均应视为包括这么一个条款,即……有关当事人应依照要求呈送他们所有的全部文件给仲裁员,并做一切仲裁员可能要求他们做的事……”。另外,第14(6)节规定:法院有以下权力: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通过宣誓做证,为费用提供担保、保护、诉讼保全或拍卖相关货物、扣押、保护或调查任何相关财产以及临时委派涉讼财产管理人。 马来西亚: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自治原则也被马来西亚所承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在没有专门规定时,仲裁条例第13(1)节赋予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相当宽的自由决定权(上述香港仲裁条例第14(1)节也用了同样的表述)。与香港立法相同,马来西亚仲裁条例第13(6)节授予法院干预仲裁程序的权力,诸如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等等。 根据仲裁中心规则(UNCITRAL规则第15条),仲裁庭可以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只要当事人受到同等待遇以及当事人给予充分的机会陈述案情。该规则对提出口头及书面证据作了专门规定。 新加坡: 按照新加坡仲裁法第一程序规则,仲裁员有默示的权力(受制于明示合同的意图)审查仲裁当事人和证人,要求披露文件,及采取在仲裁过程中可能要求的其他一切行为。该法第十三节授予仲裁员明示的权力,以便引导当事人和证人宣誓,纠正誊抄工作中的笔误。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1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商订仲裁程序。若当事人未能就仲裁程序规则达成一致协议,或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第16条规定仲裁庭将拥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按照可适用的法律、确保公正、迅速、节费和最终决定争议。

监事会议事规则-通版

云垦集〔2016〕21号 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监事会议事规则(暂行)》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企业,总部各部门: 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现将《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2月2日 - 1 - / 8

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云南省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设机构,在监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处理监事日常事务,日常管理由公司负责。监事会副主席系监事会办公室主任,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应提前十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提前两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 3 - / 8

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范本一(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范本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许可方:_________(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许可方:_________(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授予甲方软件产品的使用权,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诚实信用的原

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使用协议: 一、软件产品 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产品:_________ 二、质量标准 乙方保证所许可的软件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所附文档的功能说明。 三、软件版权及使用权 本合同许可的是软件使用权,许可使用的软件产品版权属公司所有,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甲方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合同书上所列软件产品的全部软件使用许可费,乙方授予甲方上述软件产品的合法使用权。 四、软件使用许可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软件使用许可费总计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五、付款 甲方按下述付款期限付款。如甲方以现金支付或未将款项支付至乙方银行指定账户,导致乙方未收到软件使用许可费,视同甲方未支付。 甲方于软件交付日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六、交货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甲方公司操作部所在地 2、交货方式:乙方上门安装。 七、限制规定 1、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产品,只限于甲方本身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信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的关联公司。 2、未经_________公司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将授予的软件使用权进行出租、销售、转让或非存档目的的拷贝及其他商业用途。 3、未经_________公司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对软件产品进行修改、反编译、反汇

一般员工劳动合同范本(泛用型)_劳动合同最新版

一般员工劳动合同范本(泛用型)_劳动合同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 日期:年月日 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员工):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为年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到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工作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种工时制度。

关于国际仲裁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的探索

关于国际仲裁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的探索 韦孝诚(12013128) 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既包括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又包括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两者既有联系而有所区别。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程序法;关系 Abstrac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lso known as the Foreign Trade and Maritime, foreig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ans of dispute in different countries citizens, legal persons to their place in foreign trade and maritime economy, in writing, voluntarily handed over to a third party conduct judgment and ruling. Applicable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include both procedural law applicable to the arbitration, and arbitration procedures, including applicable law, both of which differ both connections. Key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substantive law; procedural law; relations 仲裁(Arbitration)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的方式,早在古希腊以及中世纪时欧洲国家就已经出现。随着交通和通讯手段的不断发达,国际经济贸易交流日益频繁,国际经济贸易模式越发复杂化、专门化,国际商事争议也相应大幅度增加。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常用方式,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认可和长足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仲裁法,专门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的有关问题,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受理或专门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确定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核心部分,与国内法院实体法的选择和适用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选择和适用要复杂得多,主要体现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冲突规范并不是确定争议实体法的唯一根据;仲裁员在仲裁中一般要解决“二级冲突”即冲突法规则的选择和适用问题;如果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仲裁庭一般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者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其他冲突规则等,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此外,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他认为适当的实体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事项的法律既包括仲裁程序法(或称仲裁法),也包括仲裁规则。前者通常表现为单独的仲裁法,或者包含在民事诉讼法典等程序法之中,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相关解释也构成仲裁程序法的组成部分。而后者则仅指各仲裁机构根据其本国仲裁法制定的关于如何进行仲裁所遵循的程序规则。仲裁庭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而各国的具体规定迥异,这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独立性的体现,也恰恰是研究仲裁程序法的难点所在。 1.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法律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通常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但在一些法治国家,如英国等,还同时奉行“对于个人的私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通过这种原则规定确立的个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认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法定职权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国家,同时还奉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准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因为要是每个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超越权限实施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三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它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本文出处为大秘书网、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劳动合同使用说明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论文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如果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仲裁庭一般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者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其他冲突规则等,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此外,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他认为适当的实体法。本文共约6350字。 以下正文: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全球经贸往来不断加强。各类经贸争端发生的绝对数量在不断上升,对解决经贸争端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国际商事仲裁以其专业化、便捷化和利于国际承认与执行的优越性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诸项制度中,选择适当的法律又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所遵守的规则、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承认和执行。最终决定争端的合理解决和当事人的权力的实现。

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是指依据某一特定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David St .John Sutton 曾经指出:“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是指支配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此项法律适用与仲裁协议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解除等问题,以及与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上述类似问题。此外,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也受仲裁协议的适用的法律的支配。” 一个具体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通常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和仲裁实体法的适用问题。 一、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达成将现在或将来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契约。构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国际因素,即该仲裁协议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因此涉及到不同的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从而产生了法律适用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来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因此要在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之前,明确应适用哪一国家法律决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只有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才能正确地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国际上处理国际契约关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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