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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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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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权的提出与相关理论争议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自身独立和发展的运动风起云涌,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引起了人们关于发展权是否是人权这一问题的思考与探索。
1986年12月4日,在联大第41届会议上,以146票通过、1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该《宣言》第1条第1款规定: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过程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自《发展权利宣言》通过后,理论界围绕着发展权的属性和法律地位的争论就源源不断,正是支持者和批评者的尖锐论断使得发展权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迅速凸显。
由于受到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和传统人权文化的影响,关于发展权究竟是不是一项人权,能否具备一项人权所具有的资格仍然是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领域中存在严重分歧和尖锐对立的问题。
支持者,发展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具有基本人权的属性,是普遍的和不可剥夺的,也是以民族自决权为基础的国家、民族、个人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发展权利的统一;而反对者主要从发展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属性两个方面对发展权
进行了驳斥,认为发展权与人权的基本概念不相符,有关发展权的理论还不完善:其一,从法律地位上来讲,在联合国大会上所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决议只是一种宣示和倡导,这一系列文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能算作是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的导向,因此,发展权缺乏作为人权的充分法律依据;其二从权利属性上来讲,有人主张发展权是集体人权,只有国家才能够主张,而非个人人权,有人主张发展权是一项个人人权而非集体人权,还有一些人则认为发展权既是集体权利也是个人权利。
二、发展权的法律地位分析
(一)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的合理性分析
《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第2款规定:人的发展权利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
因此,我们可以从发展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入手来分析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的合理性。
1.民族自决权与经济发展
民族自决权的一个主要元素就是自由谋求经济发展的权利。
例如,国际人权两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他们凭借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这表明自决权包含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四个方面的要素。
国际人权两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
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人民的生存手段。
这条充分表明了人们所享有的经济自决权,意味着人们能够自由的决定其经济地位,能够自由的利用其享有的自然资源而谋求经济上的发展。
因此,民族自决权包含的经济自决权为发展权奠定了基础。
2.民族自决权与社会发展
所有人民凭借自决权而享有自由决定其社会发展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加速各国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例如,1969年12月11日,联大第2542(XXIV)号决议通过的《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是联合国内部促进社会发展权的一项主要文件。
该《宣言》第1条规定:所有人民和全体人类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人种、家庭地位或社会地位、政治信念或其他信念,均有权在尊严和自由中生活和享受社会进步的成果,而他们本身则应对此作出贡献。
这意味着在实践自决权的过程中,每个国家以及每个民族和人民都有权利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发展目标,确定自己的优先重点以及决定其完成这些目标的方法和手段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3.民族自决权与文化发展
根据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所有人民都享有自由追求其文化发展的权利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因此,自决权也就被视为人民文化发展权的实现保障。
例如,源于自决权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66年11月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4届会议宣布)就包含了一系列关于人民选择其文化体制和自由谋求文化发展权利的原则,该《宣言》第1条第2款规定:每一人民都有发展其文化的权利和义务。
自决是实现和保障所有人权与基
本自由的必备条件和前提,包括文化权利。
文化本身也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元素,对文化本身的发展就是实现自决的一种重要方式。
4.民族自决权与政治地位
根据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每个人民都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的权利,这种政治地位既包括国际政治地位也包括国内政治地位。
因此,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在政治领域则包含着两层同等重要的涵义。
第一层涵义是人民决定其国际地位、独立和国际社会命运的权利;第二层涵义是人们自由选择其所期望的国内政治体制和发展其所期望的国内政治目标的权利。
民族自决权在政治领域的法律文件主要有联合国大会1960年12月14日第1514(XV)号决议宣布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该《宣言》第2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借这种权利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该规定也出现在之后的国际人权两公约中。
另外,联合国大会1970年10月24日第2625(XXV)号决议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中规定了每一国均有自由选择和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的权利。
