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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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标 签】河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函﹝2013﹞161号【发文日期】2013-07-18【实施时间】2013-07-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管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在与省地税局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一、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应事先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未进行备案,是否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已明确应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

企业未按要求进行事先备案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在第一个年度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在以后年度提交备案,经审核符合优惠条件,备案手续完备,可以享受剩余年度的税收优惠。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如何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度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度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1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资产损失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而对于这些资产损失,如何在所得税税前进行合理扣除,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企业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产的减少或灭失。

这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损失。

那么,为什么企业会关注资产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这是因为如果这些损失能够在税前扣除,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资产损失的分类。

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对于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方式,办法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就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在申报资产损失时,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材料要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比如,对于存货损失,可能需要提供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存货报废或毁损的鉴定报告等。

对于固定资产损失,可能需要提供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报废或毁损的鉴定报告、相关责任人的赔偿情况说明等。

办法还强调了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

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调整。

同时,税务机关也会加强对资产损失扣除的后续管理,防止企业通过虚报资产损失来逃避纳税义务。

此外,办法对于资产损失的追补扣除也有相应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011-03-31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十二条自2013年11月8日起废止。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讲解(25号公告讲解(印))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讲解(25号公告讲解(印))

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自行申报扣除的形式: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
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形 式: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应按 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 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 层报总机构。
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形 式: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 资产损失,应以清单形式向所在地税 务机关进行申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分级管理制度 纳税评估制度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 真实性证据 • 合法性证据 • 确定性证据 •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以存货盘亏为例,企业申报该项损失时,须 提共4个方面的证据:
1、存货盘点表。该项证据代表真实性方面 的证据,但是,仅有该项是不够的,还须进一步 补强这方面证据;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该项 证据仍属于真实性方面的证据。
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实际资产损失: 会计处理年度与纳税申报年度一致,可
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上已作处理,但属于会计处理年
度以前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追 补确认在实际发生年度进行扣除;
会计上已作处理,但不符合税法规定 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法定资产损失: 会计上已作处理,且已符合税法规定
税收于资产的定义
上述两个文件之间的差异: 25号公告删除了国税发【2009】88号
文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附加条件。 因为“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表述只少 在3个方面存在不妥。
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上述两个文件之间的差异: 1、“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本就表
明了是与企业收入有关的,该项资产如发 生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解读作者:丁丁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原《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进行了重新制定,并于2011年3月31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形式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5号公告发布后,8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

25号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25号公告执行。

25号公告共有八章五十二条,主要对资产和资产损失的定义、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内容作了规定,并对88号文中部分事项作了明确。

以下根据25号公告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法规、文件,通过88号文与25号公告的对比,对25号公告作一解读。

供业内同行参考,请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实际执行为准。

一、总则(一)资产的定义根据2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与88号文件的规定相比,25号公告主要有以下的变化:1.扩大了资产的范围25号公告将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纳入资产范围,扩大了应收及预付款所包含的内容;明确无形资产属于资产范围,从而解决了由于88号文没有将无形资产损失列入而引起的实务中存在的争议。

2.取消了88号文“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附加条件“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本就表明了是与企业收入有关的,该项资产如发生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无需另行规定。

冀地税发[2009]4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发布日期:2009-12-25来源:省地税局办公室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计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规划搬迁五年”的起始时点应以政府规划搬迁之日为准。

企业在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第5年按政策规定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年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5年后完成搬迁的,其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进行纳税调减。

对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偶然性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之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之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未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 理的损失。
申报管理:清单申报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我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 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片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 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 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申报管理: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确认证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 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 报告等
申报管理:专项申报
申报管理:专项申报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
确认证据
1. 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
2.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 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 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 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 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 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 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 等原始记录)
确认证据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 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资产损失扣除审批改申报利好与风险共存--------------------------------------------------------------------------------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9日字体:【大中小】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31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也意味着新办法自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适用,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适用之前的规定。

《办法》同时废止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

并且明确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又在5月4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上述两个规定运行两年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2011年25号公告,其目的还是为了在上述政策执行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处理及报批等事项作一个比较系统性的规定。

从字面上来看,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标题是《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5号公告的标题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是适用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

