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切联系代表发挥代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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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联系代表 发挥代表作用—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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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联系代表 发挥代表作用

3月中旬,笔者组织所联系的10名人大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会上,代表们畅谈了执行代表职务的认识和打算,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推进“一府两院”工作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建议。通过这次联系代表活动,笔者进一步认识到在密切联系代表中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从中引发出一些思考。

《代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保持联系”。这里所指的“代表联系”不是一般的语言名词,它是表述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与人大代表关系的法定法律性专用概念,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决定的一项必须遵循的法律性准则,也是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加强人大常委会权力结构的重要保证,又是人大常委会接触代表、组织代表、服务代表、实行人大监督的基础性工作。从宏观上看,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运行和代表联系是同步进行的,相依相辅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是通过联系代表、发挥代表作用才得以展示的。因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就是保持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性质,就是使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失去其职能,就是保持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真谛。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务必保持与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并在密切联系代表中充分彰显代表作用。笔者认为,要在密切联系代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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