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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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如此 , 必然会导致派生诉讼的泛化 , 利公 司的正常 不
生产 和经营。因而有必要对不正 当行为的范 围在立法上作 明确的界定。
( ) 二 竭尽公司 内部 救济。股东 具备 了提起 派生 诉讼 的原告资格并 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 当行为侵害时可立
和健康运行 , 笔者试就派生诉讼制度 的相关 程序 问题作粗 浅探讨 , 以期对完善该制度有益。
一
、
股东派生诉讼的起诉条件
派 生诉 讼 的起 诉 条件 , 诉 因 , 要 包括 不 当 行 为 之 又称 主
Fra Baidu bibliotek
了破解第三人 非为本 人利 益提起 的资格 的不正 当性的难
题 , 国学者提出了程序性诉权理论 , 我 认为非直接利 害关 系 可以 自己名义请求法 院行使 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 民 事权益 。 这一 理论 在 民事法 的诸 多领 域有运 用 , 合 同 如《 法》 确立了债权人代位诉 讼就是明证 , 也为派生诉讼 的股东 成 为正当当事人提供正 当性基础。但 是否所有的公司股东 都有权提起股东 派生 诉讼 ?据笔者 考察 , 国规定不 一。 各 英美国家将派生诉讼 的提起规定为单 独股东权 , 股东即使
第3 O卷 第 3期
2 0 10 年 3 月
成
宁 学 院 学
报
Vo . 0, 13 No. 3
J u n l fXi n i  ̄ Un v r i o r a a n n o ies
M a . OJ r 2 0
文章编 号 :0 6— 3 2 2 1 )3— 0 6— 2 10 5 4 (0 0 0 0 0 0
关 键 词 : 东派 生诉 讼 ; 序 ; 股 程 完善
中图 分类 号 : 92 2 D 2 .9 滥觞 于英 、 判 例 法 , 最终 由美 国 制定 法 所 确 立 的股 美 并
文 献 标 识码 : A
第 12条分三款对 派生诉 讼 的 内部救 济路径 作 了明确规 5 定, 总的说来规定较为具体合 理 , 并将向公司的任何机关提 起追究相关致害人责 任的请求进行 了细化 , 而有 利于内 从 部救济发挥实质作用 。
法律 、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 给公司造 成无论 什么样程度的损失均可以提起派生诉讼呢?显然立法在派
生 诉 讼 针 对 的行 为 的范 围上 是模 糊 不 清 , 乏 起 码 的 确 定 缺
但同时英美国家采取 “ 当时持有规 则” 善 意规则 ” 和“ 对股
东原 告 资 格进 行 限 制 。 而 大 陆 法 国 家 , 派 生 诉 讼 的 提 起 将
法 12 5 条规定 , 、 、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有本法一百五十
条规定的情形 ” 即他们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 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 , 给公 司造成 损失 的应 当承 担赔偿 责
任 的 , 这 些不 正 当行 为 时可 以提 起 。但 是 不 是 只 要 违 反 有
只 持 有一 个 股 份 , 符 合 其 他 条 件 情 况 下 均 可 提 起 诉 讼 。 在
存在、 竭尽公司内部救济 , 现分述如下 :
( 不当行为之存在。原 则上讲 , 一) 派生诉讼 只能针对 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而提起 。但 是 , 并不 是任何 导致公 司利益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均可引发派生诉讼 。依我 国公 司
传统诉讼法理论认 为 , 民事诉讼 当事人应 当是与争议 的实体法律关系 有直接 利害关 系的人 。《 事诉讼法》 民 第 18条也规定 , 0 原告是与本案 的直接 利害关 系的公 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按此理论 , 派生诉讼 中股东 自身与案件 的结 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 而是 非正 当当事人。在理论上 为 因
二 、 东 派 生 诉 讼 的 当事 人 股
( ) 告 一 原
东派生诉讼制度( 以下 简称 为“ 生诉讼 ” 先后被 世界各 派 ) 国普遍继受 , 如今世界各主要 国家公 司法都 已规定 了该制 度 。在我国,0 5年修改后的公 司法第 12条也确立 了股 20 5 东派生诉讼 制度 , 但该项立法仅构造该制度 的简单框架 , 内 容 尚不健全 , 尤其 是对其程序性规定几乎 是空 白的。这 使 得该制度在实践 中因缺乏 可操作性 而面临困境 , 以充 分 难 发挥保 护弱小股东权 益的作用。为 了保障公 司的长远发 展
论我 国股 东 派生诉 讼程 序 的 完善
邓 卷 卷
( 中师范大学 政法 学院 , 华 湖北 武 汉 4 0 7 ) 3 0 9
摘 要 : 东派 生诉 讼 制度 作 为 公 司 法 中一 项 维 护公 司 中小 股 东利 益 的 重要 制 度 , 2 0 股 在 0 5年 我 国公 司 法修 改之
规定为少数股东权 , 股东持股 数量达到一 定数额才可 以提 起诉讼。例如我 国 台湾地 区股 东提起 派生诉 讼要 求持 股 1 , 国、 国分别 规定 为 1% 、 %。另外 , % 德 韩 0 1 大陆法 国家 还在 “ 持股时间 ” 上作 了一 些要求 , 如 , 例 日本要求 的持股 期限是 6个月 ; 国和我 国台湾地 区分别要求期 限为 3个 德 月、 年。而我 国公 司法对 诉讼 原告 的资格依 照大陆 法的 1 立法例从 “ 持股时间” 持股数量 ” 和“ 两方面进行 了限制 , 从 立法上看 , 我国公 司法 对持 股时间要求 为 10天 时间还是 8
前 , 直 处 于 空 白状 态 。修 订后 的公 司法 虽然初 步建 立起 股 东派 生 诉 讼 制度 的 框 架 , 在 程 序 方 面相 当不 完 善 , 一 但
操作性差 , 以发挥其应有的作 用。本文结合各 国的立法例及 我 国的实际, 股 东派生诉讼 的起 诉条件、 难 从 当事人 制度 、 管辖 、 诉讼 费用制度及补偿、 制约机制、 举证 责任等方面 , 探讨我 国股 东派生诉讼程序如何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