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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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
摘要:休息权是我国宪法所赋予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有其法律依据。在当今法律保障了人们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休息时间,然而实际上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时间却遭到了普遍的侵占。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十分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通过多种途径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关键词:劳动者的休息权;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保障权利实现;多种途径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所付予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包函休息和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1(王全兴:《劳动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但是在当今社会,劳动者的休息权往往的不到很好地保护。我们都知道,劳动者享受休息权,是为了保证劳动者解除身体和精神上的疲劳,恢复体力和精力,从而更加充沛地投入劳动。休息权的内容包括休假权、休养(闲)权、安宁权、休整权。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的宪法价值体现了休息权是公民人人必须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我国关于休息权的立法不够完善,保障制度的执行力度欠缺,法律监督机制不够强化,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休息权不能依法实现,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严重。因此,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确有必要。
而且,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也有其法律依据。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依据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43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同他们对自身的自由处置休戚相关。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节假日应享有充分的休息权,有权决定自己的休息方式,用人单位不能干涉。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应该先征得其同意,然后才能与其商定加班的具体时间、工作量,并按这个约定支付法定报酬。从这一角度看,变相安排劳动者加班未经员工同意就让他们“长假在家工作或随时候命”是违反劳动法的。因为它给劳动者带来了一定的劳动量,或造成其精神紧张,有违休息的本来含义完整意义上的休息不仅包括体力的休息,还包括精神的休息。任何形式的增加劳动者体力负担和精神负担的工作,不管是在单位还是在家,都是一种劳动,只不过所在场所不同而已。况且,“顺便干活”、“随时候命”的要求既限制了劳动者的休息方式,又使雇用者逃避了支付法定报酬的责任,是一种隐蔽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他们所不愿从事的附加劳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自己的休息权。
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有多种途径。第一,要及时完善保障休息权的相关立法。为更好地保障休息休假权的落实,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应对休息休假权的内涵做出进一步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等多方面提供更多的立法支持。另外,休息休假权的范围也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 防止某些用工单位借口减少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要加大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决不能让违法行为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他们能够得到的利益,决不允许企业把原本他们应当承担的对劳动者责任推给劳动者、推给政府、社会。与此同时,国家应通过加强监督、加大执行力度、制定相关法律等方式来强制保障休息休假权,强制保障的关键在于行政介入和法律介入。我国的劳动保障部门有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责任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情况实施监察。而且,劳动监察部门应该“主动”地进行监察,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被动地等着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再根据举报投诉去检查和监督。其次,必须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力度,目前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应当进一步充实以加强劳动监察机构队伍的建设,在省、市、县普遍建立劳动监察机构,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发展,以便及时发现违反《劳动法》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和案件,并予以认真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违反《劳动法》的直接或相关责任人员,并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对于拒不执行国家休息休假权规定的,劳动者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任督促用工单位执行休息休假权的规定。对于劳动者的申诉,应当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在必要的时候强制实施。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把“强迫劳动者加班”“严重超时加班”作为打击的重点。○2(严新龙从劳动者休息权保障探寻政府责任《学术交流》 2009 第12期;〔2〕张志伟劳动者休息权之检视《江西社会科学》 2010 第11期;〔3〕闫兵劳动者休息权的民生视阈《学术交流》 2008 第10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写清楚劳动时间,尽可能地保存好劳动合同、上岗证、工资清单、招工登记表等,可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申诉或诉讼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胜诉率,从而切实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会在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上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但我国众多企业没有成立工会。我国是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居然在拥有成千上万职工的企业中没有工会组织,真耐人寻味。我国现行的工会制度势必需进行改革,应当规定对5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成立工会,工会主席及委员必须由从基层员工中选举出来,及农民工委员占工会总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农民工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同时还须规定企业老板、中高层管理干部及老板亲信不得担任工会主席或委员。
上级工会须定期对下级工会委员进行职能培训。以提高工会委员的实际技能,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能。企业工会应当履行实际职能,积极维护员工的权益,对侵害农民工休息权的现象肯主动进行指正。对严重者须及时向上级工会及劳动监察部门汇报。发挥企业工会作为集体劳动关系主体的身份与职能,以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权益。([2]龙晟.关注休息权[J].中国劳动保障,2006,(5).)
第四,加大劳动行政执法及宣传力度
超时加班的现象不仅非法剥夺农民工的休息权,也严重伤害法律尊严。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强劳动行政执法的力度和强度,而不是坐等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及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及农民工进行劳动法制意识的宣传及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还应当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对农民工较多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应当安排对在节假日、公休日及深夜时段还在加班加点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更应当每月定期将检查结果公布于众,对侵害农民工休息权的现象严惩不待。通过提升劳动执法硬度和刚性,提升用人单位及农民工的法制意识,来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
第五,切实通过各种渠道加强舆论监督。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过程中,舆论监督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需要加大宣传,劳动模范也要带头落实休息休假,使得劳动者休息休假的观念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同时,用工单位也应该形成“休息休假是为了更好工作”的观念,对可休假而不休假的劳动者制订相关强制规定,“逼迫”他们进行休假。此外,新闻媒体能够不遗余力的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进行大力宣传,也体现出我国的国民素质在不断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