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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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司法建议书
【篇一:司法建议书答复】
关于对xxx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北京市xxx人民法院:贵院(2011)xx建字第2号司法建议书我委已收悉。

首先感谢贵院对建
委裁决工作的关
心与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委领导十分重视,组织有
关部门进行研究,现回复
如下:
一、加强审查力度,提高办事效率我委在审查申请人资格及材料时
应严格把关,对于申请人申请书上标明的日期与实际提
出申请的日期不符的情况一定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以免造成不必
要的误会,避免给诉讼带
来不必要的障碍。

二、加强裁决程序规范在拆迁过程中,因被拆迁人拒收相关拆迁材料,所以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相关材料
交给被拆迁人,针对贵院加强裁决规范的司法建议,我委完全接受,将按照建议内容严格完
善裁决的程序规范,督促我委工作人员、拆迁人或评估机构完备相
应的送达手续,确保程序
无瑕疵。

三、提交证据尽量规范我委会尽快针对行政案件的性质,按照贵院
的司法建议,制定详细的提交证据规范,完
善证据目录,在日后行政案件中,不出现遗漏见证人身份证明的情况,确保相关证据经得起法律的审查。

四、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实体的审查。

在郝君案件中,在我委裁决的过程中郝君经合法通知,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
受调查和调解,其他所谓权利人亦未就此在我委裁决过程中提出任
何权利主张,因此我委无
法在裁决程序中得知还有其他权利人的存在及具体权益状态。

同时,我委作为住房和城乡建
设的行政机关,由于职权及能力所限,无法对所涉房屋继承问题内
部纠纷进行认定。

尤其是
在农村宅基地拆迁过程中,因农村未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登记,通常按照房地一体的原
则以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被拆迁人,我委只能依据当事人陈述、当
地派出所及镇政府、村委
会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确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进行裁决,而对
其家庭内部的继承等民事
纠纷不应在我委裁决的范围内,我委无权亦无力就此进行认定和处理。

如在裁决中通知所有
继承人参加,一则我委无法认定全部继承人的范围、基本情况也不
一定能够准确和全面,如
果只通知了部分继承人反而容易造成混乱;二则基于上述被拆迁人
的确定原则,如通知所有
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则其他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的身份如何界定?是被申请人还是第三人?
依据何在?因此我委认为通知所有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实际操作
比较困难,我委可建议主
张权利人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对由争议的补偿款进行保全。

贵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实体审查的强度司法建议,我委愿意在职权范围内尽最
大努力保证实体的审查,避免出现
遗漏当事人的情形,并严格审查拆迁补偿的各项内容,确保裁决的
合法性。

今后,我委将针对贵院的司法建议,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
完善相关制度,避免在行政行
为中出现瑕疵。

现特此回复。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篇二:司法建议书及回复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近期,我院审结两起涉及食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此种情形,
为更好地保障我区人
民的利益,维护我区经济的良好行象,为此,特建议:
一、制定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

面对我区实
际情况,认真落实八
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从而确保我区动物检
疫制品安全。

二、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处罚违规违法现象。

要紧紧围绕我区食品
安全的现状,加大宣
传力度,特别是要对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定期集中进行宣传,
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及
时惩处。

三、建议其对我区的生猪屠宰事项进行专项治理,并加强对稽查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的培训。

与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局十分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全面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

从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认真落实八
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全面保障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开展专题宣传活动。

针对我区畜牧食品工作的现状,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题宣传活动,
努力提高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的法制意识。

三、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治理活动。

在全区深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生猪生猪屠宰专项治理,
有效制止违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特此回复
二0一二年十月十九日篇三:关于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关于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整改建议采纳情况的回复***人民检察院:
收到贵院《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检预防建议[2012]05号)后,我局高度重视,专门
组织召开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就检察整改建议进行讨论研究,及时分析研究存在问题、
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经会议研究,现就检察建议采纳情况及整改情况回复如下:你院提出的第一项“完善征迁相关规定”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
纳。

整改情况:在今后征迁项目中,我局将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征
迁文件及征迁项目内容,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征迁方案,明确界定
公共利益范围,让被征迁群众明白征迁项目的意义及征迁项目的利益构成,降低被征迁群众
的抵触情况,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最大限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度。

