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C-EI-OP-031 禁止强迫劳动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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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使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所有活动得以明确规定,建立并维护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保障工人人身自由,确保公司行为准则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法规和EICC标准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规、明确雇佣条件的所有活动。

3、定义

4、职责

运营管理中心组织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禁止强迫劳动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执行效果

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制定与维护公司工作时间制度

制造中心根据公司的工作时间制度合理安排生产

各部门负责人严格执行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

5、程序

5.1公司必须尊重工人人身自由权利,包括雇佣自由、行动自由、辞工自由、加班自由等,主

要表现在不得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物、扣押工人工资、使用监视或监听器、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5.2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公司招工工作,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雇用条件,并就合同条

款内容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讲解,确保工人清楚明白。

5.3招工过程中不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或抵押物,不扣押身份证原件等其它证明文件为雇用条

件,包括通过招工代理机构收取或扣押。

5.4根据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规定,应赋予工人辞工自由的权利,工人辞职需提前30

天通知用人单位。

5.5本公司规定,工人辞工需提前30天将辞职报告书交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审批后交运营管

理中心存案,辞职手续办理好当天可以领取全部工资。

5.6解雇或自动离职人员因工作失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视情况轻重而定,必要时可采用

经济补偿(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限度),甚至送公安机关处理。

5.7解雇或自动离职人员工作上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享有离职即可领取工资的权利。

5.8本公司实行工人行动自由的原则,厂门全天开放,各相关执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工人

的行动自由,为确保员工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和确保工人安全,每晚24:00后不可出厂区。

5.9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上班时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加班时间的,必须经工人或工

人代表同意方可执行,如长期需延长加班时间,应征得工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局批准。

5.10公司不得使用监视器监视工人的行动,特别是宿舍、卫生间等地,不得在浴室、卫生间因工

人违纪而拍照,公司不得派人监视、威胁或强迫工人劳动。

5.11公司不使用任何威胁员工人身安全的力量维持工厂秩序,如放养狼狗等。

5.12公司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及抵债劳动。

5.13本公司不故意使用监狱劳动,在招工过程中,不得招用劳改犯,如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在逃

劳改犯及其它监狱人员,应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公司鼓励全体工人对在本公司工作的在逃劳改犯及其它监狱人员进行举报,一旦发现误招了此类人员,立即记录于《误招劳工校正表》上并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5.14公司与工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不与工人订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契约合同,

如工人的行动自由受到严格的限制、得不到劳动报酬、劳动工人不能自由选择结束雇佣关系等形式合同,公司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奴役劳动。

5.15公司不行使抵债劳动如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欠下债务以劳动抵消债务等。公司每月按时支付工

资,确保工资满足工人的基本需求,提供一些可以随意支配的收入。

5.16本公司不与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借贷款活动。

5.17公司建立有投诉、申诉机构,本公司任何职工发现有强迫劳动现象,均可向公司上级领导举

报寻求解决,或者向员工代表反映解决,同时也可通过公司意见箱直接反映给公司领导。6、相关文件

《招聘控制程序》

《文件及记录控制程序》

7、相关表单

《离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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