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孳息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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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孳息的本质
法定孳息是拟制的孳息。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或者说用益价值与法定孳息是对流条件。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有本质区别。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主要是货币。法定孳息产生于用益法律关系。
> 关键词法定孳息用益对价用益财产用益法律关系
一、对法定孳息的定义
息(
论中,物之孳息,是所有权人就自己之物而取得的孳息;权利孳息,是就他人之物而取得的孳息;直接孳息,是物派生的孳息,间接孳息是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孳息。[]直接孳息,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天然孳息,间接孳息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孳息。笔者以为,德国民法理论中,关于间接孳息、直接孳息的表述,对揭示法定孳息(间接孳息)与天然孳息(直接孳息)的本质具有一定的意义。笔者的意见是作下列大体区分:转移所有权的对价称价金;提供劳务的对价称报酬;用益他人财产(有体物和无形财产)的对价称法定孳息。价金、报酬、法定孳息的概念能够反映商品交换的性质。规范性的用语对立法的统一性和规制对象性质的揭示是很有帮助的。[] 笔者主张将法定孳息定义为:“因财产交他人用益而产生的收益”。笔者还主张把用益他人财产的法律关系,统称为用益法律关
系。为什么不把法定孳息定义为“因用益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呢?因为用益他人之财产的用益人,也会有天然孳息的收益(如用益租赁的承租人就是如此)。在作一般性介绍的时候,也可以将法定孳息表述为“因用益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但在作概念性表述时,应当防止混淆。二、法定孳息的本质——用益的对价
按照笔者前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定孳息的本质:法定孳息是财产供他人用益的对价。(一)供他人用益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形财产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作为物权客体的“特定的物”,[]是可支配的有体物。有体物的价值包括交换价值和用益价值。有体物供他人用益,是用益价值的分离。有体物分为不
产)
用地分为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采取出让方式的,收取的报偿应列入法定孳息的范畴。出让者为公法人,不影响法定孳息的性质。建设用地的转让虽与出让不同,但对价亦为法定孳息。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生存权的体现,不发生对价,亦即不发生法定孳息。地役权的设立,原则上是有偿的,即需役人原则上要向供役人支付法定孳息。我国《物权法》把需役人支付的对价,称为“费用”。[]其实,称为“租金”更为合理。我国《物权法》还规定了六种特许用益物权,他们是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特许用益物权也发生法定孳息。 .为他人设立用益债权[] “用益债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债权。”[]
用益债权,如对消费借贷的原本的用益、对租赁物的用益、对投资财产的用益等。提供用益财产的人,在交易中又是债权人,他们有权请求用益的对价—法定孳息。广义的用益债权,还包括“准用益债权”。准用益债权的用益财产,包括消费物与无形财产。“准用益债权的成立,使用益他人财产的债权区分两大类,一是用益他人之物的用益债权,一是用益他人非物财产的准用益债权。”[] .法定孳息一般是持续性收益,不是一次性收益和偶然性收益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续的时间来收取。如《日本民法典》在第条中规定:“法定孳息,于收取权利存续期间,以日计算取得。”我国台湾《民法典》第第项规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权利之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内之日数,取得其孳息。”不过,用益权人取得天然孳息的,相对人向其收取的法定孳息的数量,还要考虑
)
题,根本不属于用益法律关系。法定孳息具有确定性,一般按日计算,而彩票奖金具有不确定性。彩票奖金被称为“射幸孳息”、“偶然孳息”,说明奖金不是用益对价,只是偶然所得。即使彩票购买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在未中奖时,对方亦无义务支付奖金。而法定孳息,依据租赁、借贷等用益法律关系产生,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双方都有义务履行合同,其中包括用益人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因此法定孳息具有确定性。综上所述,彩票的中奖奖金与法定孳息,在本质上是大相径庭的。
三、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区别
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都有孳息之名,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现有的立法例看,多将其并列规定,但它们本质并不相同,而且分属不同领域。两者区分的基础,在于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一)物质形式不同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获的小麦,后者如产下的一只熊猫。但天然孳息进入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但笔者并未发现实务中有这样的例子。因为,不动产的价值一般较高,作为用益的对价,一般是得不偿失的。(二)“收取”的性质不同“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
人。
来取得,也说明取得人对用益财产不是直接占有。(四)与原物、原本的关系不同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孳息与原物,是产出关系,不是用益法律关系。法定孳息,是指以有体物或无形财产供他人用益而获得的收入,产生于用益法律关系。法定孳息,是商品交易的表现,实际上是拟制的孳息。法定孳息与原本,是对价关系。对法定孳息的对应概念,现在学界有的称为“原物”,有的称为“原本”,显得有些混乱,有梳理的必要。笔者以为,法定孳息既然是有体物和无形财产用益的对价,它的对应概念还是称为原本较好。这样原物与原本就有了各自特定的意义,代表了不同的内涵。原物反映与天然孳息的关系;原本反映与法定孳息的关系。称原本的
理由有这样几个:第一,在用益物是货币的情况下,由于货币具有“占有与所有同一”的特性,因此,货币的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例如借款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把借款合同利息(法定孳息)的对应概念称为原物,就有些不妥,因为原物早就不存在了。原物与新物是对应的“一对”。此时把货币称为原本,则恰如其分。当使用期届满时,货币的原所有人享有要求返还货币的权利依据,不是所有物(原物)返还请求权,而是债权请求权。如借款合同之类的用益法律关系,货币作为用益物在交付后虽然转移了所有权,但收受货币的人在经济本质上仍属对他人财产的利用,借用人未脱离对他人财产用益的本质。因此仍认他是用益权人,利息等仍认为是法定孳息。即用益财产只是变换了财产形式的,对价还称为法定孳息。第二,货币消费后,是相对消灭;其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