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指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不仅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之中,而且还要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

【学科分类】环境保护法

【摘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政策,该制度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阶段。本文在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涵、理论基础及国际经验进行评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如何建立和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做了初步的探讨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概述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概念

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瑞典1975年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该议案提出,产品生产前生产者有责任了解当产品废弃后,如何从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角度,以适当的方式处理废弃产品的问题。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sibility,以下简称EPR)概念,是1988年由瑞典隆德大学(Lund University)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Thomas Lindhquist)在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的,它通过使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责来实现。托马斯教授的EPR设计了生产者须承担的五个责任:

1、环境损害责任(Liability):生产者对已经证实的由产品导致的环境损害负责,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并且可能包括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

2、经济责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y):生产者为其生产的产品的收集、循环利用或最终处理全部或部分地付费。生产者可以通过某种特定费用的方式来承担经济责任。

3、物质责任(Physical Responsibility):生产者必须实际地参与处理其产品或其产品引起的影响。这包括:发展必要的技术、建立并运转回收系统以及处理他们的产品。

4、所有权责任(Ownership):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生产者保留产品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牵连到产品的环境问题。

5、信息披露责任(Informative Responsibility):生产者有责任提供有关产品以及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对环境的影响的相关信息。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涵

生产者责任延伸填补了产品责任体系中消费后产品责任的空白,确定了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再循环利用上的责任主体。EPR概念提出后,首先运用于德国的《包装物条例》,后盛行于各发达工业化国家。这些发达国家在使用EPR概念时,往往都以托马斯教授首倡的概念为基础,结合本国国情,在内容上做了相应的修订与完善。根据EPR制度提出的背景,结合各国的观点,本文认为,ERP的内涵可界定为:以生产者为主导的责任主体对消费及其他环节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以下特点:

1、EPR强调生产者的主导作用。生产者对产品的设计、原料的使用掌有控制权,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及处置应由生产者负责,生产者必须对产品的设计和原料的选择重新考虑,从而达到降低产品对环境之冲击。以生产者作为切入点引入外部激励,可以保证激励信号在产品链上下游顺畅传播,更好地减少废弃物,鼓励再生利用。

2、EPR强调的不仅是生产者的责任,它同时强调了整个产品生命链中不同角色的责任分担问题,包括消费者,销售者,回收者和政府等。

3、EPR制度中的责任应限于消费后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阶段,以体现“延伸”的内涵。至于消费前和消费中的有关产品责任的问题,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由相关法如

《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

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公司的社会责任,意味着重新定义公司的目的,除了利润最大化外,还要加入一些社会价值,即公司被期望带着社会良心活动。它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以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公司的社会责任既包括商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对生产者来说,其自身性质所决定的责任就是为社会提供具有安全性和适用性的产品,这种责任是一种商业伦理范围内的社会责任,生产者是否愿意承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良心”。EPR遵循这一理论基础,通过对生产者责任的延伸,使企业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其间当然的包括公司环境责任。笔者认为,在以此理论探讨EPR 时,不仅要研究公司承担何种强制的法定责任,而且还要研究生产者该不该承担道德责任,以及能否将这种道德责任纳入法律倡导性规范的调整范围。

(二)外部性内部化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丹尼尔.F.史普博给外部性下的定义是:两个当事人缺乏任何相关的经济交易的情况下,由一个当事人向另一个当事人提供的物品束。从另一个角度讲,外部性是参加交易者的行为给与交易无关的第三人带来的成本或收益,它是一种成本或效益的外溢现象。

环境问题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环境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基本特征,这使得环境资源的成本通常难以内部化,形成外部不经济性,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从不付成本的环境资源利用行为中获利,而由此产生的负效益则由其他人分摊,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公地的悲剧”。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使私人成本内部化,或者说使外部不经济内部化。EPR通过对产品消费后废弃物循环利用责任的追加,实现废弃物管理阶段环境成本的内部化。

三、欧盟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立法实践

欧盟已经通过并实施了《废电池管理指令91/157/EEC》、《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 》、《废车辆管理指令2000/53/EC》、《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整合产品政策》(IPP)以及2005年8月实施的《电子垃圾处理法》,EPR是欧盟环保体系中的关键环节。

(一)WEEE指令和RoHS指令

2003年,欧盟发布了《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Directive on Waste Electron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还物质指令》(Directive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Electronic Equipment,RoHS),并且要求这两项指令的内容必须融入欧盟成员国的立法中。指令具体要求是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禁止制造含有下列六种有害化学物质的电子电器产品:铬、铅、镉、水银、PBB、PBDE。也就是说,任何电子电器产品在2006年7月1日之后要想进入欧洲市场,必须提供不含有上述六种禁用物质的证明。这就要求生产企业在原材料选择采购时就需避免此类物质,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生产者责任组织(PROs)

企业通过行业联合的方式成立生产者责任组织(PROs),由生产者责任组织建立共用的产品回收体系,企业委托生产者责任组织具体负责产品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这种执行方式适合于回收品可以用做生产者的原料并且回收处置和利用过程通用性较强的情况,如玻璃、纸、金属等。在具体执行时,共同产品回收体系一般由生产企业、生产者责任组织、回收企业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