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宪法中公民概念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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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宪法中“公民”概念的变迁
【摘要】本文在考察了“公民”概念在我国历部宪法性文件中演变的历史基础上,认为“公民”概念的入宪是一个历史发展的选择,它经历了“臣民”、“国民”、“人民”和“公民”这一系列概念的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从“公民”的缺失,到公民概念的正式使用,公民概念几乎伴随着中国追求宪政的每一步进程。公民概念在一个国家发展的特殊历史影响着公民意识的培养以及公民社会的建立。本文还认为,2004年“人权”概念的入宪,使传统意义上以公民概念为核心的个人与国家之间政治联系的法律枢纽发生了根本变化,国家从仅仅对组成国家的组成要素居民承担政治和道德义务转向了无差别地在某些领域对所有生活一个国家领土范围的自然人承担权利保障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公民”概念自身也存在着价值意义上的局限性,应当随着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的发展而不断丰富自身的内涵,充分发挥自身制度化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臣民;国民;人民;公民。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citizen"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considers that the concept of "citizen" is a historical development. It has experienced a series of concepts of "subject", "people", "people" and "citizen". From the absence of "citizen", to the official use of the concept of citizenship, the concept of citizenship is almost accompanied by China's pursuit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every step of the process. The special history of the concept of citizenship in a country influences the cultivation of citizen consciousnes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society. This paper also argues that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in 2004, which makes a fundamental change to the legal hub of the political connection between the individual and the state, which is the core of the concept of citizenship, ha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people living in a country's territory in some areas. From this we can see that the concept of "citizen" has its own limitations, which should be enrich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political civilization and legal civilization.
Key words: subject; national; the people; citizen
一、新中国成立之前“公民”概念在宪法文本中的体现及特征
(一)从“臣民”到“国民”
新中国成立之前,在历部宪法文本中,并没有出现“公民”一词。1908年清政府通过的《钦定宪法大纲》采用了“臣民”一词,但该大纲文本中也没有出现与个人相对应的“国家”概念,只是使用了“大清帝国”。因此,在《钦定宪
法大纲》中,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政治联系完全属于“从属性”的,个人是以“被统治者”的法律身份出现在宪法文本中的。
随后清王朝在辛亥革命的革命压力之下,企图力挽颓势,于1911年10月30日仓促出台了《重大十九信条》。无论这部宪法性文件是否可信,有意思的是当时的摄政王载沣“还装模作样去太庙宣誓拥护”①。《重大十九信条》不再出现“臣民”,而采用了“国民”的提法,但也仅在第7条规定:“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中公选之。”除此,通篇不提人民或国民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在近代立宪运动史上,《钦定宪法大纲》、《重大十九信条》一直被视作清王朝“假借立宪之名,行抵革命之实”的作品,但法律文件从“臣民”到“国民”的转变却是在这一过程中悄然完成的。这种明文表达至少说明清王朝意识到形式平等的重要性,显示了一定的积极意义。
当然法律文件上采用这一词,并不代表它在中国的最早使用,可以推测,近代中国的文人志士在呼吁立宪、设议院时,在传播西方宪法思想和著作的时候,就已经使用了“国民”一词。学术人物的宪法用语被官方接受,说明清王朝深感立宪之必要,只是为时已晚。两千多年前,我们的祖先发明了君臣、君民、官民以及君子与小人等概念,并且以此规范人们之间的政治关系。而当我们接受外来词“国民”时,也就意味着我们对政治关系产生了崭新的认识。
(二)“国民”与“人民”混用
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国民党在南京成立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临时政府为了光扬辛亥革命之胜利成果,以及限制日后上台的袁世凯,于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庄严宣布:“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令人颇感意外的是,除该条之外,在规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全部使用的却是“人民”一词。人民究竟何指,语焉不详。而在随后出台的《选举法》中亦规定了种种限制人民选举权利的条件,如“只有具备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和价值五百元以上的不动产,在选区内居住二年以上,并具有小学毕业文化水准,才能享有选举权。”至于被选举权更是设置了种种限制,印证了“人民”是对有产者的称谓。因此,有学者对《临时约法》所使用的人民概念作阶级分析,认为“实际上它所指的只限于资产阶级本身,而不包括广大劳动人民在内。”②
1913年由当时所谓的“中华民国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的《天坛宪法草案》,则更加明确地规定:“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首次提及国民资格的认定。在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上则沿袭前文件使用的
①蒋碧昆:《中国近代宪政宪法史略》,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85页。
②蒋碧昆:《中国近代宪政宪法史略》,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