这也是政治自决思想的体现。
综上所述,在国际法律规范制度体系中,作为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国际法原则的民族自决权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而自决权是发展权的权利基础,它们的属性是相同的,既然民族自决权因其固有法律地位而被赋予了国际人权法中最高原则的光环,那么发展权的基本人权性质也是一脉相承的,如果我们否定
发展权的法律地位,那么,对民族自决权的压倒性地位的承认便显得毫无意义了。
因此,就发展权而言,它不仅以民族自决权为基础,而且是民族自决权的延伸,民族自决权为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提供了合理性依据。
(二)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的合法性分析
《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第1款规定: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海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过程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该条款是发展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基础和主要标志。
在世界级的领导会议上,发展权的人权性质也得到了广泛认同,如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大会全体一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10条重申:《发展权利宣言》所确立的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是基本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994年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通过的第48/121号决议肯定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各项建议,进一步加强了在人权领域(包括发展权)获取更多进展的基础。
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9月8日通过的《联合国千年宣言》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力图实现发展权的一个宣示:我们决心使每一个人实现发展权,并使全人类免于匮乏。
因此,我们决心在国家一级及全球一级创造一种有助于发展和消除贫穷的环境。
2009年3月26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63/78号决议10(c)规定:努力促进在国际一级更大程度地接受、运用和落实
发展权,同时敦促所有国家在国家一级制订必要政策,采取必要措施,将发展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落实此外,第65届联合国大会于2020年10月19日通过的第65/1号决议也重申自由、和平与安全、尊重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法治、两性平等以及对建立公正、民主社会的总体承诺对于促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1)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2)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因此,联大作出的一系列关于发展权的建议,不管是宣言还是决议,不但符合了《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也代表了国际社会对发展权人权性质的普遍认可和广泛实践。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而国际社会对发展权人权性质的普遍认可和广泛实践不仅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的该项规定,也符合理论上通称的关于形成一项国际习惯所需具备的心理因素和物质因素。
综上所述,发展权在国际社会范围内己经逐渐演变为习惯国际法,发展权作为人权亦具备合法性依据。
三、发展权的权利属性分析
(一)法理依据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这是对其法律地位的肯定。
而对发展权权利属性的分析还得从卡需尔瓦萨克的三代人权论说起。
该理论以人权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为轴线,以
个人、社会两个维度的关联性为视角,为发展权的集体人权属性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卡需尔瓦萨克指出,第一代人权是以自由为价值基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是以平等为价值基础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一代人权和第二代人权以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害为目的,强调的是个人人权,虽然该理论的形成与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密切相关,但这种过度的个人本位主义容易导致极端个人主义,因此,以互助为价值基础的第三代人权产生了,第三代人权强调的是社会本位,它以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为具体表现形式,通过参与集体生活促进合作为目标,克服了个体的孤独自治。
这不仅验证了社会与个人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也对应了阿比萨勃教授的论断,满足集体人权是实现个人权利的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而发展权,作为集体人权,是满足个人社会和经济权利的一个必备条件。
既然个人具备成为人权法主体的资格,那么那些由个人组成的体积为何就没有这种资格呢?一个人的尊严不仅存在于他的个体性之中,而且存在于他所从属的集体之中,并通过集体而存在。
所以,全面肯定和发展集体人权是充分实现个人人权的前提和保障。
(二)法律依据
发展权的集体属性还集中反映在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公约中。
例如,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第27条第一次以具有拘束力人权条款确认并保障了少数者的集体权利。
在国际劳工组织《反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教育歧视公约》中,种
族的人权得以确认。
从特殊的少数者到种族乃至上著人,从弱势群体到一般性集体,发展权的集体属性正式经历了这样一个逐渐成型化并日益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过程。
四、结语
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己具备习惯国际法地位。
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是以民族自决权为基础的国家、民族自由参与及促进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从而享受发展所带来的权益的资格。
同时,发展权的发展是全人类的发展而不是某一部分人与国家的发展,只是发展权尤其关注被边缘化、被掩盖、被遮蔽的弱势群体与发展中国家的权利。
既然权利主体在相应的领域内拥有法律赋予的广泛而又深刻的自由,因此,作为发展权权利主体的国家、民族应充分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方而的合作与互助实现更广泛、更全面、更深层次的发展,从而实现国际社会范围内的和平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