你院提出的第二项“健全征迁工作机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
纳。

整改情况:在目前征迁办公室职能机构的基础上,优化职能设置,完善规章制度,对各
项目拆迁负责人及拆迁人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谁实施的拆迁项目,谁长期负责;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谁负责到
底;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干部职工评优晋职考核内容,切实保证各项征迁基本工作有据可依、
有章可循。

你院提出的第三项“建立预防工作机制”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警示教育,提
高干部法制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树立正确的
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决杜绝贪污等违法行为。

二是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
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

并开展征地补偿款发
放情况隐患排查,及时排除违纪违规风险点。

三是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增强法纪威慑力。


善信访综合协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探索信访监督新途径,使群众积极参与民主监督,震
慑违法违纪人员;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大力查处有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增强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涉嫌犯罪者,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现有相关工作
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完善;并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
努力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篇四:关于____来信的答复函——(司法行政- 司法鉴定文书)关于____来信的答复函:你投诉的来信收悉。

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不属于我
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建议你向上述机构主管部门或鉴定委托部门反映
有关情况。

(据了解,司法局已向你出具了答复意见。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
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我厅不再受理。

同时,根据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属于投诉受理
范围。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等方式
解决,司法行政机关无权撤销鉴定意见书。

如认为司法鉴定所(中心)在鉴定中侵害你
的民事权益,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法局在处理本案中存在不作为、
投诉处理不公正等情形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司法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司法局
一、文本格式
(二)正文:
第一部分:信访人反映的具体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包括:
(1)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

如果是由其他机关转送、交办的,要写明转送、交办机关和本
单位收到日期。

(2)受理的信访事项。

如受理多个信访事项,应逐一写明。

第二部分: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理意见。

包括:(1)对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
地点、主要事实的认定。

(2)作出处理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处理意见。


多个信访事项要逐一答复。

第三部分:告知对答复意见不服的救济途径。

告知信访人如对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
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三)落款:包括作出答复意见的单位名称及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有关要求
(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必须由有权处理机关作出,不能以机关内设机构或信访职能处室的名义答复信访人。

答复意见书加盖单位公章,不能盖
单位内设处室章。

(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有针对性。

对信访人所提出的问题不
能避而不答,多个信
访事项要逐一进行答复,答复意见要明确具体。

(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有准确性。

用词造句通俗易懂,表述
准确,简明扼要,不
使信访人在理解上产生歧义。

(四)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形成要有严格的报批审查程序。

一般
信访事项由单位分管
领导审核签发,重大信访事项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五)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使用a4纸。

(六)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须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信访人,送达方式
包括直接送达、挂号
邮寄送达等。

答复意见书抄报上一级机关和同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信
访工作机构交办的,要向交办机关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其他机关转
送的,要向转送机关通报
办理情况。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格式
一、文本格式
(二)正文:第一部分: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包括:(1)收到
信访事项交办函的日期、交办机关的
名称及交办编号。

(2)交办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

(3)向信访人
送达受理告知单的时间和方
式。

第二部分:信访人基本情况及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基本过程。

包括:(1)信访人
基本情况。

(2)调查核实、会议研究、领导审批、确定处理意见等工作过程。

第三部分: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结论及处理意见。

包括:
(1)经核实认定的主要事实。

(2)作出处理意见的法律、法规及
政策依据。

(3)处理意
见。

多个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要逐一写明。

第四部分:将信访事项
处理意见向信访人进行答复的情况。

包括:(1)书面答复意见的
送达方式及日期。

(2)信访人对书面答复意见的态度。

二、有关要求
(一)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用词恰当、
言简意赅。

(二)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须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审
核签发,重大信访事
项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在文头标明。

(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使用a4纸,文头纸使用单位文件纸。

落款加盖单位公章,
(四)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作为办结报告的
附件一并上报交办机
关。

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已于2006年6月16日交
由我镇调查处理。

根据你
理相关手续。

申请复查。

【篇二:检察监督制度论文】
检察监督制度论文
检察监督制度论文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定位
(一)监督与规范——遏制“执行乱”的手段
所谓“执行乱”,“是指法院内部执行工作的无序以及执行过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

[①]其表现诸如:消极执行、严重超期执行、严重超标的执行、违反法定程序执行、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法院
之间推诿执行、执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挪用被执行款
物等等。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监督、督促执行权的正确运行,促进廉洁规范执行,保障司法公正,其着眼点在于遏制“执行乱”。

