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遗嘱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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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浅谈我国遗嘱继承制度

摘要

遗嘱继承的理论是继承法基础理论之一。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遗嘱继承一般理论概述。文章第二部分:在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回顾过程中进行展望,以求可以为遗嘱继承研究提供新的观点和思路。文章第三部分: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以及对其立法完善的构想。

关键词

遗嘱;遗嘱继承;遗嘱制度;遗嘱自由

前言

继承法是影响到千家万户、贴近民生的法。在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一部好的继承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十分有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民更加注

重民主自由的同时,更多人希望在生前亲自对其财产或其他事物做出预先处理

从而选择立遗嘱,因此遗嘱继承在继承过程中的地位愈加重要,然而这需要一

套相对完备且符合时代发展的遗嘱继承制度来为人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利指明方向。本文通过对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以及对我国现行遗嘱

继承制度的发展进行回顾与展望,试图可以为遗嘱继承制度的研究提供新的问

题和思路,并为今后的继承法修订提供一些观点和素材。

一、我国遗嘱继承一般理论概述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并列的遗产继承的一种方式。遗嘱,是指公民生前

亲自对其财产或其他事物做出预先处理,而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因此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及遗产处理

的一种继承方式。

并非所有遗嘱都是有效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某项遗嘱若

为有效,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第一,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第二,遗嘱必

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第四,遗嘱不得违

反必留份的规定。第五,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满足上述条件时,遗嘱即成立,但在遗嘱人死亡之前,遗嘱虽然成立但尚

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人仍有权变更遗嘱的部分内容或撤销全部内容。

二、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发展的回顾与展望

(一)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发展的回顾

我国遗嘱继承在《继承法》颁布之前一直处于初创起步阶段,由于社会大

背景的不稳定,整体学术研究长期处于一种不可避免的低迷状态,同时在法律

并不完备的我国,法制观念尚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遗嘱继承作为继承法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没有得到一部分人的肯定,这不仅与意识形态有关,还

因为中国长期的宗法礼教传统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嫡长子继承制,男尊女卑

思想占据着主流思想,难以撼动。直到改革开放,解放了思想,才真正打开了

民主法治的大门,为我国法制的发展提供了一条畅通的道路。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时期是在《继承法》颁布以后,随着人们对于继

承制度研究的深入,不断填补了继承制度的空白,使得继承纠纷有法可依。并

涌现出一大批继承制度的研究学者,出版了许多教材,如《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原理》等,这些教材为遗嘱继承制度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

基础。在实践中,对各种案例的解决也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研究和发展起到

了促进作用,可以说,在这个时期,我国的遗嘱制度是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

践回归理论,完善立法,在这个过程中,遗嘱继承制度也不断走向全面与系统。

(二)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展望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学者一直对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进行

探索和研究,为我国民法典继承篇的编纂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应该认识到成就

一部真正适合我们国家的继承法,道路是漫长的,而这其中摸索出一套真正适

合我国国情的遗嘱继承制度也需要长期的过程,但是值得欣慰的是我们在这条

路上已经找到了方向,并且正大步向前。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在现阶段已经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备,继承法的颁布为遗

嘱继承制度的研究和开拓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生长的土壤,主流思想被广泛认

同的同时,一些具体观点百家争鸣,这也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提供了准备。众

所周知,继承法颁布距今以有几十年的历史,然而在这几十年的时间里,中国

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人民生活的富足,而这背后暗

藏着人们需求的变化,随着公民法制观念的逐渐增强,对于继承法的依赖也越

来越大。

由于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家,传统观念在人们心中占据着重要的

地位,不管我们承认与否,习惯都在潜移默化的存在与发展,其必将同法律互

相影响作用,无论社会与法制如何发展,习惯都是法学研究者和立法者不容忽

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因此,在立法中或对已颁布法律的修订过程中对传统文

化和习惯的融合是一个不断磨合的过程,也是一个难点,但这种对难点的克服

同时也是对民主权利和公民财产利益保障的过程。

三、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一)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

现行的遗嘱继承制度主要体现在我国《继承法》之中,虽然我国法学学者

们在遗嘱继承制度研究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该法颁布距今已有几十

年的时间,因此在日新月异的今天,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

从宏观意义上讲,首先,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研究深度不够,纵观这几十

年来学者们的研究,基本致力于对遗嘱继承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或未涉猎的部分

进行探索和论证,而对于遗嘱继承的基础理论的关注度却不够,导致了我国遗

嘱继承制度研究的方向广泛而根基薄弱。其次,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中,由于立

法时的局限性,许多重要的内容出现立法空白,如特留份制度的缺失就是一个

非常典型的例子。最后,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对外国法的借鉴问题上,一些

学者只关注到外国法的成功之处,但却没有意识到在其成功的结果背后,其具

有的本国特定的发展背景以及保障其成功的经济基础和民众的思想观念,这种

对于外国法律的照搬可能造成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的畸形,这是我们必须思

考的问题。

从微观意义上讲,首先,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建立大部分素材是源于对理

论的探究,而真正对我国遗嘱继承的实际调查比较少。其次,我国《继承法》

中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过于书面化,形式化,不能很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最后,在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中关于遗嘱执行制度过于粗略。遗嘱执行人应

该处于一个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行为具有特殊性和独立性,而不同于代理行为,但是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在《继承法》中却没有明文规定,这不利于

司法实践,更不利于对继承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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