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培训--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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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二)有关各方就该 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 或者协议(无论是否 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 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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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2、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 理由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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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标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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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信息披露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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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及时、公平: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 地获取 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内容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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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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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信 息 披 露 的 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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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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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的时间---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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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的时间---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 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 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 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 成决议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3、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按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交易所规则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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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特殊规定
提供担保:
1、所有“提供担保” 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并及时披露。
2、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项目
(11)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但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在此列
(12)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标准:
a、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b、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c、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 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亿元人民币; d、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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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的程序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 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 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 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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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特殊规定
购买或出售资产: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 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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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监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 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 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 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 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及时披露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 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 被否决的,及时披露 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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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部分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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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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