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药品管理法》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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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违反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的规定处罚。 十六、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 或者其他利益的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20万元罚款; 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③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1)行政处罚: ①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 ②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照规定实施GMP、GSP、GLP、 GCP的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②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③罚款,处0.5万~2万元罚款;
二十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 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①责令改正; ②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③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 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 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①责令退还; 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行政处分; ③对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药 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七、从无《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单 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责令改正外, ①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②罚款,处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5倍罚款; 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药品管理法》法律责任的规定
杨世民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
《药品管理法》第九章共29条(73条 ~101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主 要是对药品研究、生产、销售、进口、 使用、价格、广告、药品采购、保管、 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药品监 督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违法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以 下26个方面。
十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记录 不真实或者不完善,或没有依法销 售药品、调配处方、销售中药材的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②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十三、药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之 外,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②情节 严重的,撤销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2)构成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在药品购销中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 益的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1)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2)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 执业证书;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违反有关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二十四、辖区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1)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行政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1)行政处罚:
①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假药和违法所得; ②罚款,处药品货值金额2~5倍罚款; ③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⑤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生产、销售劣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①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劣药和违法所得; ②罚款,处药品货值金额1~3倍罚款; 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一、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①依法予以取缔; ②没有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③罚款,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5 倍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生产、销售假药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 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2)对违法者予以资格罚,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 的广告审批申请;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不依法履行药品广告审查职责造成 虚假广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违反进口药品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①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②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九、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 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1)行政责任: ①没收违法所得; ②罚款,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10万元罚款; ④情节严重的,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 《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 节严重的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对违法者予以资格处罚:10年内不得从事 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 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五、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 便利条件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 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 损害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发给 GMP、GSP认证证书、许可证、进 口药品注册证、新药证书、药品批 准文号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①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 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骗取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单 位或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①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②罚款,处1~3万元罚款; ③对违法者予以资格罚,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十一、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其配制的制 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除责令改正外, ①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 ②罚款,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3倍 罚款; 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四、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①警告; ②罚款,对单位3~5万元,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万元以下; ③降级、撤职、开除; 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⑤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3)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二十六、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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