作为来自法院外部的法律监督形式,检察监督具有更高的社会
透明度、更强的监督力度、更明显的公正性。

但检察监督本质上仍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应以程序控制为限,具有
程序建议性特点,在性质上是一种非实体性的权力。

[②]检察机关只
能监督、督促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对执行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监督
意见,建议有关机关纠正,而不能直接对法院错误的民事执行行为
予以否定或直接纠正,否则检察监督权就会成为“审判”执行者的裁
判权。

监督权和实体处分权相分离,决定了检察机关不能形成对执
行权的干涉和专横,而是能够保障执行权的正确运行。

(二)支持与共进——破解“执行难”的利器
“执行难”是指基于执行法院与执行人员以外的原因而造成生效法律
文书难以或无法得到执行,是一个即使执行法院与执行人员积极努
力地依法去执行也无法破解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③]其主要是被执行
人逃避、规避执行,案外人妨碍执行,协助义务人消极协助等行为
引起的。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另一个目的在于支持法院依法执行,共同
解决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执行,案外人妨碍执行,协助义务人消极
协助等问题,其着眼点在于破解“执行难”。

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不
仅仅是监督关系,而且也是支持和共进关系,甚至“对执行工作的支
持应该是检察监督的第一位功能,而不是仅仅从消极监督的视角对
执行行为挑毛病”。

[④]
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发布的
《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下称《试点通知》)开拓性地规定了检察院对国家机关等特殊被
执行主体的监督,鲜明地体现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支持法院依
法执行的目的和理念。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范围构建
(一)对执行人员执行行为的监督
新民诉法对违法执行行为已经规定了一系列救济程序。

当事人认为
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复议进
行程序性救济;认为执行法院不作为、怠于执行的,可以通过向上
一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进行程序性救济;对涉及执行标的等实体权利的案外人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进
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实体性救济。

因此检察监督的范围应适度,既不能过分扩张,也不能无所作为。

实践中,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访和投诉,主要集中在拖延执
行和执行不力两个方面。

《试点通知》中规定的检察监督主要针对
的也是法院的消极执行行为。

因此,消极执行行为应成为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的重点范围。

笔者认为,除了《试点通知》中规定的法院无正当理由截留执行案款、对执行异议不作出裁定、立案两年内不采取执行措施等三种消
极执行行为外,检察监督的范围还可以囊括以下几种消极执行行为:第一,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而未采取;第二,对符合处置条件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当拍卖、变卖
而未处置;第三,对申请执行人要求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应当听证审查而未听证;第四,对案外人依据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应当听证审查而未听证;第五,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就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第六,对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犯罪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而不移交。

违法执行行为除了不作为外,还包括乱作为。

关于检察机关针对乱作为的监督,《试点通知》采取了更为审慎和保守的态度,仅规定了一种滥用执行措施的行为,即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样的范围无疑是极其狭窄的。

但如果监督范围过大,势必会影响执行效率,形成对法院执行权的过多干涉,甚至演变为权力的冲动。

【篇三:您好】
+ 博白法院有错不改、有法不依
您好!
首先祝您健康平安,我是王瑞和,194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博白镇兴隆中路002号。

身份证号码:452528************。

因被控告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我的儿子王建荣也因受本案牵连被博白县公安局于2013年5月8日刑事拘留。

本人身患多种严重疾病,现被羁押在广西监狱总医院就医。

请求责令博白县法院、公安局立即纠正错误,对王端和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撤销案件,对我及儿子王建荣予以释放,及十三年的民事官司,应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办理。

事实与理由:
一、韩胜静(别名亚牛八之妻)、启业拍卖公司、博白县法院三方恶意串通,导致申诉人的房地产被非法拍卖,韩胜静非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1、拍卖评估存在重大错误。

博白县价格事务所鉴定的房地产标的:桂房证字第1662965号房屋,土地使用面积151. 41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390. 27平方米,铁棚面积65. 22平方米。

与王端和用于抵押的房地产相比:土地使用面积少了10. 38平方米,房屋多了一层半,建筑面积多了418. 69平方米,以及多了铁棚面积65. 22平方米,以上严重的错误,严重地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

2、博白县法院的拍卖财产清单与望和旅业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清单
出入太大。

望和旅业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原估算价值471800元,拍
卖只得了10000元左右,而搬运费就用了4000元,要被执行人承担。

