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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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根据总公司的精神,由渤海公司于今年二月份启动 了制订补贴方案的工作,成立了公司领导小组和专项 工作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源自文库部并由过去从事此 项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经过半年多得工作,经过与 总公司多次反复的沟通,最终按照总公司的《中国海 洋石油总公司职工住房补贴指导意见》精神和总公司 人力资源部《关于统一住房补贴发放方案有关问题沟 通会的会议纪要》精神形成方案上报,并获得总公司 的(《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的批复》(海油总人[2011]588号))批复,原则同 意了渤海公司制订的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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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2011年1月1日(含)以后在册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 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 (一)无房新劳动合同制职工、无房企聘制退休人 员(包括无房企聘制参加改制或无房企聘制实行新 劳动合同制后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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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 (二)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因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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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根据总公司的精神,公司于今年二月份启动了制订 补贴方案的工作,成立了公司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办 公室,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劳部并由过去从事此项工作 的专业人员组成。经过半年多得工作,经过与总公司 多次反复的沟通,最终按照总公司的《中国海洋石油 总公司职工住房补贴指导意见》精神和总公司人力资 源部《关于统一住房补贴发放方案有关问题沟通会的 会议纪要》精神形成方案上报,并获得总公司的(《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批复 》(海油总人[2011]588号))批复,原则同意了渤 海公司制订的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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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有关定义的解释及认定
(一)有房职工
➢ (6)凡1993年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后因转制为 企聘制职工,参加过企劳制职工福利性分调房并享受 住房差额补贴待遇者;
➢ (7)1994年1月1日(含)以后来渤海公司的军队转 业干部等企聘制职工按企劳制待遇分房者;
➢ (8)在军粮城地区参加集资购房补贴(即模拟福利房 进行的补贴)的职工。
第四条有关定义的解释及认定 (三)无房职工 职工及其配偶既未享受过单位福利住房,也未享受过住 房货币补贴者视为无房职工。 下列情况亦视为无房职工 ➢ (1)以市场价格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且购房款全 额由个人出资者; ➢ (2)以赠与或继承等形式获得住房者; ➢ (3)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 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者;
➢ (9)中海油服原物探公司曾参照福利房价格将住房分
配给个别企聘制员工,这类员工在此次住房补贴中应
视为有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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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有关定义的解释及认定 (二)住房未达标 住房未达标是指上述被认定有房的职工,房屋面积或货 币补贴面积未达到本人现职务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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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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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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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住房标准及补贴办法 ➢第三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核实程序 ➢第四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费用来源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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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职工住房补贴指导意见>的通知》海油总人〔2010〕 847号精神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关于统一住房补贴发 放方案有关问题沟通会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渤海 公司历年来的分调房原则及住房差额补贴政策等实际 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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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职工现住房面积的确定 (一)职工现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依据《天津市 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即: ➢ 高层和多层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乘 以1.3计算(等于职工购房的计价面积); ➢ 平房和非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乘 以1.15计算; ➢ 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低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建筑面积 ,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延续2000年住房补贴文件精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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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有关定义的解释及认定 (三)无房职工 ➢ (4)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 买公有住房者(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 格购买住房者,不影响其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 (5)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者; ➢ (6)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贴(不含住房公积 金、提租补贴)者; ➢ (7)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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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有关定义的解释及认定 (一)有房职工 ➢ (1)以实物分配形式享受过福利住房,将现住房赠与 他人或通过房屋置换形式转让房屋所有权者; ➢ (2)婚前任何一方以实物分配形式获得福利住房,现 已离异,无论房产做何处置,双方均视为有房职工; ➢ (3)已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 ➢ (4)享受过实物分房,购买房屋全部产权后,将其房 屋出售者; ➢ (5)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及无偿 拥有或使用单位公有住房者;
务调整造成住房面积未达到总公司规定标准的下列 职工:新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企劳企聘制离退休人员 (包括企劳企聘制参加改制或企劳企聘制实行新劳 动合同制后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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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 (三)已经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深 化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海油总计〔1998 〕43号)、《关于印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劳 制职工住房差额补贴办法>的通知》(海油总计〔 2000〕239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天津塘沽地区 企劳制职工住房差额补贴实施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海油渤〔2000〕148号)等文件精神,住房面 积达到标准或住房面积差额已经补贴到位的职工, 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对已做结论与住房有关的人或 事此次不再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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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住房补贴发放原则 ➢ (一)坚持职工利益、企业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兼顾原
则; ➢ (二)坚持同一地区同类人员住房补贴标准相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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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关定义的解释及认定 (一)有房职工 职工及其配偶无论从何种渠道,以双方任何一方的名义 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及其住房差额补贴者,夫妻双方 均视为有房职工。 下列情况亦视为有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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