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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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构建制度标准一体化体系,保障依法治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按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用以规范本单位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文件,包括通则、办法、规定、规则、准则、细则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具体定义见附则)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公司各级控股、参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条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包括体系研究、计划、调研、起草、会签、审议、编码、报批、签发、备案、公布(示)、执行、反馈、清理、考核、监督等。公司规章制度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五条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党政规章;坚持民主公开,代表公司广大职工意志,符合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要求。第六条规章制度体系覆盖公司主要职责、业务和流程,实行一元化管理;制度内容层级效力清晰、替代沿革明确;遵循电网发展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坚持实际、实用、实效,与内控管理衔接,切实为公司经营管理、考核、奖惩提供依据。

第七条规章制度必须以单位文件形式发布,行文按照公司公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通过信息应用系统的一级部署,推进规章制度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规章制度体系

第九条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以公司规章制度为主体,以所属各级单位辅助性规章制度为补充。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框架由公司总部制订、公布、调整。

第十条公司规章制度以通用制度为主,以非通用制度为辅。

通用制度,是指由公司总部制定并在公司系统统一执行的规章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具体定义见附则)可根据客观实际制订差异条款,但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非通用制度,是指由公司总部制定,允许所属各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按规定程序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各地区、各层级差异性较大,或尚无成熟经验的管理事项,或国家有权机构要求各级单位必须建立的规章制度;具备条件的非通用制度应及时转化为通用制度。

第十一条所属各级单位辅助性规章制度包括通用制度差异条款、非通用制度实施细则和本单位补充规章制度三类。

通用制度差异条款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通用制度差异条款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管理。

针对非通用制度,所属各级单位可以明确直接执行,或制定细化对接的实施细则。

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未覆盖范围,所属各级单位可以制定本单位补充规章制度,逐级报总部同意后,统一编码,方可印发生效。重复度较大的补充规章制度,总部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制定相应的通用制度。

第十二条所属各级单位的辅助性规章制度应当逐步集约,各级单位可以要求下级单位直接执行本级单位发布的规章制度或履行本级单位审批程序后才能发布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非经上级单位许可不得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各级单位应依章程等明确本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决策形式。

第十五条各级单位可以设立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履行规章制度管理工作集体研究

审议职能,对党组(委)会、章程规定的决策会议(以下统称党政决策会议)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规章制度建设纲领性文件;

(二)审议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

(三)审议规章制度草案;

(四)协调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督导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六)上级单位和本单位部署的其他规章制度管理职责。

上述事项,必要时,提请本单位党政决策会议审议。

审议规章制度相关事项的党政决策会议、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会议以下统称规章制度审议会议。

第十六条各级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参照《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总部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的统筹安排与组织实施;

(二)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框架的构建与发布;

(三)公司规章制度编码规则的发布与管理;

(四)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发解释、宣贯培训、执行落实;

(五)审批省公司级单位对通用制度的差异条款;

(六)审批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省公司级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权限;

(七)审批需总部同意方生效的下级单位规章制度;

(八)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督导检查、绩效评估;

(九)规章制度信息应用系统建设;

(十)指导规范下级单位加强和完善规章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省公司级单位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过程动态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

(二)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执行落实;

(三)通用制度差异条款、本单位补充规章制度的拟定、报批(报编码)、发布和解释;(四)本单位非通用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发解释及编码;

(五)审批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权限;

(六)审批需省公司级单位同意方生效的下级单位规章制度;

(七)规章制度的执行督导检查、绩效评估、意见反馈;

(八)指导规范下级单位加强和完善规章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地市公司级及以下单位(具体定义见附则)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过程动态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

(二)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执行落实;

(三)提出并逐级呈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对通用制度差异条款的建议;

(四)本单位非通用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发解释及编码;

(五)本单位补充规章制度的拟定、报批(报编码)、发布和解释;

(六)审批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权限;

(七)审批需本单位同意方生效的下级单位规章制度;

(八)规章制度的执行督导检查、绩效评估、意见反馈;

(九)指导规范下级单位加强和完善规章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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