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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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法史概念:是以希望法律观念演化历史的为对象的一门学科。

2、柏拉图,本名阿里斯托克利斯,是其老师苏格拉底为他取的学名,著作丰富,代表作有《理想国》、《国家篇》、《法律篇》。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

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3、国家的阶级构成:按照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描绘的分工原则,一个理想国家应由三种不同的身份和品德的人组成:第一种是护国者(即统治者)第二种是辅助者(即武士或卫国者)第三种是生意人(即商人、农民或其他生产者)

4、“第二等好的国家”: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设计了理想国的方案,并两次实验,但都以失败告终。这是基于这种认识,他在晚年《法律篇》中便设计了新理想国的蓝图,这种国家被称为“第二等好的国家”。它标志着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转折。A“第二等好的国家”的政体是混合政体;B“第二等好的国家”应由三部分构成,即公民、工匠和商人;C“第二等好的国家”规定了7条要求:a父母照管他们的孩子和后代b出身高贵者统治低贱者c长辈管教年轻人d主人管教奴隶e强者统治弱者f聪明人领导无知的人g权威统治一切人;D“第二等好的国家”的机构,柏拉图提出选择37人担任国家的领导者;E“第二等好的国家”的人口和疆域;F“第二等好的国家”的财产和婚姻制度,主张土地国有,个人使用,主张限制私有财产;G“第二等好的国家”要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实行“法律的统治”。

5、亚里士多德:西方古代最伟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百科全书式的人物

6、正义论法律观:人是城邦的政治动物(正义是治理城邦的原则)“善业”;正义的分类(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善即正义”;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7、法治的内涵: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8、法治应优于人治。法治论的基本内涵:良法+普遍服从;法治论建立的基础:a人性论基础,人类普遍存在恶性b认识论基础,众人之智优于一人之智

9、西塞罗:西方历史上第一位从法的角度阐述法律现象的思想家。代表作:《论共和国》、《论法律》

10、西塞罗对法律的定义:法律是人类的最高理性,法律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

11、自然法有最高效力。

12、自然法与制定法关系:制定法必须接受自然法的指导,其合法与否要依自然法判断。制定法只是自然法的代称,理所当然必须服从自然法,制定法是自然法的阴影和回光,是自然法的精密化,只有符合自然法的制定法才算是真正的法律,否则只不过是一帮匪徒规则而已。

13、罗马法学家对法进行了分类: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

14、人法物法

15、欧洲中世纪,指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起到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止的一段长达1200多年漫长历史时期。

16、奥古斯汀:教父神学的主要代表。著作有《上帝之城》,《忏悔录》。

17、神国与俗国关系:二者相互对立,但又不可分,相互联系,对今世和来世的人们是共有

18、阿奎那:西欧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家,神拳政治学说的主要代表,有“圣徒”“天使博士”之称。

19、阿奎那继承并发挥了奥古斯汀法律的分类理论,将法律非为四种类型:A永恒法B自然法C人法D神法

人与自然法关系:人法来自自然法,人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原则,人法必须服从自然法

20、马基雅维利:是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的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名言:目的总能证明手段的正确性。

21、马基雅维利政治学的基本内容就是权力,政治就是权力。权力本身就是目的是最终目的。

22、让·布丹:近代主权学说创始人

23、气候,山脉,水流,雨量,土壤,风情以及星宿等同政治制度有紧密的因果性,是政治制度的“母胎”

24、主权观念: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25、阁老休斯:近代国际法之父。他降到自然法的内涵时说:“自然法是理性的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行为

26、国际法对待战争的态度:反对不合法战争

27、霍布斯:第一个提出自然状态的人,第一个近代唯物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的创始人之一。他认为自然状态是狼对狼的状态

自然法内容:寻求自保与和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遵守契约

28、洛克: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著作《政府论》

自然状态:完备无缺的,平等的自由状态;自然权利:生命,平等,自由(核心),财产权(基础)

29、杰斐逊:被指定起草《独立宣言》的负责人

30、天赋人权论:他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默写不可转让的权力,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

31、汉密尔顿:联邦联邦党的创始人之一

分权制衡理论:他主张把权力均匀地分配到不同的部门,采用立法上的平衡和约束,设立法官组成法院,法官只有忠实履行职责的条件下才能任职,人民自己选举代表参加议会。这些都是崭新的发现,或者是在现代趋向完善上方面取得的主要进步

32、孟德斯鸠:法社会学创始人,唯一一个否定社会契约论的西方思想家。

33、法治与分权

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英国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

34、卢梭:激进的民主主义者,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假设,之所以做这种假设,是为了研究的方便,行为的需要

35、人民主权论:绝对权力+最高权力

36、黑格尔认为法学多不过是哲学整体的一个分支,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哲学体系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37、边沁: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功利是增进大多数人的幸福,法律不以法典的形式表达出来。他将快乐分为四项目标生存、平等、富裕、安全。法律可以间接第促进和保障“生存”和“平等”,而“安全”和“平等”则不然,安全和平等是四项目标中最重要的,他需要法律的保障,安全乃生命的基础,安全同平等相比,安全是第一位的,平等是第二位的,在不违反安全的原则下,立法者应尽量提倡平等。

38、编纂法典条件:A必须是完整的;B必须是普遍的;C法则需用严格的逻辑顺序叙述D 严格一致的术语

39、奥斯汀:早期分析法学代表人物。恶法非法,自然法;恶法是法,分析法

40、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多次提出法师“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愿”的体现

法律发展阶段:A自然法阶段B学书法阶段C编纂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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