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学 第九章 海难救助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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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rt.182:特别补偿条款 • 立法背景:基于国际社会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视 • 获得特别补偿的条件: (a)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 行救助-不以有效果为前提 (b)没有救助报酬或者救助报酬少于特别补偿“无效果,有补偿” • 特别补偿的支付主体:船舶所有人(与救助报酬的 区别:受益方分摊,无连带责任) • 特别补偿的金额:根据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 效果,以救助费用为依据(救助成本) (a)无效果:100%的救助费用 (b)有效果:100%-130%-200%的救助费用
一、概念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般概念 • 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 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 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 主体:外来力量-未限定为船舶;专业/非专业;政府 行政主体/商业主体 • 客体: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 • 范围:任何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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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rt.176: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一方当 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 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 裁决变更救助合同: (一)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 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二)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 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 救助合同的特殊性规则 • 1989年救助公约-还可以撤销合同 • 对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双重保护
第八章 海难救助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 第三节 救助报酬 •我国立法状况 CMC.Chapter.9 《1989年救助公约》 《交通部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 法》 《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 法》 第八章 海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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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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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MC关于救助合同的规定 (1)Art.175: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 议,救助合同成立。 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 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 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 遇险船舶船长的法定代理权-船舶所有人/船上财产 所有人 • 保障救助的及时性-不要求合同形式、签订的时间 • 合同的达成通常基于紧急情况,因而合同效力具有 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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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
一、海上财产(法律所承认) 1、救助的标的是物-将对人命的救助排除在外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承认的物 • 船舶和其他海上财产-法律规定相对宽泛 • 2000劳氏格式救助合同-排除船员、船长、旅客的个 人行李物品 二、危险 1、危险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危险是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的-有发生危险的可能 即可 3、危险不要求为对船货的共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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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 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船东:50 * 100 /(100 + 200) 货主:50 * 200 /(100 + 200) •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 可根据情况得到救助费用以外的特别补偿。防止环境污染 没有成功,可以得到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取得防 止环境污染的成果,可以得到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另加救助费用的30%到100%的特别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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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补偿的支付金额=特别补偿-救助报酬 • 特别补偿请求权的消灭: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 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 • 船舶所有人的追偿权 4、Art.183:救助报酬的分摊-获救财产的价值占全部 获救价值的比例 5、Art.184:救助人之间救助报酬的分享 • 由各救助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或仲裁庭裁 决 • 船舶所有人、船长和船员之间如何分配救助报酬, 依据船旗国法律确定(我国无规定,依合同) 6、Art.185:人命救助的酬金请求权-合理份额 • 人命救助酬金的实际承担者:获救财产的所有人 • 救助财产无效果,则不能请求救助人命的成本
风险所采取的超越合理程度所履行的合同项下义 务,行为人有权请求救助报酬-自愿行为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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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C.Art.186:下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一)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 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 特殊劳务除外; (二)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 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 救助的。 • 均为非自愿行为,不能获得救助报酬请求权 四、效果-成功(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要件) 1、原则:“无效果,无报酬” 2、效果:遇难财产全部或部分获救-获救价值决定救 助报酬的多少 3、效果的表现形式:间接效果/无形效果 4、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突破-特别补偿 5、CMC的规定:Art.