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问题法律研究 开题报告

安乐死问题法律研究 开题报告
安乐死问题法律研究 开题报告

XXXXXX学院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安乐死问题法律研究

系别:XXXX系

专业:法学

班级:XX

学号:XXXXXXXXXX

学生姓名:XXX

指导教师:XXX

2012年11月20日

文献综述的基本结构

文献综述写作结构加句型 一文献综述特征 1.一般字数控制在4000-6000字左右,大约8-15页; 2.以评述为主,不可罗列文献; 3.基本格式通常包括题目、作者、摘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和参考文献等几个部分; 4.中文参考15-20篇,英文参考20篇左右,文献要新,50%-80%最好为3年内的文献。 5.如果文献综述是为开题报告作准备,整篇文章建议为漏斗状结构,即“有什么研究进展,问题是什么,怎么找方向”。 二按照文献综述的结构顺序分析常用句型 1 题目 1.1 如果文章为结果论文 标题格式 a) Effect of (因素) on(观测项目)in(研究对象)Progress b)(观测对象)in (研究对象) Progress c)无固定格式 1.2 如果文章为方法论文 标题格式 d) Methods for … Progress 2 摘要常用句型 归纳了…研究中的关键问题 指出了…及其…研究的主要进展 讨论了…的类型、影响因素、过程机理和描述方法 在此基础上,对…规律的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 3 关键词 略 4 前言 4.1 内容: 问题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动态,有关概念和定义, 选择这一专题的目的和动机、应用价值和实践意义。 4.2 常用句式 …是…的重要研究内容 过去研究主要集中在… (深度上)… (广度上)… (有争论的问题)… 鉴于…的工作将对今后…研究意义以及…的现实应用意义 作者就…的关键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综述 5 正文 5.1 综述材料来源广泛,因此段落结构格式非常重要,举例如下表; 第一句第二句第三句第四句第五句第六句 主题句陈述理论1 研究支持1 陈述理论2 研究支持2 略 主题句研究支持1 研究支持2 研究支持3 略例外情况 研究意义主题句研究支持1 说明理论1 略主题句 5.2 纵横结合式写法 写历史背景采用纵式写法,围绕某一专题,按时间先后顺序或专题本身发展层次,对其历史演变、目前状况、趋向预测作纵向描述;

国内外研究综述范文国内外文献综述写

国内外研究综述范文国内外文献综述写你的文献综述具体准备往哪个方向写,题目老师同意了没,具体有要求要求,需要多少字呢? 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文献综述想写好,先要在图书馆找好相关资料,确定好题目与写作方向。老师同意后在下笔,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文献综述是研究者在其提前阅读过某一主题的文献后,经过理解、、融会贯通,综合分析和评价而组成的一种不同于研究论文的文体。 2) 文献综述的写作要求 1、文献综述的格式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 ___。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作。前言,要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写作的目的、必要性、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

阐述有关问题的现状和动态,以及目前对主要问题争论的焦点等。前言一般200-300字为宜,不宜超过500字。正文,是综述的重点,写法上没有固定的格式,只要能较好地表达综合的内容,作者可创造性采用诸多形式。正文主要包括论据和论证两个部分,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进一步阐明问题 ___和作者自己的见解。当然,作者也可从问题发生的历史背景、目前现状、发展方向等提出文献的不同观点。正文部分可根据内容的多少可分为若干个小标题分别论述。小结,是结综述正文部分作扼要的总结,作者应对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自己的看法,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发展的方向和展望。内容单纯的综述也可不写小结。 2、文献综述规定 为了使选题报告有较充分的依据,要求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开题之前作文献综述。 2. 在文献综述时,研究生应系统地查阅与自己的研究方向有关的国内外文献。通常阅读文献不少于30篇,且文献搜集要客观全面 3. 在文献综述中,研究生应说明自己研究方向的发展历史,前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等。

“安乐死”立法研究

“安乐死”立法研究 内容摘要:生命权是一个人的最高人格法益,法律赋予人诸多权利,但是人们却无法完全掌握与生死密切相关的生命权,因为人对于个人的出生不能表示拒绝,同样也不能对死亡做出自由选择。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对于这一权利,出生不必多说,但是如何死亡、何时死亡的问题人们争论至今,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也是最具争议的便是“安乐死”。每个人对于生命、死亡有着不同的见解,对于安乐死便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即人是否有权放弃自己的生命。国外早己对此问题有着长久的研究,而我国起步相对较晚,还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是作为世界上人口大国、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安乐死”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每年都有许多相关的新闻报道,而我国学者也对其投入大量的关注。 本文首先从安乐死的概述入手,对安乐死进行界定,解决其概念问题,只有完整准确地定义了安乐死,才能让大众了解什么是安乐死,也才能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其展开深入的讨论与研究,为我国安乐死合法化奠定理论基础;其次是对安乐死的现状进行详细介绍,在详细分析国内外安乐死现状的基础上了解目前世界上的不同人群、不同团体对于安乐死的基本态度,并总结出我国在安乐死立法上所存在的困境;再次是鉴于国外安乐死合法化的经验探讨目前我国对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满足当前的社会需求,规范混乱的社会实践活动,明晰我国在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上所应当重视的要点;最后提出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设想,严格规范实施程序,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以严厉打击妄图利用安乐死而实施故意杀人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 安乐死合法化立法建议

