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集团工资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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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职能工资方案实施细则

根据《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能工资方案》(辽华人字[2004]00 号)文件精神,为确保现行工资制度向职能工资制度平稳过渡、规范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能工资的首次套入

1、工资系数的首次套入为了本工资方案套入的顺利进行,工资系数首次套入时,大部分人员将暂按所在岗位的初级技能等级套入,待经过技能鉴定后再调整到相应技能等级。

操作类8 级岗、7 级岗人员按操作师套入,其他操作类人员按助理操作师套入;技术类8 级岗按助理工程师的上一薪级(11 薪级)套入,技术类其他人员按助理工程师套入;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员暂均按初级技能等级套入。

技术类技能等级中的“助理工程师”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深工程师”是公司内部的技能等级,并非职称等级,其评聘须经过集团相关评价委员会。

负责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科长统一按薪级9 套入,其他科长统一按薪级8 套入;主体生产单位主体车间的责任师按薪级11 套入,其余责任师按薪级10 套入;因年龄或学历原因未被聘用的原处级以上干部,正常上班工作的,暂按原岗位初级技能等级的下一薪级执行(如原岗位初级技能等级对应薪级12 级,则套入11 薪级);主持工作的部、处级副职,按正职岗位的初级技能等级执行。随着人事、用工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集团将重新设定管理层级、定岗定编。

各类人员按新套入的工资系数计算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

2、年功工资的套入

年功工资从进入公司当年开始发给,每年(自然年)给予10 元/月的年功工资。

直接安置到集团公司的复转军人的军龄视同厂龄,但最早计算到所在企业建

厂时间。

二、福利补贴的确定

现享受水电气补贴、医疗补贴、厂龄医疗补贴和定额补贴的职工,执行范围和标准维持不变。

福利补贴标准表

三、保留工资的确定

本次工资改革,确定员工最低增资额为每月100元。凡本次

新套入的职能工资总额(工资系数X工资系数值+福利补贴+年功工资,下同)高于原工资总额(月工资标准+福利补贴+上年度月平均综合奖标准,下同)在100元以上的,保留工资为0;凡本次新套入的职能工资总额高于原工资总额在100元以内的,增加到100元,其补

足额作为保留工资;凡本次新套入的职能工资总额低于原工资总额的,将其差额连同最低增资额100元一起作为保留工资。保留工资将随着员工工资的提升而被冲减。

对于获得国家、省、市、集团级劳动模范称号并已享受奖励

工资的人员,其当时的奖励工资额度给予保留。

四、职能工资套入后的动态管理

当员工的工作岗位或技能级别发生变化,其工资系数应该根据新的岗位或技

能等级相应进行调整;若员工所调换的岗位与原岗位不属于同一岗位类别,则其技能等级需要按新岗位类别的技能等级标准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的等级确定工资系数;若员工所调换的岗位与原岗位属于同一岗位类别,则其技能等级不进行调整,工资系数按其新岗位等级和原技能等级确定。

员工新的工资系数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并在批准的下月起按新的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效益工资)发放。

五、新进入集团公司人员职能工资的确定

实行职能工资后,新进入集团公司人员,只按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和奖金四单元兑现工资,不享受福利补贴和保留工资。

1、新招聘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确定

对新进入公司的应届毕业生,集团公司根据学历高低制定统一的起薪标准,做为其在试用期内的工资,试用期内,年功工资按一年计算。转正后,需根据其正式岗位和技能等级确定工资系数,并以此计算和发放基础工资、绩效工资。

2、社会招聘人员的工资确定

社会招聘人员在合同试用期内,只发给基础工资和年功工资,

基础工资系数按其所在岗位初级技能等级工资系数的80%确定

试用期满后,进行技能等级鉴定,按所在岗位和相应的技能等级确定的工资系数发放职能工资。集团引进的特殊人才,不实行合同试用期制,其职能工资按所在岗位和技能等级直接确定。

六、员工离岗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

本次工资改革后,员工离岗培训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按离岗前所在岗位初级技能等级的基础工资系数计算)、年功工资和福利

补贴,并按其离岗前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系数X当期基础工资系数

值)的30% 提取奖学金,根据学员培训期间的考核成绩进行分配现已待岗培训人员, 其工资待遇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100 元;集团选派的培训人员,培训期

间按原职能工资标准全额发给。

培训人员上岗后,重新认定职能工资标准。

七、生产一线岗位补贴的调整根据目前人才市场竞争形势和企业生产的需

要,加大工资向

生产一线倒班(值班)操作人员的倾斜力度,原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岗位补贴继续保留,并根据本次增资情况对原有的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进行一定调整;具体补贴范围和标准详见《华锦集团生产操作岗位补贴标准表》。

八、夜班津贴标准的调整本方案实施后,对夜班津贴标准作以下调整:生产

倒班人员

实行五班三倒或四班三倒的,四点班为3.00 元/班;零点班为5.00 元/班;其他倒班(含值班)人员的均为 3 元/班。

九、增加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为本次工资改革前内退人员增加退养生活费:

内退前厂龄在

10 年以下的,增加50 元;内退前厂龄在11 年至20 年的,增加60 元;内退前厂龄在21 年以上的,增加70 元。

十、退职人员生活费本次工资改革后退职人员生活费的计算,继续执行《企业职工退职暂行规定》(辽华人字[2004]40 号)文件的规定。

十一、本方案施行后,原工资制度及其相关运行管理办法、原工资结构(包括工资、综合奖)及其工资标准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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