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老教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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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老教授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北京林业大学老教授协会。
第二条性质
本会是由我校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具有相同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学者能发挥学术专长继续为社会和学校服务而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宗旨
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发挥协会作为学校联系老教授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我校广大老教授继续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发挥学术专长,为社会的繁荣和我校的发展提供服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
第四条本会为中国老教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北京林业大学的领导,并接受中国老教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林业大学。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第六条本会根据学校的需要和社会的需求,以市场为导向,拾遗补缺,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科技研究开发、学术交流等活动,主要内容是:
一、承担教学任务。接受学校和社会的聘请,担负讲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和进行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二、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工作。根据学校和社会的需求,进行科学技术研究、论证、评估、咨询、中介、开发等多种服务。
三、参与组织和推动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采取办讲座、写文章等多种方式弘扬科学精神,为在全社会和学校内部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社会风气服务。
四、根据学校和社会的需要,组织专题研究,开展学术研讨与咨询工作,并将研究成果提供给国家或学校作决策参考。
五、组织编写或翻译专著、丛书、教材、资料,推荐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科普读物。
六、促进国际科技、教育合作,推动国际学术交流。
七、积极组织和推动有益于青少年成长的各项活动。
八、积极宣传推动本会成员加强自身建设,益寿延年,奉献余热,报效学校和祖国。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一、凡在北京林业大学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或其他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或有相当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二、年龄在55岁以上,身体健康,愿意且能够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须有两名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发给北京林业大学老教授协会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取得本会有关信息资料;
三、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为社会服务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
五、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即视为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优良;
二、热爱老教授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成绩较显著,影响较大;
三、社会联系较广,有较强的活动能力。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名誉会长、顾问、根据需要聘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建议决定名誉会长的聘任;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职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的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协会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有奉献精神;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里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法定代表人即北京林业大学校长。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四、组织发挥本会优势,为社会做贡献;
五、负责本会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制定和执行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形成领导集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及时研究处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拨款和社会或个人资助;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