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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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性
在中国历史上流传着许多大义灭亲的故事,国外的历史上也是有主张大义灭亲的,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比如在伟大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就有这样的记载。
——勃艮第王贡德鲍制定的法律规定:不揭发盗窃者的罪行的妻子或儿子,将被降为奴隶;
-------列赛逊突斯的法律规定:妻子与人通奸,妻子的子女或他丈夫的子女有权控告她,同时允许对她家中的奴隶进行拷问。
孟德斯鸠对上述两项法律都是持否定态度的。他反对妻子和子女揭发盗窃的丈夫和父亲,也反对子女控告与人通奸的母亲。这令我们许多人都为之不解:这样两条即使是今人看来也并不十分谬误的法律为什么会受到这位伟大的思想家、法学家的反对呢?难道伟人还不如我们明了事理吗?且看孟德斯鸠的理由吧。
孟德斯鸠认为,上述第一项法律与人性是相悖的:做妻子的怎么能告发丈夫呢?做儿子的怎么能告发父亲呢?他认为,盗窃者固然有罪,而法律为了报复这种罪过怂恿妻子告发丈夫、儿子告发父亲,则是一种更加罪恶的行为。
对于上述第二条法律的反对,同样也是基于上述理由,基于人性的考虑。他认为这一条法律也是充满罪恶的,原因是:它想要保存风俗,维护纲纪,却违背了人性,而风纪的源泉却是人性。
孟德斯鸠的观点是明确的,他主张罪犯是应该得到惩处的,但惩处他(她)的不应该是他的至亲骨肉。否则,我们便玷污了人性。
想起上世纪,有的儿子为了表明自己的立场坚定在土改时举枪镇压自己的父亲,在文革时拳打脚踢自己的走资派父母,有些妻子在反右等政治运动中揭发甚至诬告自己的丈夫的此类行径,我们会想到这些人的人性和人格是多么地扭曲、多么地邪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