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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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粤水财审[2013]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3.01.14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废止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水利资金使用监管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水利厅2013年1月14日以粤水财审〔2013〕3号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

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资金使用的监督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资金是指纳入广东省水利投资计划或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水利项目的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

具体包括: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基金)、省财政预算资金以及其他需要用省级政府投资资金(基金)归还的各类水利项目贷款、投融资贷款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省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水利项目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监督对象)。

第四条水利项目资金监督实行主管部门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合同约定)、参建单位保证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水利项目资金监督按项目法人所属行政隶属关系分级监管、分级负责。

省水利厅负责省属水利项目资金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跟踪省级以上政府投资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及其使用情况,促使项目资金合法合规和有效使用。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所属水利项目的资金监督工作。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对上级授权项目资金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稽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价款结算、竣工或完工验收等基本程序各阶段的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建立覆盖项目管理和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监督结果作为项目资金计划(或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省水利厅负责设立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对省属水利工程和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信息进行公开,即将项目遴选程序、遴选结果、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监督电话等情况进行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并链接全省各市、县相关网站,通过信息平台对各地是否按期如实公开信息进行查询和监督。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建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实施项目公示制度;对省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进行公开,并联接全市各县(市、区)相关网站,通过信息平台对各地是否按期如实公开信息进行查询和监督。

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和安全有效。

第二章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明确具体监督职责由本部门(单位)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

专职监督机构是指单位内设的监察、审计、稽查、督查或专项检查组等。

业务管理机构是指单位内部按专业性质进行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专职监督机构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拟订本部门(单位)的监督工作规划;

(二)参与制定有关制度;

(三)拟订本部门(单位)的年度监督计划;

(四)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

(五)向业务管理机构(单位)和主管领导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

(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监督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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