对比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总体上讲,25号公告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口径上比以前要宽松了,特别是将审批制改为申报制,方便了纳税人,顺应我国行政职能转变,逐渐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大趋势。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
题 难 以 准 确 把握 。 本 文试 图对 比老 办 法 对 新 办 法进 行 解 读 。
关键词 : 资产损 失; 所得税 ; 税前扣除
中图分类号 : 1. F80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8 85 (020 — 16— 2 10 — 482 1)3 02 0 完善 , 主要有以下几点 : 2 1 对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范 围重新进行 了定义 , . 扩大 了适 用
者控制的 、 用于经营管理 活动 的资产 , 除了 “ 删 与取 得应税 收 入有关” 的概念 , 再强调 与收入有 关 , 不 也就 是说未 使用 的资 产、 不产生应税 收入 的资产发 生的损 失也可 以扣 除。在 资产 定义的列举中也新增了各类 垫款 、 企业 之间往来款项 、 形资 无 产三种 。新办法第 五 十条规定 , 本公告 没有 涉及 的资产 损 凡 失事项 , 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等 法律 、 法规规 定 的, 也可 以向税务机关 申报扣除 。 22 提 出了两类资产损失的划分概念 . 新办法第三条规定 , 予在企 业所得 税税 前扣 除 的资产 准
简称老办法 ) 对资产损 失税 前扣 除制度进 行 了重大改 革 , , 新 办法 自2 1 年 1 1日起施行 。 01 月
老办法将 资产定 义为企 业拥有 或者 控制 的 、 用于 经营 管
理活动且 与取 得应 税 收入 有关 的 资产 。但 在实 际 操作 过 程
中, 这一定义使得税 企双方 就与免 税收入 相关 的资产 损失 是
及会计处理 、 法律法 规 以及 经济领 域 中的各项 业务 活 动。因 此, 实践 中不少税 收执 法人 员和财 务人 员对政 策条款 和 问题
由此 可知 , 新办法以企业 是否处 置或转让 资产 为标 准 , 将

财产非正常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有讲究九种情形各不同

财产非正常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有讲究九种情形各不同

财产非正常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有讲究九种情形各不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资产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

而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除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外,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存货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合理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与会计准则相比,税法对资产损失的界定更为复杂,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也比会计准则更广泛。

企业各项财产的非正常损失,税前扣除需视情而论,可否扣除有讲究,税前扣除各不同。

提示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以专项申报形式税前扣除非人为原因的自然灾害损失,即不可预见的自然天气如地震、台风、暴雨、塌方、泥石流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提示二:政策因素造成非正常损失,税前扣除税政各不相同●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明确:(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标 签】河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发文日期】2014-04-09【实施时间】2014-04-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便于全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统一执行,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对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011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1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在税法上应作为销售、购买商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对其按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价格与回收价格之间的差额计提的财务费用不得扣除。

二、关于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税收上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三、关于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问题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根据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失的部分,不得扣除。

四、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纳税调整问题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由于会计估计变更而多计提的折旧和其他费用,税法上不予确认,应按照历史成本进行纳税调整。

五、关于关联方资产交易的计价调整问题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实际价格低于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没有市场价格的,应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六、关于关联方经营收入的处理问题上市公司为关联方经营资产或企业的,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对实际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间的差额确认的资本公积,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七、关于股权投资摊销的税务处理问题纳税人按投资会计准则规定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以下规定执行:其实际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即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反之,其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贷差,即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质量保修金的计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委托施工企业建设过程中,按规定应预留质量保修金,在会计核算上通过“应付账款”科目反映。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保修期过后,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给施工企业。

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总局11年25号公告

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总局11年25号公告

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刊邀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人士从公告的制定原则和背景出发,对其进行全面解析。

因篇幅所限,本刊将分两期刊登,敬请读者关注!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由于该文件是一个实体性文件,只解决了主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条件问题,没有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程序、证据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因此,在损失具体认定过程中,税企双方经常出现争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情况,结合当前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又对88号文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7号文的重要配套政策,25号公告内容十分丰富。

它不仅涉及税收征管制度,还涉及会计处理、法律政策及经济领域各项业务活动,因此,实践中不少财务人员觉得政策条款和问题难以准确把握。

实际上只要了解25号公告关于资产损失认定所蕴含的税收原理,对条款的理解,就会很容易。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业务的发生和现金(货币)结算(收付)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即存在现金流动与经营活动的分离。