正确看待安乐死问题

正确看待安乐死问题 首先,我希望安乐死合法化——既受法律认可,又要受法律的严格监控。目前,反对安乐死的势力依然很大,主要是真从珍爱生命这个原则出发来思考问题,而没有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艾滋病、肝癌晚期,他们继续治疗得不到相应的改善,只是一种生命的拖延,而这种生命的拖延会给患者带来更大的痛苦和患者家人更多的花费,但是,这未尝不是个可以利用的好现象。利用这股“民意”的力量,可以把安乐死套上法律的紧箍咒。要是法律坚持不认同安乐死,那么,支持安乐死,反倒会被一些对现状不满、希望改革的“前卫”、“先锋”人士看作“新潮”的表现,安乐死只会引发更多的同情。 安乐死在合法化的同时,也要被法律严格规定,像上面所说的,只有那些确实患有那些既是目前无法治愈、必死无疑,又给患者带来巨大痛苦的重症患者,才允许实施安乐死,而且,安乐死必须是患者在充分清醒的时候自愿的。虽然自愿在一部分情形下是做不到的,对于这种无法以自愿来规束的人,其代理人可以出于一些善意的动机,代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执行,比如以前老师在课堂上讲的“父亲处死大脑坏死的儿子”这个事例,该儿童大脑已经坏死,而且继续生存的机会渺茫,其继续存活于这个世上,不会对该家庭或者说该父亲带来个人利益,更不会给社会整体利益带来好处,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一条,“公序良俗“,虽然,该父亲处死其亲生儿子有违良俗,但是其行为明显可以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当事人的行为是善意的,但是其法律行为的后果表现为不可忍受,我觉得这就是法律不够人性的一

面,而如果安乐死合法化,法律和道德便能得到一个良好的结合 国家在给安乐死打开一条合法的小出口的同时,也要加大力度,提倡珍爱生命,让更多的人树立无论多大困难也要鼓足勇气活下去的价值观。价值观可以多元化,法律也必须尽可能让不同的需求得到满足,但在此同时,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扶持那些最为人道的价值观,让它们保持主流思想的地位,也是必要的。要是一个人真不想活了,他随时可以自杀,他人防不胜防,法律不承认安乐死可行,不过是一种鸵鸟政策,一昧的回避是不可取的,既然“自杀”安乐死视为合理,也就是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做到,那么上面所说的“父亲处死儿子”的案例也可以为什么就得不到理解呢,该儿子大脑坏死,已经对周围的事物没有认知能力,死对他来说或许是一种更好的归宿,我觉得法律不能约束道德,不管是好的方面还是坏的方面,就像见人掉入水里,你可不去救,哪怕你会游泳,但是你的游泳能力有多强,能否救出这个人,是无法估量的,人们只能以道德的方式来谴责,同样,该父亲处死大脑坏死的儿子的案例,我觉得法律应该在多方取证的前提下,给予谅解,因为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应该不仅为社会整体利益着想,还应该为小到一个家庭思考,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另外,就是安乐死的不足,下面举个例子,同样是重病号,有些人有钱,可以享受较好的医疗条件以延长生命;有些人没钱,生病的时间长了,连医院甚至家属,都觉得此人是个累赘。那些没钱、多病的人,很可能会在周围人们的劝说下,无奈地选择安乐死。因为安乐死

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1)

