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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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北京吉利大学法学院孙晓鹤102202)

摘要: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的信誉和价值,是一种无形的巨大财富,所以,它非常容易遭受侵害。现实生活中往往被他人非法利用以获得巨额非法利润。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必须对驰名商标给予比一般商标更充分、更有效、更严格的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对驰名商标给予法律保护,鼓励企业创名牌,而国家帮助企业保名牌。我国进入国际市场,为与世界各国交流方便,也对驰名商标采取一定的特殊保护措施,本文试从驰名商标的一般规定出发,结合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体系、保护措施,以及制度完善方面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作浅显论述。

关键词: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相关对策

引言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以创立、发展和保护驰名商标为主要内容的战略工程已成为提高我国企业商品竞争力的重要方法之一,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和不足,探讨了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几种对策。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一) 驰名商标的含义

驰名商标,在英文中称为“Well-Know trade mark”依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1]

(二) 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

1、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驰名商标经使用人的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在相关的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驰名商标体现了企业的特定文化,成为特定群体的象征,也起着展示使用人身份和地位的作用。

2、标识性强。

驰名商标的识别性比一般商标强,消费者很容易通过驰名商标联想到特定的经营者和特定的商品或服务。

3、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必须经过一定机构检测、认定为质量优异

的商品,商品自身的质量是建立良好商标信誉的基础,优异的质量是驰名商标的核心和灵魂之所在,驰名商标应该向消费者保证所标示的商品保持着相同的质量,驰名商标也因此为公众信赖并因而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4、商业价值性大。

驰名商标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迅速而大量地推销产品,获得巨大利润,成为企业开拓市场和占领市场地最有效武器。对一个国家来说,世界驰名商标地多寡成为衡量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

5、易受侵害性。

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往往成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要对象。侵权的方式主要有抢注(即行为人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抢先在一国进行注册)、“搭便车”(即使行为人的商标与驰名商标产生混淆或联想,不正当地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以及其他损害驰名商标商业价值的行为。[2]

二、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不足

(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滞后

我国过去一直奉行“不注册,不保护”的商标权保护原则,这种做法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能导致很不公平的结果。一些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所有者为培养和宣传这一商标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注或使用时,必然对该驰名商标所有者得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对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改变了过去的做法,弥补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这一缺陷。[3]

然而,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立法还只是停留在给予其所有人一些“禁止权”的层面上,对于侵权产生后,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已经受到巨大损害的情况,却没有法定的救济途径。《商标法》设专章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加以保护,其中,第56、57、58条对赔偿数额以及申请财产、证据保全都作了明确规定。在这方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甚至还不及普通注册商标,新实行的《规定》也未对此问题加以解决,不能不说这是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个缺憾。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更加完善的保护,以避免有权利而救济不足的局面。

(二)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乏力

相比之下,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受到了较为全面的更大范围的保护,除了享有上述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完全适用《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对普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外,我国还依据TRIPS协定

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搭便车”的行为予以制止,即《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将“搭便车”列入《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使这类行为的侵权人要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各项民事责任。这种扩大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做法的理论依据是商标淡化理论。[4]

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正式引入这一理论,《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只能视为一个“特殊”条款。但随着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不断完善,将来引入这一理论是极有可能的。总之,我国对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必将跟随国际商标保护的趋势,结合本国国情,不断完善起来。

(三)驰名商标的网络保护力度不足

随着网络技术的出现,域名商标识别作用日益凸现,而在网络上对他人的驰名商标抢注及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冲突情况广泛存在。然而,我国《商标法》并未考虑现有司法实践经验而对之予以规定,可见对驰名商标保护并没有自动延伸至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上。

(四)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力度不足

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故对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保护必须进行相应的涉外商标保护,以防止涉外抢注而造成的不利影响。虽然驰名商标在保护上优于其他商标,同时根据《巴黎公约》成员国应该对驰名商标给予相应的保护,但在实际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境外屡遭抢注,例如,在我国被列为“国宝”保护的一得阁墨汁,在日本被抢注;“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竹叶青”在韩国被抢注;天津飞鸽集团得飞鸽牌自行车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等等。据统计,目前中国至少有15%的企业商标在境外被抢注,而且维权的结果不容乐观。因此驰名商标应根据自身市场状况及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相应的域外注册保护。[5]

三、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对策

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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