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是以资产处置、转让过程中的现金收付与否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是以取得收款凭证或权利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公告相关文件大全

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公告相关文件大全

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公告相关文件大全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公告相关文件大全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应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一)清单申报1、企业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应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2、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并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明细表》(附表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表2),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3、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明细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将上述资料单独报送。

(二)专项申报1、除25号公告规定属于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企业均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2、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并分年度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附表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附表4),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3、企业可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将上述申报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将上述资料单独报送。

4、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时间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将资产损失事项、延期申报理由及延期申报时间等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税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三)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向地税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结束——。

省局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正式

省局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正式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1、企业免费供应应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24】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

个人承包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供应正规的票据凭证。

如何在税前扣除?答: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出具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允许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4、依据省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联合发文标准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是作为“职工福利费用”还是干脆计入“劳动爱护费”在税前扣除?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24】3号文件精神,职工防暑降温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5、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酬劳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16号)第四条第八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依据生产经营状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各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比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临时工工资以工资单形式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仍按20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口径,即: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无劳动合同的,按劳务费处理。

7、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答:集团公司派员到下属企业工作,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职工工资应在集团公司列支,否则应按劳务费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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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
石家庄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单位:所得税处发布时间:2011-05-27 限办时间:2011-05-27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11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以清单方式申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1),说明资产损失的类别、原因及金额等情况。

二、关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见附件3);
(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4);
(四)《公告》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主要证据材料(按资产损失类别提供)。

三、汇总纳税企业申报问题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在申报扣除时,应将各分支机构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分别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附表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附表6),并附各分支机构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四、资产损失资料申报和受理问题
按照《公告》第七条的要求,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报送。

征收部门受理后,应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上加盖受理专用章。

五、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受理企业的资产损失申报后,应及时将资产损失申报资料传递至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要设置相应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存档备查。

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国家税务局应适时开展纳税评估,把资产损失作为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

六、《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94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10〕16 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10〕186 号)同时废止。

七、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
6.《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
( )年度
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会计和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可靠、完整的。

企业盖章:
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各留一份。

附件2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
( )年度
金额单位:元
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范

所属行业
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通讯地

财务负责人
序号资产损失类型




账面
原值
已提折
旧/摊销
账面净

已提减
值准备
账面价

计税基

符合税
收确认
损失年

净损失
金额
(税收
口径)

、货币资产损失1、现金损失
2、银行存款损失
3、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4.其他损失


非货币资产损1、存货损失
2、固定资产损失
失3、在建工程损

4、工程物资损失
5、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6、无形资产损失
7.其他损失
三、投资损失
1、债权性投资损

2、股权(权益)
性投资损失
3、其他损失


其他损失损失合计
谨声明:此表所填内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和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企业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受理人: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各留一份。

附件3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企业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序号资产名

账面
原值
已提折旧/
摊销
账面净

已提减值
准备
账面价

计税基础
回收金
额或可
收到补
偿赔偿
净损失(税收
口径)
损失原因
回收金
款项

1
2
3
4
5
法定代表人(公章):财务负责人:制表人:
注: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各留一份。

附件4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 )年度
企业名称
专项申报项目

报送资料名称原件复印件页数备注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谨声明:以上资料由我单位提供,并确信这些资料均真实、准确,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经办人:联系电话:资料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各留一份。

2、报送的资料为原件或复印件,在相应栏选择填√。

3、本表“专项申报项目”栏,每次只能填写一项申报项目。

附件5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
( )年度(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信息
损失类型及金额 净损失合计 序号 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
别号 主管税务机

按照公允价值
销售、转让、变
卖非货币资产 存货正常
损耗
固定资产达到或
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 通过证券交
易场所、银行
间市场买卖金融产品 其他
净损失合计
注: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各留一份。

分支机构信息:填写当年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分支机构有关信息。

附件6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 )年度
(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
金额单位:元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信息
损失类型及金额
合计
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 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预付)账款 存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生产性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 债权性投资 股权性投资 其他
净损失总计
注: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各留一份。

分支机构信息:填写当年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分支机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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