安乐死 一、案例: (国内)1986年6月23日,患者夏某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 陕西汉中市某医院。看着母亲痛苦不堪的惨状,患者儿子王某和妹妹觉得母亲既然痛苦得生不如死,那么就要求医生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6月28日,在王某等一再的央求下,医生蒲某开了一张100毫升的复方冬眠灵的处方,并注明是“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某在上面签了字,当天中午至下午,该院实习生蔡某和值班护士分两次给夏素文注射冬眠灵。同年9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某和王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1990年3月,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28日批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求的蒲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10条的规定,对蒲某,王某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在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某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某在王某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危重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行为已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某王某二人无罪。”一审后,汉中市人民检察对一审判决两名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提起抗诉;蒲某和王某则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5日二审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某,王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另外,事隔近18年后,2004年5月,当初要求为母亲实施“安乐死”的王某 患胃癌并转移,向医院提出安乐死,被医院拒绝。2004年8月3日,王某病逝。(国外)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发表时间:2010-10-08T16:54:33.840Z 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9月第3期供稿作者: 1项海波2余绍银[导读] 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是世界范围内的课题,如何恰当而理性地予以制度构建和安排更是突出的现实需要。 1项海波2余绍银 (1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浙江杭州(310000) (2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 310000)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摘要: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是世界范围内的课题,如何恰当而理性地予以制度构建和安排更是突出的现实需要。为了促进我国法制的进步和人权的保障,有必要对安乐死的概念、立法现状作出分析,对安乐死应当合法化的理由进行论述,并对安乐死制度的构建做出一些探讨,以便安乐死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权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了我国首例安乐死案。①这一案件引发了我国各界人士对安乐死的全方位讨论。随着讨论的展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但时隔二十余年,我国在安乐死方面的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而放眼国外,不少国家已经将安乐死立法工作提上日程,荷兰、比利时甚至已经通过立法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来源于古希腊euthanasia一词,具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无痛苦地安然去世;二是指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的无痛致死术。对于安乐死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所谓安乐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取适当的方法,促其提早死亡的行为。②另有学者认为:安乐死,即一个面临死亡并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地死去时,他人出于道义考虑,用致死的手段结束其生命。③结合安乐死的申请人、安乐死的实施主体、患者痛苦的来源等,笔者认为,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危重濒死状态,因无法忍受精神和肉体上的极度痛苦,自愿提出请求,由医生按照法定程序尽可能无痛地结束患者的生命。 二、我国安乐死的立法现状 虽然我国早在古代就已经出现了类似安乐死的行为,同时还有议论“安乐地赴死”的思想,但是由于受到主客观方面的因素的影响,我国安乐死的合法化进程显得比较滞后。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了我国首例安乐死医生被诉案件。这个案件成为我国对安乐死进行大讨论的导火线,引发了全国各界人士对安乐死的大讨论。 1996年3月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上海和北京60多名代表曾经提出过两个有关安乐死的议案,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法。在这之后,几乎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方面的提案,要求进行安乐死方面的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1998年10月,祝世讷教授领导的安乐死课题组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稿)》及其《说明》,该草案对于我国的安乐死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与大陆地区不同,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在安乐死立法方面已经有了突破性的进展。2000年1月13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医务委员会通过了《被动安乐死守则》。而我国的台湾地区于2000年6月通过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规定临终病人可选择缓和医疗的尊严死亡。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基础 对安乐死的合法化,虽然纷争诸多,但笔者认为,应当允许附有严格限制条件的安乐死合法化。 (一)从法律角度分析 1.生命利益支配权是生命权的题中之义 研究安乐死问题首先必须对生命权进行探讨。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④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维护权,司法保护请求权,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而生命权是否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学界却存在很大的争议。生命权是否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意味着生命权人可否处置自己的生命。传统的理论对生命利益支配权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自然人在社会中既享受着权利,也承担着义务,而这些义务的履行都是以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所以,生命权人不能任意地支配自己的生命利益。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生命利益支配权的有无认识不能绝对化,应该承认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2.安乐死在刑法理论上不构成犯罪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故意杀人罪对安乐死进行定性。一些学者也指出:对实践中“安乐死”的案件,仍应按故意杀人罪定性,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处罚。⑤但笔者认为,不宜将安乐死定为立法上的犯罪,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由: ①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来看,安乐死不应构成犯罪。故意杀人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应该具备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的行为。其中,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这样或那样的特性。⑥进一步分析安乐死行为,可以发现:第一,行为没有造成客观危害。安乐死的对象是患有不治之症,无法忍受痛苦的濒死者,生命对其而言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在这样的情况下,死亡才是患者所希望的结果,对其实行安乐死反而是对其权利和尊严的尊重。第二,刑法学界对人身危险性的定义是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危险,即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表现的是犯罪人主观上的反社会性格或者危险倾向。安乐死的实施者是出于对患者的同情才对其实施安乐死的,鉴于此,笔者认为,实施安乐死的人不是一个有反社会性格、有危险倾向的人,而是一个道德、善良的人。 ②从刑罚的目的来看,安乐死不应构成犯罪。刑罚的目的是国家据以确定刑事政策、制定刑事法律,特别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做斗争的最终归宿。⑦可见,刑罚的目的对刑事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刑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特殊预防。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⑧二是,一般预防。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讲,刑罚的适用是为了震慑潜在的犯罪者,而刑罚的威慑作用是建立在群众对其信服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安乐死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很多群众都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如果对安乐死的行为人施以刑罚,只会激起群众的同情,导致其他医务人员的不满,徒令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因此,从刑罚的目的的角度来看,对安乐死行为人定罪量刑是毫无益处的。

