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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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是一门法学与教育学为主要理论基础,教育

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运用法学和教育学的研究方法,例如案例研究法、法律解释法、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历史考察法等多种方法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揭示教育法律规律,建立教育法律理论体系,指导教育法律实践的一门交叉学科。

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特定的社会现象——教育法规以及其所引起的

一切教育法律现象。

三、教育法律现象:是教育法的产生、存在和运作的各种表现形式。主要是

指具有法律意义,并接受法律调整的教育现象,包括教育法律规、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关系,也包括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等等。

四、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联系:

1、教育学是教育法学产生和成长的环境与条件,教育学的容、性质、特征、

发展和变化决定着教育法学的容选择和发展方向。

2、教育法学与教育学是横向联系,是教育学相关知识的扩展。它丰富了教

育学的学科体系。

五、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区别:

1、研究对象不同

2、研究围不同

3、学科地位不同:教育法学不是教育学的子学科,它是教育学的分支学科,

被称作边缘教育学科。

六、教育法学与法学的联系:

1、教育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中的部门法学,是法学的下

位学科,他们之间是从属关系,是纵向联系。

2、法学特别是理论法学作为教育法学的主要基础来源之一。

3、教育法学为法学提供纵向的知识增长,教育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充实着法

学的发展壮大。

七、法律的三代人权:自由权——社会权——发展权

八、权利的因果关系:原权、派生权

九、教育权的涵:

1、权力的角度: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自治团体在教育事务上所拥有的权限,

以及其所属机关或公务员所行使的公权力。

2、权利的角度:泛指公民在教育事务上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这是作为私权

利的一种宪法规定的教育基本权。

十、教育权的分类:

1、从教育权实施主体上讲有:国家、父母、社会、学校、教师等教育权。

2、教育权的原权只包括: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

十一、家庭教育权的性质:

1、家庭教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义务,这种权

利义务即为亲权。

2、亲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

3、亲权是属于一种利他权利。亲权的行使需为子女的权利。

亲权行使的最重要的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尊重儿童的选择。

十二、家庭教育权的容:

1、选择权:对教育形式的选择权。(择校)

2、参与权:父母有知晓子女学校教育情况并对学校教育发表意见的权

利。

知情权:了解学校有关信息的权利

提案发言权

共同决定权

3、拒绝权:父母可以基于自己的哲学与信仰拒绝某种特定课程的权利。

十三、社会教育权的容:举办教育权、参与教育权、校外教育权、监督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的容: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管理权、学校教育拥有权、教育容的控制权。

十四、受教育权的涵:

1、狭义仅指接受教育的权利

2、广义还包括选择教育的自由和建立教育机构的自由。

3、《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确认受教育权的国人权法。

十五、受教育权的特征:

1、特权化的受教育权是一种不自由,不平等的权利

2、化的受教育权是一种不自由而平等的权利

3、国家化的受教育权是一种不自由而平等的权利

4、社会化的受教育权是一种自由而不平等的权利

5、个性化的受教育权是一种自由而平等的权利

十六、受教育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1应有形态:指公民应当享有的受教育权

2法定形态:公民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可以享有的受教育权

3实有形态:公民实际享有的受教育权

十七、义务主体:国家。国家与公民构成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

十八、国家的4A教育义务:

1、可获得性

2、可进入性

3、可接受性

4、可适应性

十九、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

1、教育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行政组织,它依法拥有教育行政职权,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行政职能。

2、教育行政机关只享有教育事务的管权利

3、教育行政机关能够独立承担其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十、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教育行政创始权:根据《宪法》和《教育法》来编制教育计划、起

草教育法律草案。

2、教育行政决定权:依法对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物的决定权。主

要体现为教育行政机关对教育事务的管理的过程中做好什么工作,怎样

去做以及不做将会产生的后果等事项作出决定。

3、教育行政命令权:依法发布命令,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实施

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命令相对放必须服从的权力。

4、教育行政执法权: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基本职权之一,实质上是教育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权限管理教育事业的一种权能。包括制定推行教

育法规的实施措施,对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遵守教育法规状

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采取行政制裁。

5、教育行政监督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方进行检查、监

督的一种权力。

6、教育行政奖励权:依法给予模守法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育行政相对

方以物质或精神奖励的权力。

7、教育行政物质帮助权:对有特殊困难的相对方给予物质上的帮助的

权利。

二十一、教育行政执法的形式: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P191)

二十二、学校的法律的地位:指学校在法律上的归类于定位,以及它相应的权利、责任和无能力。

1、行政相对人:学校接受政府的管理

2、法人或非法人:学校参与民事活动

3、授权行政主体: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的学校

二十三、《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应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

1、标准的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合格的教师

3、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十四、学校的授权行政主体地位:

1、学校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选择职权是,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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