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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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助人:对救助成本、救助成功可能 性大小的估计需要很长时间,影响救 助实施 (2)被救助人:救助前处于弱势地位 • “救助款项”: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 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 偿。 (三)雇佣救助 1、性质:劳务合同 2、不适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而按 照合同约定根据人力或时间计收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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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海”轮是一艘油轮,在港口航道航行过程中发 现船首甲板锚机处有小火花,后发生爆炸。全部船 员弃船逃生,被路过的“钦兴”轮救起。“闽海” 轮在海上随风漂流,所载有货物发生渗漏。不久“ 德顺”轮开往现场,用消防枪对“闽海”轮进行灭 火,成功地将难船的火灾扑灭,安全地将其拖到安 全港口,避免了船货全损和环境污染。 问:1)结合本案分析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2)若获救货物的价值200万,船舶获救价值为100万 ,法院判决获救方应支付给救助方的救助报酬总额 为50万元;船东和货主应如何支付救助报酬? 3)若“德顺”轮有效地防止了环境污染,谁应支付 特别补偿?假设其付出了40万元救助费用,特别补 偿应如何支付? 4)“钦兴”轮可否获得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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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报酬与特别补偿应分别计算,特别补偿 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 才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 酬的差额。由船舶所有人支付,而其可以 在支付后向货主进行追偿。 40 + 40 * 30% = 52; 52 – 50 = 2 40 + 40 * 100% = 80 ;80 – 50 = 30 • 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 酬金,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 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 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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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愿行为-救助报酬请求权 1、救助方的自愿 • 非基于法律义务、合同义务而发生的救助 • 基于法定义务或职责的救助-船长的人命救助义务/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无报酬请求权) • 基于合同义务的救助-救助是合同项下的随附义务 拖航/船员自救本船/引航员职责内的救助(无报酬请 求权) 2、被救助方的自愿 • 遇险船舶需有明确、合理的意思表示-禁止救助权 3、法律相关规定 • 《1989年救助公约》:超过合同签订时可能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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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rt.187:减少或取消向救助方支付款项的情形 8、Art.188:救助报酬的担保 • 担保数额根据救助方的要求确定 • 获救船舶所有人应尽力使得货物所有人对救助款项 提供担保 • 救助方的留置权-未获得满意担保 9、Art.189:救助报酬的先行给付 10、Art.191:姊妹船之间的救助 • 救助报酬可由不同船舶和货物的保险人支付 • 船员可以获得对他船救助的救助报酬,保护船员利 益 11、Art.192:政府部门从事或者控制的救助 • 本身从事救助-可以获得救助报酬 • 指挥、协调-法定职责,无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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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难救助的性质 • 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体现了对海上救助业的特殊 鼓励与保护 • 接近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但又有特殊性”报酬请求权” • 不同类型的海难救助性质不同 三、海难救助的形式 (一)纯救助-传统的海难救助 1、含义 • 船舶遇难后,未曾请求外来援助,救助方自行救助 的行为;如果救助获得成功,救助方有权获得救助 报酬。 2、性质-既无法律规定的公法义务,又无合同上的私 法义务进行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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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MC • CMC.Art.171: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 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 海商法第九章的适用范围 1、地理范围: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救助主体:未要求为船舶 3、客体: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 • “船舶” 船舶间救助,则一方须为CMC规定的 船 仅一方为船舶,则须为CMC规定的船舶 • “财产”—非永久性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 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CMC.Art.172) 位于海上和其他可航水域,永久性和有意的除外; ?有风险的运费:如何实现对其的救助/谁的风险 人命不属于救助的对象-无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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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点 • 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无需签订救助协议-区别于 其他救助形式(合同救助/雇佣救助) • 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No Pay) • 遇险船舶的禁止救助权-需有明确、合理的拒绝救 助的意思表示,否则构成纯救助 • 易就救助报酬产生争议,实践中极少采用 (二)合同救助 1、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救助协议为基础 的救助形式 2、性质:由此产生的救助报酬请求权为合同之债 3、合同形式:非要式合同(口头/书面) 4、格式合同范本:《LOF2000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 式》-注意保护救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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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南宝石”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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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救助报酬
一、CMC的相关规定(主要参考1989年救助公约制定) 1、Art.180:确定救助报酬需考虑的基本因素及原则 • 体现对救助业的鼓励:救助业不景气(我国主要政府 支持,但打捞公司已企业化) • 原则: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获救价值”- Art.181 • 考虑因素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法院或仲裁庭确定救助报 酬或变更救助报酬时适用(救助报酬数额的确定) 2、 Art.181: • 获救财产价值的确定 • 除外项目:获救的船员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自带行李 • 旅客的托运行李属于获救财产,需承担救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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