青钱柳研究进展[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生物工程 青钱柳研究进展 摘要:青钱柳系胡桃科青钱柳属,为中国特有的单种属乔木植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植物之一,研究发现其树叶具有许多生物活性。本文对青钱柳的生物学特性、资源分布、树种培育、有效成分、生物活性及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研究进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与分析。关键词:青钱柳;生物学特性;繁殖;有效成分;生物活性;价值;研究进展。 1. 生物学特性与资源分布 1.1 生物学特性 青钱柳(Cylocaya palirus)又名铜钱树、摇钱树,为胡桃科青钱柳属植物,该属仅有青钱柳一种,是集用材、绿化、茶饮保健、药用治疗于一身的珍稀树种。其树形象柳树,果实如古铜钱,约10个果实串生在一起,层层叠叠,颜色碧绿,故名“青钱柳”。叶为单数羽状复叶,小叶7~9 片,革质。花期3~4月,单性,雌雄同株,雄柔荑花序2~4条成1束集生在短总梗上,雌柔荑花序单独顶生。果序轴长25~30厘米,果实有革质水平圆盘状翅,顶端有4枚宿存花被片及花柱。10月果实由青转黄时采摘,去翅混砂贮藏。冬播或春播,种子外壳坚硬,播种前需用温水浸种2~3天,每斤种子2800粒左右,每亩播种约20斤【1】。 我国从1970年开始对青钱柳进行药用开发研究,结果表明,青钱柳具有明显的降血糖、降血压、减肥、抗肿瘤、抗衰老、抗过敏、清热解暑、提高人体免疫力、促进新陈代谢等多种功效,尤其对治疗糖尿病有显著疗效【2】。青钱柳叶含有丰富的矿质营养素,在水中可溶解10% 以上的元素有钾、镁、锌、锰、硒、镍、铜和锂,能有效地降低血糖和尿糖,可治疗糖尿病。 1.2 生长环境 青钱柳树大喜光,幼苗稍耐阴,喜生于温暖、湿润、肥沃、排水良好的酸性红壤或黄红壤。适生于湿度较大的环境,在土壤干旱瘠薄的地方生长不良。青钱柳根系发达,每年有大量的凋谢物,分解速率高,是良好的肥料树种,与常绿针叶树种混合造林后,可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并能充分发挥涵养水源的功能。青钱柳常与银鹊树、大叶楠、青冈、紫楠、浙江柿、香槐、柳杉等混生,组成常绿与落叶阔叶混交林群落【3】。

机器视觉技术发展现状文献综述

机器视觉技术发展现状 人类认识外界信息的80%来自于视觉,而机器视觉就是用机器代替人眼来做 测量和判断,机器视觉的最终目标就是使计算机像人一样,通过视觉观察和理解 世界,具有自主适应环境的能力。作为一个新兴学科,同时也是一个交叉学科,取“信息”的人工智能系统,其特点是可提高生产的柔性和自动化程度。目前机器视觉技术已经在很多工业制造领域得到了应用,并逐渐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 机器视觉是通过对相关的理论和技术进行研究,从而建立由图像或多维数据中获机器视觉简介 机器视觉就是用机器代替人眼来做测量和判断。机器视觉主要利用计算机来模拟人的视觉功能,再现于人类视觉有关的某些智能行为,从客观事物的图像中提取信息进行处理,并加以理解,最终用于实际检测和控制。机器视觉是一项综合技术,其包括数字处理、机械工程技术、控制、光源照明技术、光学成像、传感器技术、模拟与数字视频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和人机接口技术等,这些技术相互协调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工业机器视觉系统[1]。 机器视觉强调实用性,要能适应工业现场恶劣的环境,并要有合理的性价比、通用的通讯接口、较高的容错能力和安全性、较强的通用性和可移植性。其更强调的是实时性,要求高速度和高精度,且具有非接触性、实时性、自动化和智能 高等优点,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1]。 一个典型的工业机器人视觉应用系统包括光源、光学成像系统、图像捕捉系统、图像采集与数字化模块、智能图像处理与决策模块以及控制执行模块。通过 CCD或CMOS摄像机将被测目标转换为图像信号,然后通过A/D转换成数字信号传送给专用的图像处理系统,并根据像素分布、亮度和颜色等信息,将其转换成数字化信息。图像系统对这些信号进行各种运算来抽取目标的特征,如面积、 数量、位置和长度等,进而根据判别的结果来控制现场的设备动作[1]。 机器视觉一般都包括下面四个过程:

