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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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办法

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治思想觉悟,热爱本职工作。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的要求,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第二条考核、办证:特殊工种安全资格培训属认证性培训,全部参加鑫龙技校考核。由鑫龙技校出具考试成绩,安全培训中心根据成绩、出勤情况,次月给予传学习工,出勤工数以成绩单实际出勤为准。

第三条对参加鑫龙级以上的安全资格培训的学员,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给一次补考机会,再不及格者,将其调离现从事的特种作业岗位,费用自理,从工资中扣除,并在安全培训系统安全“双基”考核时给予单位1分的扣分。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本人进行处罚(原证书可用复印件代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实行定期复审制度。复审前必须参加规定的复训,复训考核考核不及格者,不予复审,原证收回,证件作废。特种作业人员在本公司内调动工作,可继续从事本工种的操作,并到发证部门备案。从外单位调入本公司仍从事原特种作业的

人员,需将原证件交公司安全培训中心存档登记备案,方可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继续从事原工种操作前,应当重新进行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岗位(工种)变动时,需办理新从事岗位(工种)的安全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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