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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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

(试行)》的通知

(97)质监总站第108号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量核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是指户门以内的项目,只完成到初步装修。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户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再装修。

第四条实行初装修的工程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五条初装修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二、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

三、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

四、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五、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第六条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部位。项目和质量要求:

一、户门以内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问、封闭阳台及过道的墙达到表面平整、线角顺直。(一)墙体抹灰工程应做到表面压实,粘接牢固、无裂缝。

(二)大开间的轻质隔墙如设计文件规定不做的,由用户装修时自行设计、施工。

(三)卧室、厨房等内门、窗可以只留门、窗洞口,应设置安装门、窗的预埋件并标出位置。

(四)开关、插座、灯具位置正确,安装平整、牢固。

(五)各种管道、设备、卫生器具安装后距墙预留量应满足再装修的尺寸的要求。

二、户门以内各种房间采取预制楼板中或现浇板的顶棚,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三、户门以内地面工程。

(一)各种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地面应完成防水层、保护层,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三)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四)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五)踢脚线高度不小于120MM。采取水泥砂浆抹灰的,应与墙面基层抹灰平顺,强度、粘结应符合要求。

四、户门以内的暖卫各种管道、设备安装到位,达到通水要求,各种截门、水嘴、面盆、

家具盆安装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五、户门以内的电气管线安装到位,灯具应能满足照明要求,并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第七条实行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满足本规定第五、六两条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可按规定组织三方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规定和国家验评标准中有关项目质量标准,对实行初装修的工程进行竣工核定。

第九条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前征求用户对装饰、装修的要求,便于初装修项目的施工,确保再装修后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用户自行装修住宅的管理工作,住户自行家庭装修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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