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指“善终”或者“无痛苦”的死亡,在20世纪,也解释为“仁慈的杀死”,指遵照病人或家属的要求,对于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而又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病人,使用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死亡。 安乐死概念本身也是颇有争议的。一些学者认为,“安乐死”的概念是含糊的,应当用“听任死亡”、“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三个概念来替代。“听任死亡”指的是当一个人患有所有医疗处置都毫无效果的晚期疾病时,让患者在舒适、平静和尊严中自然的死亡。“仁慈助死”是指根据患者的要求,采取直接行动结束其生命,这实际上等于一种受助自杀。“仁慈杀死”指的是不经患者同意,由某人采取直接的行动结束其生命。这一决定的前提是,患者的生命被认定为不再“有意义”,而且如果患者能够讲话,他也会表达出求死的愿望。 在研究安乐死问题时,我们也应当注意作出两种区分:1、就安乐死的方式而言,包括了“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听任死亡”相当于“被动安乐死”,而“仁慈助死”和“仁慈杀死”可以理解为“主动安乐死”,1986年,美国医学会伦理司法委员会宣布,对于晚期癌症患者和植物人,医生可以根据伦理判断停止包括食物和饮水在内的“所有维持生命的医疗手段,这实际上是对被动安乐死的认可。2、就当事人的意愿而言,包括了“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或是由行为的接受者来完成,或是应行为接受者的要求来完成,而“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完成的安乐死,这或是因为患者没有能力作出决定,或是因为患者的意愿无法知道。安乐死也能够在违背某人的意愿情况下完成,这也属于“非自愿安乐死”。多数安乐死的讨论拒绝接受任何形式的“非自愿安乐死”。按照上述分类,近来被媒体吵得沸沸扬扬的特丽案例从安乐死的方式来说,属于“听任死亡”或者是“被动安乐死”,而就当事人的意愿而言,则相当于“非自愿安乐死”。 安乐死一直是国内外争议较多的伦理难题,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有自己的伦理依据。 1.支持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1)人类最大的愿望是生活得好,追求生命的质量。当一个病人已濒临死亡,而且不可逆转、极端痛苦,没有必要以人性或人道为理由并付出高昂代价去换取低质量的生命。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免除临终的痛苦,符合病人的利益,也是人道之举。 (2)主动结束必然要死亡的生命不仅可以免除病人死亡前的痛苦挣扎,而且减轻了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同时,又可以避免社会卫生资源的浪费,从而可以将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能挽救的病人和人们的卫生保健上。以上体现了对病人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一致性。 (3)人有生存的权利,也应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人的生命权不是单纯的生存权,还应包含死亡方式的选择权。安乐死是对人死亡方式选择权的尊重,也是人类对生命权认识的升华,体现了社会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2、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实行安乐死的利弊分析

实行安乐死的利弊分析 杨霞 中文摘要: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近几年,国内外对安乐死的看法始终莫衷一是,本文从安乐死的定义、历史起源、案例分析的方面,来全面阐述安乐死的利弊影响。 关键字:安乐死,利弊分析。 安乐死的定义、起源: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安乐死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虽然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安乐死看成犯罪行为,但支持实行安乐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估计有十万人已立下遗嘱,告诉医生:一旦他们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将结束时,不要再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措施进行抢救。

如日本的安乐死协会建立于1976年。三年后已拥有两千名会员。从历史的趋势来看,1983年世界医学会的威尼斯宣言提出了消极安乐死的正式意见,同年美国医学会的伦理与法学委员会对于撤除生命支持措施的意见都已为安乐死实施创造了条件。 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反对“安乐死”的理由及事实论据:一、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四、如果法律同意医生答应垂危病人安乐死的请求,那会树立一个杀

