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相关内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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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相关内容的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就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明确了十项事项。现将笔者对该公告相关内容的理解分享如下。

11号《公告》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税海涛声理解】这是11号公告发布后,争议和歧义最多的一条。笔者一步一步的学习本条。

首先,看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次,再看看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再者,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这句话中等字的含义,也就是,是表示列举后煞尾的等内还是不完全列举的等外。

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6]2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新股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风险因素 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五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七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八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九节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第三章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人编制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第三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描述性语言,并采用表格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 (二)引用的资料应注明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实务中,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可能涉及跨地区,出于发包方对于资质方面要求等原因,一般由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接业务,在施工地设立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将工程交子公司方式施工。 (一)11号公告出台前: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施工、开票和收款,总公司是纳税主体,跨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只能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税款。 2、跨县(市、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

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二)11号公告出台后: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子公司或分公司施工、开票、收款,从而使分、子公司成为纳税主体,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发包方和被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间就可以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而不用通过集团公司,如果被授权的是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汇总到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3、跨地级行政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局2014年2号公告)第十二条: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603489八方股份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603489 证券简称:八方股份公告编号:2020-057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本次现金管理金额、产品名称、期限: ●履行的审议程序: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一、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概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公司本次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1、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130,3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561.98万元(不含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3,758.0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1月5日到账,到账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11月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7930号)。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3、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关于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2020-041)。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制定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 三、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 2、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应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例如亏损100万至600万,盈利300万至800万等。 预计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公司,应说明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或者详细说明导致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四、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较大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 3、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五、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 为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误差,本所鼓励公司对发布的业绩快报数据由注册会计师进行预审计或与注册会计师进行事先的充分沟通。 上市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达到或超过20%的,应该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六、因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准确性的,公司应在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做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7号)2017.11.23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 187号) 2017年11月23日发布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和技术审评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17日2017年第187号通告附件.docx —1—

附件 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有关要求制定。注册单元划分着重考虑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及体外诊断试剂的包装规格等因素。本指导原则包括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单元划分的指导原则,并列举了有关注册单元划分的实例,部分要求需结合相关的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或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现行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随着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认知水平的提升,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有源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一)技术原理不同的有源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二)技术原理相同,但产品主要结构、组成的不同对安全有效性有影响的相同种类有源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三)当产品性能指标差异导致适用范围或作用机理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2007-06-07 14:56 来源: 网友评论 0 条浏览次数 41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2002年5月9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一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

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

《关于加强防止匿报品名运输危险货物的通知》(货函【2011】11号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货运处 货函〔2011〕11号 关于加强防止匿报品名运输危险 货物工作的通知 各车务段,江村、株洲北、广州、广州东、深圳站,粤海、平南公司,广东地方铁路公司,大朗办理站: 为防止危险货物匿报普通货物和普通货物夹带危险货物运输,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重申如下要求,请各站段(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一、加强各作业环节查堵工作 1.计划、受理 ⑴严格按照《货物运价里程表》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审核运输服务订单和货物运

单。 ⑵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必须填写具体品名,严禁填写“化工、化肥、集装箱、其他货物”等笼统品名。多种品名按一批运输或品名为“混装货物”时,要使用“物品清单”(或具有物品清单相同内容的货物装载清单),一式三份。 ⑶受理《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以外的货物,不能确认是普通货物时,必须要求托运人提供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对货物性质的鉴定报告,方可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托运手续。 经鉴定属危险货物时,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有关货物性质鉴定及试运的要求。 2.装车、承运 ⑴站内装车或装箱货物必须做到逐批检查。货物搬入货场装车时,货运员按货物运单记载的内容认真核对货物品名、包装,凡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的一律不准装车或装箱。 ⑵门到门集装箱货物必须100%开箱检查,检查货物品名与

货物运单记载是否相符,并对检查情况拍照存查。 ⑶对上述第⑴、⑵项核对无误后,货运员在货物运单左上角处加盖带有所属单位的人名章,核算员以此为依据按规定进行制票。 ⑷专用线(专用铁路)发送的货物,车站须要求专用线(专用铁)企业运输员比照第⑴、⑵、⑶项要求进行检查。对专用线(专用铁路)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车站实行定量抽查,并明确抽查办法。 ⑸经鉴定属普通货物,首次装车时,站段(公司)危险货物运输主管人员须到现场检查装车,核实货物品名,包装是否符合规定。在以后的装车中,站段(公司)要组织货运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 3.卸车、交付 ⑴卸车或掏箱时,认真执行检查制度,根据货物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核对现货是否相符。 ⑵到卸检查发现货物品名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不符时,应报告车站,通知收货人会同公安共同检查,并按规定处理。如有

