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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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情权

所谓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知情权的范围:“知情权”包括“知悉”和“获取”两个层次的含义。其中“知悉”主要是指权利人主观上知晓,而“获取”则是指权利人索取、查阅某种记录着信息的有形载体(文字、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子光盘等),其基本内容是公民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有知道的权利。对公民知情权的范围,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

(1)“五权论”,即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

(2)“三权论”,即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3)“二权论”,即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

但是,无论哪种观点,都包括社会知情权,即公民有权知道他所感兴趣的在社会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现象和问题,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一种权利。我国当前知情权制度的背景主要呈现两个方面特点:一是知情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现实的法律支撑。二是公民对知情权的保护意识及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淡薄。

运用:第一,是知政权,是对国家、政府的行为的知悉权,公民有了解国家、政府政策的权利。如人民代表大会的旁听权、政府决策时的听政权,都是这样的权

利;列宁曾予以阐述:“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是可笑的”,民主与“公开性”如人随影,不可分割。民众对政事不知情,就无法奢谈其主张,也就无所谓“民主”。“公开”是保证民众知情权的前提,没有“公开”,“知情权”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更何谈民主!“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列宁把“知情权”上升到了国家力量源泉的地位,可谓意味深远。因为在实际社会形态中,还是存在地区一些政府对民众不诚实,甚至是欺瞒民众的现象,需要民众的监督,公民知情权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第二,是公众知悉权,就是社会民众对正在发生的情况的知悉权。最简单的是每天的天气预报、空气污染报告,社会新闻等。知情权应与社会公众生活、公共利益有关。人生活在社会中,对于生活环境有知情的权利,这是一项人的基本权利。

第三,是重大社会事件中的了解、知悉的权利,如重大疫情或者灾难的知情权。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回想2003年我国抗非典之所以能取得这么好的成绩,非典疫情每日一报是公民知情权得以尊重和保护的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相信群众、尊重群众、依靠群众抗击非典的重大措施,这一创举在我国前所未有。从“瞒”到“报”绝不仅是作风的转变,而是各级政府取信于民的体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是民主政治之必然。一个国家公民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的程度,与这个国家的民主进程密切相关。在公众的监督下“抗非救灾”,这也说明尊重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体现。总之,知情权是一项综合性的人权,是否尊重和落实公民享有知情权关系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能否实现、关系保护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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