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

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 摘要:安乐死,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它不仅涉及到道德伦理学、社会学,更涉及医学、法学。因此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备受学者、立法专家关注。在世界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探讨的不断影响下,我国安乐死问题也面临是否能够合法化的困境。 关键字:安乐死合法化违法阻却合法化的完善 导论:“1986年6月23日,汉中市的夏素文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因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夏素文的两个子女跪地向蒲连升求情:“行行好,让我妈咽气吧!”见此情景,蒲连升最终开了处方,并让患者唯一的儿子在处方上签字。他同另一位医生分别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1986年6月29日凌晨,患者夏素文死亡。蒲连升由此招致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①作为全国首例安乐死案件经过了6年的漫长审理最终确定医生实施的安乐死的行为不够成发犯罪。由此变引发了国内学者的激烈的讨论,本文也将就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安乐死的基本常识。 (一)讨论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首先要弄清安乐死概念。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愿意为“无痛苦的死去”。《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指在不可就要的或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而在我国《法律辞海》中,安乐死又称“安死术”。指目前医学上确认为无挽救希望的不治之症并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病人真诚的要求“安乐地死去”时医生处于道义,为解除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单从概念分析,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定义较为严格。 其次,安乐死从行为上被分为积极地安乐死和消极的安乐死两种。积极的安乐死又称为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消极的安乐死又称被动的安乐死,指对处于抢救中病人不给予或撤销救助治疗措施,使其自然死亡。在理论界大都对于消极的安乐死予以认可,认为其不够成犯罪。 再者,安乐死合法化的命题来源已久,古斯巴达便有涉及安乐死的理念,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一书中也赞成吧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方法。可见古人也早已认识到安乐死的问题,只是在近代纳粹德国实行种族灭绝政策后安乐死才被推到具有极高讨论价值的论题。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尤其是医学的极大进步,大量的病重患者可以通过医疗维持生命,而使病人忍受痛苦的活着。于是更多的患者希望结束痛苦,安乐死便被频繁的提及甚至实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也不得不被考虑。 (二)对于安乐死的认识。1、国际上,欧美国家子上个世纪30年代久开始讨论安乐死问题,从一些民间组织到学者、司法工作者。其讨论的焦点也是安乐死合法化与否,对此无论民间组织还是学者都主张安乐死的合法化,但世界各国政府大都采取保守的态度并不予以法定化。不过激烈的国际讨论也取得一些成果:一些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安乐死的个案采取默认合法化而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更甚者如荷兰、比利时更是以立法的形式把安乐死合法化了,美国、澳大利亚的一些州对安乐死也予以合法化。2、在我国,对安乐死的问题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热议。1986年首例安乐死被判无罪后,1988年全国各界专家组织了一次关于安乐死的研讨会,并达成一致共识,对安乐死无论在医学上还是立法上都应慎重对待。1994年以来人大代表的关于“安乐死合法化议案” 经常被提起。在司法实践中安乐死的个案也时有出现。但我国也一直未对安乐死予以立法。从刑法理论上讲,安乐死有故意杀人罪之嫌,因此从法学的角度讲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更加复杂化。 二、分析安乐死的合法化。

卡宾的最新研究进展【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应用化学 卡宾的最新研究进展 1 前言 近年来,对于同性质催化剂研究的成功,大大推动了各种配位体结构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其中一个惊人的成果便是对氮杂环卡宾(NHCs)的应用,因为此类卡宾有很强的σ-共价键。自从卡宾作为一种中间配体被发现后,在有机化学中就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1950年skell等人就开始了对卡宾的研究[1]。1964年Fischer等人将卡宾引入无机和有机化学中,金属卡宾在有机合成和大分子化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2]。1968年ofele和wanzliek先后报道了N-杂环卡宾金属络合物I[3]和II[4](图1-1),但他们仅限于金属络合物的研究。1991年Arduengo第一次分离得到游离的N-杂环卡宾III[5](图1-1)以后,N-杂环卡宾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近二十年来,N-杂环卡宾的金属络合物作为催化剂,已得到广泛应用。 图1-1 即使NHCs的结构可以粗略的被改变,但是任何的结构改变始终与其同系物含磷杂环卡宾相去甚远。我们现已知道很多种稳定的芳香族卡宾,但是它们不是勉强与金属配位体结合,就是使金属混合物更加易碎。在最近五年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型卡宾,例如含碳卡宾的络合物(非NHCs),它的特点是稳定性比σ-共价键更强。它们的合成路线,化学特点以及稳定性,电负性,协调性,和催化性能,常常人们的用来与氮杂环卡宾比较。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的方法,介绍了几种新型卡宾:二磷杂环卡宾、胺磷杂环卡宾。并详细阐述了它们的制备方法,化学性质和结构特点。 2 二磷杂环卡宾 2.1 二磷杂环卡宾的发展史 二磷卡宾与NHC其中一个主要不同点便是NHC的两个N原子被P取代,成为一个含有双P原子的杂环卡宾(PHCs).[6]一些文献中有提到对PHCs的稳定性和合成的困难表示焦虑,但它们也认为PHCs

