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概论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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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粘单 粘单是指出票人发行的票据上空白位置不够记载 时,就在票据之外,用空白纸片粘贴在票据上而 增加票据的记载地方,这种粘贴上的空白纸片即 为粘单。 (三)复本 复本是指同一票据发行的票据原本以外的数份票 据证券。复本与原本处于同一地位,即使原本被 盗或遗失,当事人仍可依复本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持票人以其中一份行使票据权利后,其他各份的 效力随之丧失。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 行使而消灭:(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 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 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 期日可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源自 一、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
二、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如本国 法与行为地法有冲突时,则适用行为地法。




三、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 (一)汇票、本票和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 用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支票的记载事 项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 用行为地法律; (三)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四)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 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五)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 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三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分类 1、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主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

五、票据权利的消灭 (一)票据权利消灭的概念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 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其法律意义。 (二)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 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 履行,即 付款;(2) 抵消;(3) 免除;(4) 混同;(5) 提 存;(6) 票据涂消或毁损;(7) 票据权利保全手 续的欠缺;(8)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届满。


基本当事人 和非基本当事人 前手和后手 持票人和非持票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

2、票据关系的客体 是指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票据关系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货币。




3、票据关系的内容 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权利人依法为实现票据债权而 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即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义务,又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义务人依法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一般指票据义务人 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三)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1、票据上的权利有效存在过 2、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届满或保全手续欠缺而消 灭 3、发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得 到额外利益 (四)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效力 1、适用民法一般消灭时效期间 2、利息请求 3、依民法上债权的转让方法转让




(四)誊本 誊本是指持票人依照票据的原本所制成的誊写本。 誊本可适用于汇票、本票,复本只适用于汇票。 誊本是原本的补充,并无独立的性质,不能以其 为承兑或付款的提示,仅可为背书及保证,才发 生效力。 我国《票据法》未规定复本与誊本

二、票据瑕疵 (一)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的概念 票据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 为一定的票据行为。 2、票据伪造的效力 (1)票据伪造对伪造人的效力 (2)票据伪造对被伪造人的效力 (3)票据伪造对真正签章人的效力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一)票据是设权证券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三)票据是金钱证券 (四)票据是流通证券 (五)票据是无因证券

(六)票据是文义证券 (七)票据是要式证券 (八)票据是返还证券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二)支付功能 (三)结算功能 (四)流通功能 (五)信用功能 (六)融资功能


三、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一)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概述 指票据关系以外与票据有密切关联的法律关系, 即与票据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相互间产生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

(二)票据法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关的法律关 系。包括: 票据返还请求权; (恶意 重大过失) 利益偿还请求权; (出票人 承兑人) 交出票据请求权; (付款后的付款人)

(二)票据的变造 1、票据变造的概念 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即变更 签章以外的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 2、票据变造的效力 (1) 票据变造前票据签章人的责任 (2) 票据变造人的责任 (3) 票据变造后票据签章人的责任 (4) 如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 章的,视同在变造前的签章。
票据概述
2011年以来央行票据发行情况
票据的含义?
票据法概述
重点内容:票据的概念、分类及其功能,票据的 法律特征,票据法的概念、地位和特征。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分类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 或金融机构向受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 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它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三)票据的涂消与更改 1、概念 票据涂消是指将票据上的签章或其他的记载事项 予以涂抹或消除。 2、票据涂消的效力 (1)票据涂消是由票据权利人所为时的效力 (2)票据涂消是非票据权利人所为时的效力 3、票据更改的效力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 票据无效。

宋朝通行于陕、川一带的交子:

明朝 宝钞:




(二)票据的分类 英美法系;票据是指汇票和本票,把支票包括在 汇票之中; 大陆法系:票据仅指汇票和本票,支票是与之并 列的另一种有价证券; 我国立法: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此外,根据票据是否记录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 标准,分成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

2、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行为人签名。 (2)必须有票据上应记载事项的欠缺。 (3)必须对他人授与空白补充权。 (4)须有空白授权票据的交付行为。 3、空白票据的效力 (1) 空白支票自身的效力 (2) 对票据债务人的效力 (3) 对非善意持票人的效力 (4) 对补充权人的效力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 2、文义性 3、无因性 4、独立性 5、连带性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参加承兑 5、保证 6、保付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一)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 2、票据意思表示 (二)形式要件 1、书面形式



(三)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 来调整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这类关系又称 票据的基础关系,即为票据授受的前提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主要可分为三种: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1、原因关系


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如买卖、借贷、担保、赠与等。
第四节 特殊票据与票据瑕疵

一、特殊票据 (一)空白票据 1、空白票据的概念 空白票据,又称未完成票据或空白授权票据,是 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章,而将票据上其他 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票据法承认空白票据的 效力。我国《票据法》第86条规定,空白票据只 适用于支票,汇票和本票不得签发空白票据,不 承认其效力。
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概念与地位 (一)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法的地位
二、票据法的特征 (一)票据法的强行性 (二)票据法的技术性 (三)票据法的国际统一性



三、票据法体系及其立法体例 (一)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 (二)英美法系 四、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五、中国的票据立法 (一)旧中国的票据立法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票据立法
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概述 二、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 确认和规范的、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 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构成
票据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1、票据关系的主体 是票据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享有票据权 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 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持票人、承 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承兑人和参加付款 人等。 关系人:委托收款人、未承兑汇票和支票当中的 付款人、代理付款人
保 付 关 系
第二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指发生票据上债务的法律行为,即以负 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 行为,有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 保付等六种。 其中,出票为基本票据行为,亦称主票据行为, 它是创设票据的原始行为;其余的票据行为为附 属票据行为,亦称从票据行为,它们是以票据已 经出票为前提并在票据上所进行的行为。
总结:涉及票据的各类法律关系图
票 据 关 系 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非票据关系)
发 行 关 系
票据法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民法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基础关系)
背 书 关 系
票据返还请求权
承 兑 关 系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利益偿还请求权 交还票据请求权
保 证 关 系
参 加 关 系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票据?它的分类? 2、票据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3、简述票据的功能。 4、什么是票据法?它的特征? 5、试述票据法的立法体系及国际立法的统一。
票据法基本制度
重点内容: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的特征、种 类及其要件,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特殊票据 的构成及其效力,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六、票据权利丧失及救济 (一)票据权利丧失的概念 是指持票人非自愿地失去了票据的占有。 (二)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方法 1、公示催告 ① 申请 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 ③ 公示催告 ④ 除权判决


2、普通诉讼 3、挂失止付 七、利益返还请求权 (一)利益返还请求权及其性质 又称受益偿还请求权或利得偿还请求权,是指 票据上的债权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 持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的利益限度 内有请求偿还其利益的权利。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当事人


2、记载事项 (1)应记载事项 (2)得记载事项 (3)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 (4)不得记载事项 3、签章 4、交付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 (二)票据代理的要件 1、明示本人的名义 2、证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4、须经本人授权 (三)越权代理 (四)无权代理 (五)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 (六)表见代理
2、票据的资金关系


是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 人与银行(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如存款、承 诺、欠债等。 下面是一个支票的例子:
3、预约关系



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票据为目的的约定。 票据当事人在发出票据之前,会就票据的发行与 让与,包括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有无记 名、有无利息、付款地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票据预约是一种民法上的合同,它既可以存在于 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也可以存在于背书人与被 背书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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