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大跨径桥梁施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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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桥梁基础工程施工
第二节桥梁下部结构施工技术
第三节大跨径桥梁上部结构施工技术
第一节桥梁基础工程施工
一、桥梁明挖地基施工
二、深大基坑工程施工技术
三、大直径钻孔灌注桩基础
四、大型地下连续墙施工
一、桥梁明挖地基施工
扩大基础、大体积承台、大型地下连续墙等工程的施工一般是采用明挖地基方法进行的。
明挖地基施工一般包括基础的定位放样、基坑开挖、基坑排水、基底处理与混凝土浇筑或圬工砌筑等。
(一)明挖地基质量监理基本要求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充分阅读并了解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当基底地质与设计文件不符或测定基底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会同设计、施工部门研究解决。
(二)基坑质量要求
基本要求:
(1)基坑顶面应设置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的设施,基坑顶有动荷载时,坑顶边与动荷载间应留有不小于1m宽的护道,如动荷载过大宜增宽护道。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应采取加固措施。
(2)基坑坑壁坡度不易稳定并有地下水影响、或放坡开挖场地受到限制、或放坡开挖工程量大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支护。设计无要求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支护方案。
(三)围堰质量要求
围堰质量基本要求:
(1)围堰高度: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0.5~0.7m。
(2)围堰外形:应考虑河流断面被压缩后,流速增大引起水流对围堰、河床的集中冲刷及影响通航、导流等因素,并应满足堰身强度和稳定的要求。
(3)堰内平面尺寸:应满足基础施工的需要。
(4)围堰防水:要求防水严密,减少渗漏。
(5)对于钢板桩围堰,应注意检查围堰形状、内围尺寸。
(6)对于钢套箱围堰,应注意下沉前河床清淤,就位准确。
(四)基础挖方施工质量要求
1.基本要求:
(1)在进行基础开挖前,承包人应结合具体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制定开挖方法和支护方案报送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后才能施工。但这种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2)基础的轴线、边线位置及基底标高应精确测定,检查无误后方可施工。并应按规定进行场地清理。
(3)挖基施工宜安排在枯水或少雨季节进行,开工前应做好计划和施工准备工作。开挖后应连续快速施工,基础挖方的进度安排应使坑壁暴露时间不超过30天,除非监理工程师己同意另外的期限,否则监理工程师将指令暂停下一步的挖方,直到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能满足此要求为止。
(4)基础挖方与其回填作业除应满足本节的各项要求外,尚应与有关结构物施工的专门要求相协调、配合。
(5)在基坑开挖之前和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认真检查用地范围内是否有不明或未办手续的公用设施和民用设施(如排水管、煤气管、电线、电缆、其他地表或地下结构物)以及文物等,如果发现应予保护并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抄报给项目总承包人一份副本,以便及时处理。在开挖过程中对上述设施预计有影响的应进行保护。
(6)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防止扰动和损坏地下公用设施、民用设施和其他结构物以及文物等。在附近有其他结构物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如出现任何损坏都应立即进行现场保护,并报告监理工程师,抄报给项目总承包人一份副本,以便妥善处理。
(7)基坑开挖到接近基底标高时,承包人应检查核对基底地质情况和地基承载力。
(8)由于承包人施工方法不当,或基坑开挖后未及时施工,致使地表水(如雨水等)对地基造成侵害,导致地基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需处理时,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挖基废方应按指定的位置处治。
(10)排水应不影响基坑安全、农田和周边环境。
(11)基坑的回填应分层压实,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2.基础挖方施工要求
(1)承包人应在基础挖方开始之前通知监理工程师,以便查看或检测现有地面标高。
(2)开挖应进行到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所指定的标高,其最终的开挖深度要依设计期间所进行的钻探和土工试验,并结合基础开挖的实际调查资料来确定,在开挖的基坑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不得浇注混凝土或砌筑污工。
(3)所有从挖方中挖出的剩余材料,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适用,则可铺于路堤中或按指示的其他方法处理,但应遵从环保的规定。
(4)必要时,挖方的各侧面应始终予以可靠的支撑,特别是位于陡峭山坡的基础开挖。
(5)石方基础挖方的施工,除要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规范的有关要求。
(6)应避免超挖。如超挖,应将松动部分清除,其处理方案应报监理、设计单位批准。
(7)挖至标高的土质基坑不得长期暴露、扰动或浸泡,并应及时检查基坑尺寸、高程、基底承载力,符合要求后,应立即进行基础施工。
(8)排水困难或具有水下开挖基坑设备,可用水下挖基方法,但应保持基坑中的原有水位高程。
(五)基础排水要求
基本要求:
(1)所有基础挖方都应始终保持良好的排水,在挖方的整个施工期间都不致遭受水的危害。凡在低于已知地下水位的地方进行开挖并构筑基础时,承包人必须提交一份建议用于每个基础的排水方法以及为此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报告,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在施工期间,维护天然水道并使地面排水畅通是承包人的职责。
(六)基底地基处理质量要求
1.地基处理的对象
地基处理对象,主要是软弱地基土和特殊地基土。处理后的地基,应使基底土有足够的强度和抗沉降的能力,以满足设计要求。
2.地基处理的要求与方法
地基处理应根据地基土的种类、土质的强度和密度,按照设计要求,结合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固结和加固的方法。
3.处理范围
地基处理的范围,至少应宽出基础之外0.5m。
4、各种类型地基的处理
·细粒土及特殊土地基的处理
·粗粒土和巨粒土地基的处理
·岩层基底的处理
·多年冻土地基的处理
·溶洞地基的处理
·泉眼地基的处理
(七)地基加固方法
(1)换填法
(2)桩体挤密法
(3)强夯法
(4)预压法
(5)振冲法
(6)粉体喷射搅拌法
(7)高压喷射注浆法
(8)化学液体加固法
(八)明挖地基质量检验与质量要求
(1)基坑开挖并处理完毕,在基础浇筑之前,应首先由监理工程师检验,确认合格后经签证认可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
(2)基础加固检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