选题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状况、文献综述文档

选题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状况、文献综述文档 (一)选题地缘起和意义 引言 1.选题缘起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政府将大量地精力投入到如何更快地促进经济增长上,对就业难问题、收入分配不均问题以及社会保障体系、教育和医疗等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地关注力度不够,政府职能地缺位、错位、越位现象严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发展和完善,尤其是国有经济结构地战略性调整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地改革,政府过去传统地管制型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地现实情况,迫切需要进行全面地政府体制改革,转变 出:“. 南) 等现象严重,以大量消耗自然资源为代价实现经济高速增长造成了大规模生态环境被破坏和环境污染,社会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加.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地这些严重失衡,说到底与政府制定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不同时期地方针政策,与政府地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与政府地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和公共行政管理能力,有着密切地、甚至决定性地关系④.要解决发展失衡问题,关键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地职能定位,合理界定政府管理经济地范围,切实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变到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有效地公共服务上来,建设以公平、公正、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为目标地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切实改进地方政府某些不良状态地迫切要求.由于长期以来政府一直停留在管制型政府地官本位、权力本位地理念之下,地方政府地“单边主义”和信用缺失现象比较严重.由此导致地政府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使得

政府与公众之间地关系渐行渐远.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在相当程度上出现了以发展经济、经营城市地名义进行圈地、兴建开发区,以公共利益地名义强行拆迁民房,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与此同时,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地政策缺少连续性,缺乏协调性和整体配套,让公众无所适从,“这些信号意味着在原有地制度路径下地改革所带来地额外收益地增加已接近临界值,不进行制度创新,就难以出现所谓地帕累托改进"@,就难以把中国地改革事业推向一个新地阶段,甚至政府地合法性也会遭到一定程度地挑战.另一方面,伴随着经济社会地全面转型,广人群众日益迫切地要求政府能够为他们提供基本而有保障地公共产品和有效地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广人群众越来越期望建设一个公开、透明和没有腐败地政府. 2.研究意义 从实践方面讲,对我国目前服务型政府建设地现状与改进进行研究,有利于贯彻落实党地十 @,1.2 (--) 1 国外( 化地 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阐述了企业家政府理论这一新公共管理地理想实践模式,主张政府在公共服务中地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①.治理理论成为改革公共服务地~个重要理论.治理理论地创始人是詹姆士·N·罗回[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M].周敦仁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1.3⑧\:一,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 THESIS西瑙.他在《没有政府地治理》一书中提出全球治理地思想.奥斯特罗姆夫妇在《公共事物地治理之道》、《多中心与地方公共经济》等著作中提出多中心制度设计地理念.他们认为,高度地多中心与分化不会导致公共服务成本地提高.对此他们开 列了公共服务多种提供途径地清单:经营自己地生产单位、与私营公司签约外包、确立公共

关于安乐死立法的思考

摘要 随着当今全球社会的发展,人们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越发激烈,世界各国对于这个问题都持谨慎态度。其中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声音。有人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相反的另外一些人觉得安乐死侵犯生命权,不应该合法化。在国内现行立法实践过程中,有的法院引用《刑法》第13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做出无罪判决;而有的法院则引用《刑法》第232条的规定,认定被告犯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时减轻处罚。各地模式的不统一显然违背了“在相同情形中,所有的人都应当得到同样的对待”的治法原则,有必要通过立法做出统一规定。总之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已迫在眉睫,建立一个有序的安乐死制度以及在立法上真正认可安乐死,是我国立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我国现行法律我国立法

Summery With today's global society's development, people discuss about euthanasia, world raged for this problem are cautious attitude which has appeared in two different sounds someone support legalized euthanasia; Instead some other people feel euthanasia viola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should not legalized in domestic current legislation.In the domestic existing legislation practice process, some court cited the criminal law article 13 but obviously incidental harm the plot is, don't think that was a crime regulation, make the not guilty plea; And some court is quoted criminal law the 232 regulation, recognized the defendant committed intentional homicide, but when in sentencing mitigated punishment.All the apparent breach unified pattern in the same situation, all people should get the same treatment, it is necessary to the treatment principles through legislation made unified regulations.Anyhow euthanasia in China is imminent, legalized create an orderly euthanasia system and in legislation approved euthanasia, is really the inevitable trend of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Keywords Euthanasia Legalization China's existing laws China's legislation

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案例分析 马悦旅游132班 22213202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汉中案件”可谓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第一案。案件大致如此: 1984年10月,患者夏素文,59岁,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化腹水”。1986年6月,病情加重,被送入汉中市传染病院肝炎科住院诊疗。经该院肝炎科主任、主治医师蒲连生诊断为:1、肝硬化腹水;2、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状);3、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入院后的第三天,病人烦燥不安,于1996年6月28日清晨开始昏睡,8时医院查房,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向该院院长雷某询问病情,雷某答:“病人送得太迟,已经不行了”。王听后,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免受痛苦,雷回绝。9时,王明成及其妹王晓玲来到蒲连生办公室,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蒲先回绝,在王明成兄妹表示愿意承但责任后,蒲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

