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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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在行政领域,我国法律法规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控制,尤其是规范和控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处罚制度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等,使得国家公务员普遍感受到法治的威力,法治意识增强。这不仅是由我国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决定的,而且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也就是说,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应当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当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发生冲突时,应当否定个人权威而遵循法律的权威。因此,法治与强调个人权威至上的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法治,作为民主国家应当实行的基本政治原则,在国际上早已得到公认。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法治理论的积极意义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和肯定。

我国行政管理法治化的现状行政管理法治化水平标志着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在我国,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行政法治化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受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还处在一个初期阶段。

首先,法治社会所要求规则的单极性与我国现在规则的多极性之间存在着矛盾。法治最重要的特色体现在任何一个事务的冲突,它终极的解决一定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这就是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在我国,法律规则呈现多极性,除立法机关以外,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自主立法权,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地人大制定的地性法规一般要依靠行政机关制定实施细则加以贯彻执行,同时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对行政机关立法权还缺乏有力地监督。

其次,法治社会要求法院在权力结构中应处于核心地位,法院应该处于一个

终极性的裁判者的地位,需要在国家的权力结构中获得一个中心的地位。而在我国,依照我国宪法体制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不能实施完全的监督,如:人民法院对于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没有司法审查权,由此可见,我国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十分有限。

再次,对于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的强弱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化水平。在法治比较完备的国家,针对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社会监督机制是健全而有力的。相比之下,目前我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治的行为揭露、批评还很不力,不能对行政机关遵守法治造成足够的社会压力。

最后,我国国家公务员的法治意识仍较为薄弱。尽管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行政诉讼的开展,己使越来越多的公务员认识到行政行为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但是,我国国家公务员受“官本位”思想的潜在影响,人治的传统和习惯有很深的基础,故而法治精神的自律性仍不够,实现养成法治习惯,自觉依照法治精神办事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

行政法治与依法行政一般情况下,我们惯常使用“依法行政”来表述行政权与法之间的关系,而且从字面上理解,“行政法治”与“依法行政”也很容易被混淆,但二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它促进了我国国家行政管理由“政策行政”、“指示行政”向法制行政而非法治行政)的转变,对于引导国家、社会尤其是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重视发挥法在国家行政中的作用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依法行政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可以理解为是行政方式的转变,即由依政策、上级指示命令行政为主转化为依法行政为主。

“行政法治”一般理解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法律至上,其中又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一切行政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当然并不排除法律规则之下的行政自主权,另一方面任何行政行为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行为违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观点,违法并不单纯指违反法律条文,还包括违反法律精神;二是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以及其他附属性立法规则必须尊重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律至上要求法律在形式上具有最高权威三是行政行为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有无独立的司法机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国际公认的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

基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依法行政”和“行政法治”不是两个等价的概念,“依法行政”虽有利于提倡和加强行政法制建设,但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和约束,还应加强法治化建设。可以说,“依法行政”

在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向“行政法治”或“法治行政”发展的必经阶段。随着中国加人,为适应世界贸易规则,我国诸多法律规则都做了调整和完善,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将会逐步得到弘扬和发展。

实施行政法治对行政机关及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当前,在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的基础上,为加快实现行政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作为行政机关应做好如下儿点一)调整行政执法的理念。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所以首先应调整的是人的行政执法的理念。卜树立国际的理念。不论我们的执法工作是否直接与外国企业或个人有关,但创造一个整体上良好的执法环境与我们每个执法人员息息相关,故放宽眼界,树立国际的理念十分重要。2、树立平等的理念。即树立平等行政的意识,在执法行为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证各行政相对人的平等。3、树立统一的理念。也就是要摒弃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做法。树立效能的理念。即树立追求行政效

率的行政思想。

切实贯彻法律至上的原则。为确保法律在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体系中的最高地位,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任何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坚持杜绝依长官意志任意行政的现象;第二,行政机关在行政法规、规章以外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指示、决定不能成为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如果行政执法行为只以命令、指示、决定作依据,而不能在法律、法规、规章中进一步找到根据,则该行为违法;第三,宪法虽然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但行政执法机关不能直接根据宪法条文作出执法行为,因为宪法的条文太过抽象,允许执法机关直接引用宪法条文既不严肃,也会导致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进而使法治流于形式;第四,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研究,查明它们是否有缺乏法律依据和明显违反法律的情形,而不应机械、盲目地执行。

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特别是在人世后的一段时期内,根据我国已作出的承诺和WTO规则的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均应加强行政立法,同时尽快清理与加入承诺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某些法律的统一性和国际性。

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应把握好五个环节,做到职能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和监督法定,将政府的每个具体行政行为都逐步纳人法制轨道,为实现法治行政打好基础。

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违法不仅是指行政执法行为与法的明文规定相抵触,还包括行政执法行为在实质上违反法律原则或精神,体现在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必要限度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在法律条文框架内行政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要体现适度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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