(网上申报截止11月11日)申报2017年省级继教项目通知

申报2017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各科室: 2017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要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每年度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能超过2项。每个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超过6期(次)。申请学分,即:省级项目每6小时授予I类学分1分,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及与教学无关的时间。项目申报要求及申报时间具体如下。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时间及程序。 网上申报:即日起至11月11日。11月11日之前,用A4纸打印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点击项目的申请代码可显示所申报的项目并可进行打印,授课教师签字栏应请授课教师亲笔签字。 流程: 第一步:登陆广东省CME项目申报系统 http://118.26.192.87/publish/admin/login.aspx ,用户名022101,密码022101,登陆类型:西医药类申报。 第二步:项目填写 点击上图中的“项目申报”按钮即可进入项目录入界面,如下图。

点击“新建项目”来建立新项目,按照系统提示将项目填写完整即可。在填写的每个页面可以通过点击“页面审核”来检验页面信息填写的完整性。 项目录入过程中可以随时终止项目的录入,并且系统会将未录入完整的项目信息全部保存下来,再次登陆时可接着进行录入。只需点击录入页面的“保存并返回”按钮即可退出录入并保留已录入的信息。 注意:填写内容需与纸质项目申报内容一致(内容不一致时以网上申报为准)。第三步:项目上报 项目各项需填写完整后方可上报,系统会自动将填写完整的项目转移至可上报类项目中。项目上报操作非常简单,您只需在“项目申报”页面中点击“查看完整项目、上报项目”按钮进入项目上报页面,同时选中需上报的项目后点击“上报”按钮即可,并且已上报的项目状态会变成“已上报”。如下图: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

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

11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

11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

石家庄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单位:所得税处发布时间:2011-05-27 限办时间:2011-05-27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11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以清单方式申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1),说明资产损失的类别、原因及金额等情况。 二、关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见附件3); (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4); (四)《公告》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主要证据材料(按资产损失类别提供)。 三、汇总纳税企业申报问题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在申报扣除时,应将各分支机构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分别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附表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附表6),并附各分支机构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四、资产损失资料申报和受理问题 按照《公告》第七条的要求,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报送。征收部门受理后,应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上加盖受理专用章。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及其修正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1月制定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 三、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 2、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应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例如亏损100万至600万,盈利300万至800万等。 预计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公司,应说明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或者详细说明导致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四、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较大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 3、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的税法规定 国税函2009 617 税务总局公告2017 11号

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税总发[201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 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haihan235点评—— 最难解读的是本公告第一条,显然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产生严重冲突。是在营改增业务下的混 合销售行为中开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口子?还是增值税条例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给了一个重新的明确规定? ——目前无法确定,本人认为连总局领导自己都没有想好,是例外开恩?还是广开恩路?由于没有理解 领导的意图,所以总局的解读文件还没有及时出台。因此我估计这个范围可能会留给基层税务机关自己去把握。 贺飞跃解读——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解读 蓝敏解读——挂靠转借资质有解?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一 何晓霞解读——电梯维修税事,厘清你真就这么难? 翟纯垲解读——11号公告除了专票抵扣延长,“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更需要深入思考 总局访谈——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 总局访谈——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 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 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 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公 告的此条规定,其实不属于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 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 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唯一变 化的是,《实施细则》里说的非增值税劳务在营改增后也变成了增值税,与货物销售适用不同的税率。与本公 告第四条规定相对应的是一个疑问:第一条规定的建筑服务,是否也和第四条规定的一样,可以选择适用用简 易计税? 第三只眼点评——首先这儿涉及到货物,小编认为“货物+服务”是混合销售的标配,同时附之以同步

603528多伦科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603528 证券简称:多伦科技公告编号:2020-080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或保本型理财产品,购买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包含3.5亿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2016年4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6年4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70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6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45元,募集资金总额48,837.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858.5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1,979.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6年4月27日全部到位,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16)0007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2020年10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6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4,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发行了6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