安乐死的解决方案

安乐死的解决方案 篇一:传授10种安乐死的好方法(图文版) 传授几种安乐死的方法 假如你已经被宣布只有几周活头了,但是你又不甘心就这么白白死在医院的病床上,怎么办?如果某天从虚无缥缈处传来一个洪亮而又神秘克林贡声音-“今天是个好日子,我决定去死”怎么办?要是你想要一种既不痛苦还带着乐子的自我了解方法怎么办? 那么你还在痛苦地吃那种老掉牙的药片终结自我吗——不如让我们来点刺激的死法吧!以下是10种居家必备,又能顺便旅行全球,享受奇妙旅行体验的安乐死方法,在你买好墓地之前好好享受一下这个死亡之旅吧。 10. 享受热气球睡梦之旅 乘坐美妙的热气球来远离你生命的最后几周,不经让我们想起《我们不能死》这部电影里的Carousel,但是你要是坐在热气球里,你是绝对能死的。现有的热气球种类,最高可以飞达20公里高处,有的氦气球甚至可以飞达32公里高度。当你达到这个极限高度的时候,在饱览美妙胜景的同时,你的体温也会因为高度增加空气稀薄的原因而逐渐降低,最后会让你美美的睡上一个大长觉。 9. 火山熔岩的奇妙之旅 火山岩浆是大自然威力爆发的最好体现,流动的红色

火舌会把一切接触到的东西瞬间毁灭掉,于是失足摔落(或者直接跳进)熔岩湖里面会立马死掉。这种终结方式的优点就是一个字—快,只要你的身体一接触到熔岩表层里,熔岩层会立马在你身体上冷却形成一个坚硬的薄壳,就像布丁外面那层包装壳一样。 如果你的姿态没有调整好,熔岩没能把你弄死的话,当它接触到海水时会在空气中产生大量高浓度的气态盐酸,我想你逃不过这种致命毒药吧。 8. 密探切尔诺贝利区 切尔诺贝利的“旅游参观区域”并没有多少放射性物质能对你造成伤害。但是一旦你进入杂草丛生的废弃禁区,那家伙有的你受的了。暴露在300伦琴或者更高的放射水平下超过半小时就会有可能直接导致死亡。你瞎走瞎逛的越深入(前提是躲过警卫),你受到各种死亡辐射的可能越大。要是能在号称死亡石棺的4号反应堆绕一圈,好吧,你就不虚此行了。 7.吃货福音:食用自身体重12%的黑巧克力送你归西 有一种既简单又可口美味的方法让你摆脱对红尘的眷恋。黑巧克力中含有大量的可可碱以及咖啡因衍生物,我们的宠物们只需吃一点,其反应能让主人们惊恐无比。 如果你食用了相当于你体重12%的高纯度黑巧克力,这会导致你患上有半致死性的可可碱结核病。再多吃点,就等

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

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 作者:宁夏石嘴山赵锋 引言:“生还是死,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2007年两会期间,一位默默无闻的宁夏女孩李燕成为了社会争论的焦点,究其原因,是这位从小就得了被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的女孩,在两会期间,把《安乐死申请议案》发到了央视记者的博客里,明确表达了自己想以安乐死的方式得到解脱,请求这位记者将自己的《安乐死申请议案》交到人大代表手里。于是,围绕着这位“热爱生命但是不愿活”的女孩,安乐死再一次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 从人类拥有智慧懂得思考的时候起,生与死就成为了人类思考的重大问题。在医疗科技高度发达的现代,毫无疑问,人类征服疾病的能力已经大大提高。然而这种提高却不能一概而论,在一些情况下,医疗技术可以帮助病人战胜病魔,减轻病人的痛苦;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医疗技术并不能攻克疾患,只是提高了病人与之相持的能力使其“苟延残喘”而已,而这样一来,许多身患绝症的病人要忍受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病痛折磨后才踏入死亡的大门。所以说现代医疗科技在延长生命的同时,也在增加着痛苦和延长着死亡。正是面对人类医疗技术永远不会至善至美,永远不会无限延长人类的生命这一现实,人们才考虑另外一个问题:如何缩短死亡,消除病痛的折磨、死亡的恐惧以及尊严的沦丧?在这种背景下,安乐死成了病人唯一的选择。然而,和人生的重大性一样,安乐死是重估生命价值的重要问题之一,涉及到医学、哲学、宗教、伦理、法律、社会、情感等一系列问题,于是其适法问题就成了医学界、哲学界、伦理学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本文着眼于在目前中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的安乐死问题提出对其是否合法及合理的讨论,研究其是否适合在中国的土壤生存的问题,解决安乐死合法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安乐死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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