查封拍卖时很多贵重物品并未被处理,例如性能良好的发动机组、
热水器、热水炉、升降机等,直接导致王端和重大的经济损失。

3、博白法院超标的拍卖。

担保人王端和用于抵押的博白镇兴隆街072、073号房地产的用地面积为161. 79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登记
的层数为7层、建筑面积为971. 58平方米。

第8、9层房屋不属于
抵押物,法院不应执行。

再者,原用于抵押的7层房屋抵押时评估
已是价值120万元,拍卖时又已升值,完全没有必要拍卖第8、9两层。

4、拍卖财产成交后没有钱物两清,拍卖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
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拍卖公司规定:拍卖成交,买受人当场与本公
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2003年3月7日下午5:30前将拍卖成交款及佣金缴入指定的帐户。

逾期每天收取1‰的滞纳金,逾
期十天不付清全款,视为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但是,买受人韩胜
静于2003年3月17日只交款300000元。

时间过了三个月后,买
受人韩胜静于2003年6月5日向博白建行贷款500000元,才于2003年6月10日交清所欠成交款507500元。

这是法院委托价值100多万元的拍卖,直接影响到一个家庭的生死存亡,岂能儿戏。

拍卖公司与韩胜静的恶意串通行为严重违法,应该加以追究。

博白县
法院在其中不但不起到监督的作用,反而为违规操作大开绿灯,在
买受人韩胜静未付清成交款的情况下,就出具法律文书给其办理房
地产过户手续,属于严重失职,应当追究责任。

5、博白县法院执法违法。

在买受人韩胜静未付清款的情况下,法院
就作出法律文书,于2003年3月17日作出裁定书让韩胜静接收被
执行的房地产和附属物,于2003
年3月21日作出司法建议书,给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韩胜静取
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用该房地产向建行抵押借款交款给法院。

这明
显属于违法违规操作。

再者,让人不得其解的是,王端和用于抵押
的房地产的层数、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与拍卖公司拍卖
的房地产层数、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及买受人韩胜静
办理过户取得的房地产层数、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均有明
显的矛盾。

究竟相关部门是如何操作的、核实的?
6、博白县法院的违法执行导致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无家可归。

由于第8、9两层不属于房产证登记的内容,不属于抵押物,该两层
房屋仍应属申诉人所有。

但是,该两层房屋从2003年3月至2008
年10月前,一直被韩胜静占有、使用,致使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
属只好在老家的危房里居住,艰难维生。

拍卖时,申诉人当时80多
岁的老母亲陈秀英因儿子的大楼被拍卖,担惊受怕,终日老泪纵横。

一生坚强、一向硬朗的老太太病倒了,然后一直卧床不起。

到她90
岁去世时,儿子还在打官司。

申诉人的妻子周育英,现已年近70,
身体极其虚弱,终年服药,已丧失劳动能力。

在她们眼里,没有了
房子,无家可归,天已经塌了。

二、由于整个房产的处理过程,从评估到公告,从成交到过户,再
到缴清全款,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所以拍卖不能成立,房产权不
属于韩胜静所有。

韩胜静并未真正依法取得该房地产的权属,该房
地产的权属现在仍然存在争议。

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发文指令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王端和申请执行违法确认、执行回转一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和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申诉人正在对该房屋申请执
行回转,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查中,尚未结案。

四、本案的控告人庞香娟(法官官耀林之妻),并未取得上述存在纠
纷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其无权控告申诉人,且其控告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诬告。

本案的控告人阙光才,与王端和签协议在先,他违反协
议后又多次收到王端和的声明告知。

事后他又把药品全部搬走,他
并没有任何损失,而王端和则要交付他当月产生的水电费。

所以,
其控告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诬告。

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
营罪。

五、法律是严肃的,本案属民事纠纷,应由法院处理。

公安机关利
用刑事侦查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属于滥用职权,于法不合。

六、公安机关对涉嫌轻微犯罪的申诉人“以捕代侦”,是违法的。

2013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文明确“附条件逮捕”标准,防
止轻罪案件“以捕代侦”,明确界定了什么案件才是“重大案件”,以
此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破坏生产经营罪为轻罪,根本就不适用“附条件逮捕”、“以捕代侦”。

请看一段来自腾讯新闻的消息:
中新社北京5月6日电,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6日
在《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署名文章。

文章称,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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