2017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校园招聘公告

2017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校园招聘公告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骨干企业,前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第一师,诞生于1948年,1984年兵改工后改编为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1999年12月更名为中铁第十一工程局。2001年8月改制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3月随中国铁建整体上市。 经过60余年的拼搏进取,集团公司已发展成为集施工、勘察设计、科研、装备制造、资本运营、房地产开发于一体,并具有对外经营权的特大型企业集团。集团公司下辖14个全资子公司,外设13个国内区域指挥部和6个海外区域指挥部及新加坡分公司。 集团公司具有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矿山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机场场道工程、城市轨道工程、地基与基础、水工隧道、铁路铺轨架梁、土石方、铁路电务、电气化、送变电、钢结构、建筑装修装饰、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锅炉安装、管道安装、砼预制、岩土工程勘察、铁道行业设计、建筑工程设计、爆破、A级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B级起重机制造、房地产开发等各类资质106项,劳务分包资质15项,试验资质4类31项,测绘资质1项。 凸显行业地位:集团公司是世界五百强企业-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骨干企业,生产经营连续多年保持在铁建前三行列,在中国铁建开展的两届“三级企业20强”评比中,共有10家(次)子分公司入选。集团公司连续四年保持“全国文明单位”称号,自2007年以来连续八次荣获中国铁建“四好”领导班子。 集团公司具有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三项特级资质,集团公司连续13次保持铁路信用评价A类企业,是唯一一家连续获此殊荣13次的企业。 积极搭建科研平台:集团公司拥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个(在职博士后3人),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1个,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4个,省级高新技术企业4家。 科研成果丰硕:集团公司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百余项,制定国家、行业标准二十余项。获国家专利授权266项,其中发明专利26项。中铁建及省部级工法79项,国家级工法15项,完成科技成果鉴定56项,成果水平均在国际先进及以上。 生产经营规模逐年攀升:企业年施工能力500亿元以上,在建工程项目400余个,分布在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海外。近三年集团公司经营承揽和生产规模逐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分别保持在600亿、550亿元以上,在中国铁建系统名列前茅。

300756中山金马: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300756 证券简称:中山金马 公告编号:2020-117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事项概述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山金马”)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2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暨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股权结构变化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股权回购相关事宜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投资”)通过增资入股方式将政府专项股权投资资金6,000万元投资于公司子公司中山市金马文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文旅科技”),用于融入动漫元素游乐设施配套研发项目(方向为飞行影院和黑暗乘骑新产品)。为满足本次增资扩股事宜的实施需要和促进相关业务发展,公司及金马文旅科技依照协议约定,需要为增资扩股事宜所涉及的股权回购、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义务向中盈投资提供担保。同时,由于金马文旅科技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融入动漫元素游乐设施项目”的实施主体,本次增资扩股事宜将导致金马文旅科技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二、实施进展 2020年11月16日,公司、金马文旅科技和中盈投资三方就上述关于金马文旅科技增资扩股及对外提供担保事宜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书》、《股权质押合同》、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证合同》等相关协议文本。 三、主要内容 (一)《投资合作协议书》 1、投资金额和方式 1.1 本次中盈投资增资以2020年10月31日(即“评估基准日”)金马文旅科技经评估确认的现有净资产为依据确定,金马文旅科技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价值为14,003.23万元。本次中盈投资对金马文旅科技增资6,000万元,其中59,971,43 2.65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28,567.35元用于注入金马文旅科技资本公积金。增资完成后,金马文旅科技的注册资本由1.4亿元增加至199,971,432.65元,中盈投资持有金马文旅科技的股权比例为29.99%。 1.2 金马文旅科技按照第1.1条增资后,各方的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70.01% 2 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9.99% 合计- 100.00% 2、增资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以如下先决条件均已成就或中盈投资、金马文旅科技、中山金马三方书面豁免全部或部分先决条件为前提,中盈投资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增资款6,000万元: 2.1 金马文旅科技股东已签署放弃本次增资及同意中盈投资对金马文旅科技增资的股东决定。 2.2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已作出同意中盈投资本次增资的文件。 2.3 不存在任何政府机构或法院、仲裁机构限制、禁止、延迟或以其他方式阻止或寻求阻止本次投资完成的行为或程序。

关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的税法规定2017年1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4-20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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