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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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涉外法律事务的管理,规范涉外法律事务的管理程序,提高涉外法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防范风险,依法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涉外法律事务管理的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外贸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循国际惯例,规范业务活动,依法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涉外法律事务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补救为辅。

第三条涉外法律事务的主要内容是:

(一)拟订或审核有关涉外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标准文本;

(二)审查有关涉外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参与有关涉外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谈判;

(四)参与涉外法律纠纷的解决和涉外诉讼、仲裁活动;

(五)收集、整理有关法律资料,开展金融法律研究,进行法制宣传,提供涉外法律咨询;

(六)归口管理、聘用涉外律师事务;

(七)其他涉外法律工作。

第四条根据本行各部、室职能划分,涉外法律事务由国际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预防性的法律工作

第五条国际部负责审核或拟订有关涉外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标准文本。

涉及对外保险、担保、融资、买方信贷、转贷等业务的标准文本,由主管业务部门起草,国际部审核,报行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涉及我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业务的标准文本,由国际部负责拟订,报行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六条为不断完善上述标准文本,涉外法律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整理对标准文本的修改意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遇有修改意见时,应主动书面告知国际部。

第七条本行的重大涉外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谈判应有涉外法律工作人员参加。

遇有需要涉外法律工作人员参加谈判时,有关主管业务部门一般应至少提前两天书面告知国际部,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有关人员做好准备。第八条本行的涉外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遇有对标准文本的修改时,应由涉外法律工作人员审查后签署。

有关主管业务部门一般应于上述法律文件签署七日前送交国际部,并对修改的内容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附文字说明。涉外法律工作人员应在签约前对送审的法律文件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涉外法律工作人员负责对本行业务工作中遇到的涉外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其口头咨询意见仅供参考之用,如需提供书面咨询意见,有关主管业务部门应书面告知国际部,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涉外法律工作人员应主动收集、整理与本行业务有关的法律资

料,加强金融法律研究,针对本行业务工作实际,开展法制宣传。

第三章涉外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十一条本行涉外法律纠纷的解决、涉外诉讼和仲裁活动应有涉外法律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一旦发生涉外法律纠纷或争议,有关主管业务部门应书面告知国际部。如需出具法律意见或派人参加解决纠纷,应一并提供有关合同、协议、来往函电、争议起因、争议焦点、争议数额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如需对外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以及诉讼中有关诉讼策略、提出或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等重大事项,应由有关主管业务部门起草报告,会签国际部,报行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行外律师的聘用

第十四条国际部负责行外涉外法律方面律师的联系、管理和商签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事宜。

第十五条本行将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以下方式与行外律师建立法律服务关系:

(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二)聘请具体项目法律顾问;

(三)有关事项的专题咨询;

(四)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事件)的代理。

第十六条根据本行业务工作的具体需要,结合行外有关律师的资历、

特长、声望、收费标准等因素,国际部提出拟聘请律师名单及有关合同、协议文本,报行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有关业务部门应将签署的涉外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存入本行涉外法律文件电脑管理系统指定的专用目录,国际部有权凭密码调用查阅。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国际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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