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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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僵局是公司在成立之后运营中的一种非正常状态,它的形成严重的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如果公司僵局的状态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将会给公司、股东以及第三人带来严重损害,因此,为了维护公司、股东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交易秩序,在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中,特别引入了第183条有关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途径。然而,法条的规定却过于简单,如何认定公司处于一个僵局状态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关键词:公司僵局认定司法实践

一、对公司僵局之含义的解读

“公司僵局”,就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存在这矛盾或者不信任等状态,使得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的决议、董事会无法执行相关事项,这就使得公司进入了一个不正常的经营状态。赵旭东教授形象地将公司僵局比喻为与电脑死机颇为类似的现象: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完全失灵。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豍

一般认为,公司僵局主要有两种存在方式,一是股东会僵局;另外一个是董事会僵局。

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公司僵局”认定的困难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虽然两者都是属于资合性质的公司,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往往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和共同的发展目标而投资于共同的事业,一旦相互之间失去了信任或者发生了矛盾,就很有可能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严重的完全可能造成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瘫痪,此时,如果无法通过法定的流程来解散公司,就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散公司,而就涉及到法官对“公司僵局”的认定。

我国有关公司僵局的相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

第183条给出了认定“公司僵局”的的三个要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司法解释第1条用列举的方式具体列举出了几种“公司僵局”的状态。

“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然而,法条给出的三个要件在实际的判断中却存在很大的困难,

应该如何判断?公司当时是否处于盈利状态是否是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的要件?如何认定继续存续会使得股东利益遭受损失?这里的股东是指的部分股东还是全部股东呢?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其他途径”是哪些途径?如何认定已经用尽其他解决方法的?

这些都需要法官通过客观事实以及自己的主观判断来断定,这就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才出现了之前两个案子截然不同的判决。

三、我对“公司僵局”认定的看法

1、法条的规定

根据法条的规定,认定“公司僵局”有三个要件,必须要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才能认定公司处于一个僵局的状态。

(1)何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有学者主张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分为经营困难和管理困难。经营困难包括公司无法支付工资、无法交纳税款等;管理困难,包括股东之间存在利益严重对立、矛盾无法调等。?豎

当然,也有人主张其实经营管理是一个词语,其侧重点在“管理”上,只要满足一个管理上的困难就符合公司解散的这一个要件。

我比较赞同后一种观点。

(2)何为“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这一个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是由法官进行判断,继续存续是否会造成股东损失?损失是否会达到“重大损失”?

有人主张“重大损失”应当以公司过去正常经营的相关收益作为参考标准,同时应该参考公司成立的目的等相关因素。我个人认为这些都不应该是法官在判案时候应该做的,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只是需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判决,并且,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样并不能解决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不同判决的现状。

(3)何为“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司法解散公司要求公司必须用尽其他救济途径,但是,却又没有规定其他救济途径具体有哪些,这样就使得对其的判断难度很大。有学者侧重于解释为使公司摆脱经营困境,主张通过诸如引入新的投资者、公司裁员、乃至筹集资金等方式。

2、笔者的观点

对于如何认定公司的不和谐达到了一个“僵局”的状态,我认为很简单,如果股东之间出现的严重的信任危机,无法在股东会上达成一致决议时就已经出现了“公司僵局”的情况。

有人认为,在现实中,还有董事会僵局的情况存在,一般是指因为各种原因使得董事会无法召开或者无法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时。

而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股东的职权以及第四十七条有关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章程”也是由股东会修改,因此,我认为,一旦出现董事会无法召开或者无法形成决议时,都是可以通过股东会对董事会的人员进行更换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来解决的,并不是此处所讲的“公司僵局”。

综上,公司法183条引入了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其立法是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的,但是,其规定过于简略,有必要对公司僵局的认定进行规定,而我认为,在判断公司是否存在僵局状态时,我们只是需要考虑股东会的运行情况,如果股东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使得股东会无法正常运行时,继续经营下去必定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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